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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透過經紀合約的安排,促成經紀人更願意推廣經紀作品?

如何透過經紀合約的安排,促成經紀人更願意推廣經紀作品?

《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經紀合約書》

雙方會選擇合作,必須是考量到合作是對雙方利益的最佳化, 然而,若要維持一個長久穩定的合作關係,雙方的投入要儘可能均衡,藝術經紀合約就像是蹺蹺板,兩端的玩家必須要大致有相同的投入,才可能玩得久。

並不是簽署經紀合約都會符合期待,需有足夠誘因

「好作品自己會說話」、「是金子總會發光」這樣的說法固然沒錯,但誰來判斷是不是「好作品」、是不是「金子」、好作品說的話有多少人聽見、金子發的光有多少人看見、要花多少時間才能讓作品被聽見、被看見?這些問題都是隱藏在前述心靈雞湯背後的問題,並不是看不見、聽不到,問題就不存在。相信會尋求經紀人協助的創作者,應該也是多少意職到問題的存在。

然而,這樣的問題並不是只要簽了經紀合約就解決,關鍵仍在於經紀人畢竟不是創作者本人,存在經濟學所稱的「代理人成本」,多數文創經紀人可能無法只服務單一創作者(產值不夠), 同時有數位創作者在手上時,不能可期待經紀人真的全心全力放在特定創作者作品的經紀事宜上。《又一夜,他們說相聲》(1997, 表演工作坊)中,從卜學亮口中說出:「不要問聯考能為你做些什麼,要問你為聯考做了些什麼」、「不要問出路能為你做些什麼,要問你為出路做了些什麼」,將我們從小耳熟能詳美國總統甘迺迪的名言變成萬用的「套路」。放在這裡回答問題似乎也有些道理,「別問經紀人能為你做些什麼,要問你為經紀人做了些什麼」。藝術家或創作者在考量經紀合約時,不能單方由自己的角度出發思考是否「公平、合理」,必須要有足夠的「誘因」、「動力」, 才有雙贏的可能性。

經紀合約可能創造的誘因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壤壤,皆為利往。夫千乘之王, 萬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猶患貧,而況匹夫編戶之民乎!」(司馬遷.史記貨殖列傳)人生中的名與利,連王侯都無法逃脫,更何況是我們呢?因此,經紀合約如何將創作者的「名與利」和經紀人的「名與利」結合,就會是經紀人更願意投入該創作者作品推廣的關鍵。以下提供幾點可以考慮的方向給讀者們參考:

(1) 創作者透過經紀合約「賦予」經紀人的權利範圍

  經紀人是否有完整的權利決定作品(或其著作財產權)之銷售策略、價格等,創作者介入的空間大不大。創作者給予經紀人的權限愈大,雖然不能保證經紀人必然有更多的投入, 但至少有較大的規劃、揮灑的空間,這取決於創作者與經紀人間的信任與經紀人過去的經驗。若是初次合作,也可以考慮用相對條件或期間的方式來處理,例如:經紀人若是首年即為創作者爭取到一定規格的公開展覽,或是一定數量的媒體曝光或交易量,則可維持相對較大的權限,反之則逐步限縮調整,促使經紀人至少在初期能夠對作品的推廣有較大的投入。

(2) 創作者持續投入作品創作的承諾

  藝術經紀許多的情形是看待未來的發展,但通常是以創作者持續投入創作為前提,這與創作者知名度及可供銷售或推廣作品數量有關。如果創作者怠於創作或在創作上沒有突破,勢必會引發經紀人的疑慮,當然不可能投入太多的資源在停止創作藝術家的作品推廣。

(3) 實體作品參展、保管、維護、保險成本的負擔

  藝術作品絕大多數都必須在一定的條件下進行保管、維護,無論是布展或運送也有都其成本,參展也並不是只要展品有地方展示,就會達到展出的效果,還必須有適當的行銷、宣傳,通常都會需要支付相當的費用,更不用說跨國布展或參展時,還有各項旅程往返的時間、交通旅宿的費用。這些費用在作品沒有銷售實績之前,全部都是預先投入的成本。經紀公司是否願意負擔該等成本,創作者又願意如何分擔或讓出部分作品銷售的利益來填補該等展覽的支出, 當然也會影響經紀公司展覽、推廣的意願。

雙方會選擇合作,必須是考量到合作是對雙方利益的最佳化, 然而,若要維持一個長久穩定的合作關係,雙方的投入要儘可能均衡,藝術經紀合約就像是蹺蹺板,兩端的玩家必須要大致有相同的投入,才可能玩得久。若是經紀合約的條款設計過度偏向特定方, 總是一方吃虧,另一方占便宜,當然合作就不可能長久,相互平衡才是經紀合約設計最難的「藝術」。雙方相互對於這段經紀關係投入得愈多,就愈難抽身而退,當然就愈傾向於認真經營這一段合作關係。

最後提醒的則是與合約的約定無涉,而是創作者個人與經紀人間的溝通。對市場的敏銳度或是相關合作條件的協商,並不是藝術家的專長,藝術家可能會對於其創作或創作如何被展示或利用有所堅持,這當然可以預先與經紀人溝通,但能不能聽得進經紀人的建議,可能也會是經紀人的重要考量。每個人都想成為伯樂,但千里馬也不希望隨便被指手畫腳,創作者若能與經紀人維持良好的溝通,彼此表達相互的需求與依賴,這會是在經紀合約的條款之外, 更重要的事。


本文節錄書籍

《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經紀合約書》

以「議題式」設計,分別以「什麼是經紀」、「演藝經紀」、「藝術經紀」、「經紀合約的談判」為主題,帶領讀者理解經紀領域專業的重要性,共同參與培育台灣專業的表演者、藝術家、運動員等經紀產業的沃土。


賴文智( 5篇 )

律師。現職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智慧財產培訓學院顧問、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監事。

相關著作:《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經紀合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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