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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40年回顧

《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40年回顧

A Look Back at 40 Years of the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ct

威權時代,官派前台北市長林洋港,以「林安泰非法定古蹟」與「都市計劃不可變更」為由,強勢拆遷林安泰古厝,此舉引發了公民社會憤怒。因公民聲音發酵,1982年台灣有了《文化資產保存法》。《文資法》民間努力了40年,但有漏洞可鑽,依舊還是回到了林洋港首長可顢頇亂權的時代。

威權時代,官派前台北市長林洋港,以「林安泰非法定古蹟」與「都市計劃不可變更」為由,強勢拆遷林安泰古厝,此舉引發了公民社會憤怒。因公民聲音發酵,1982年台灣有了《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1982年版《文資法》,隱藏少人知秘密,這一部《文資法》讓人誤以為可防堵首長濫權,實際上公民並沒有任何文化資產申請及提報權,文化資產的審議啟動權完全在官方,保存的文化資產還必須符合發揚中華文化宗旨。即便處境如此,內政部終於開始了法定文資的保護,紅毛城、赤崁樓等成為了台灣歷史上第一批的古蹟。

法定文資的指定大權最初在中央,1997年《文資法》文資法修法,其中27條指出:「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省、(市)定、縣(市)定三類,分別由內政部、省(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審查指定之,並報各該上級主管機關備查。」此刻文化資產的指定權力才下放到地方政府,縣市才開始有文資委員會,這也宣告過去一級、二級、三級古蹟時代的結束。

2000年《文資法》因遭逢921地震,為了緊急搶救有價值的老屋,再度修法,增列了「歷史建築」這項目。921大地震固然對台灣文化資產造成了重傷害,但是在後續的《文資法》修法卻是一大進步,因為各級主管機關得接受個人與團體對古蹟指定與歷史建築登錄之申請,並經法定程序審查,這是人民文化權利逐漸受到重視的展現。2005年《文資法》 修正全文104條,這一次的修法在觀念上有了一些進步,但也有配套不足之處。進步之處如《文資法》立法目的修正為:「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這使日治時期的潛力文化資產終於可以名正言順的被保留。而「聚落」、「文化景觀」這兩個文化資產類型出現也說明了,文化資產觀念已經逐漸走向區域保存的概念。

配套不足部分,是對於非所有權人跟政府主張文化資產時,是採用「提報」制,在程序上多了「列冊追蹤」的階段。但是事實證明「列冊追蹤」的潛力文資經常未進入審議,就遭受到拆毀,且無任何罰則,甚至「列冊追蹤」是少數人主導,容易被草率做掉。由於2005年的《文資法》無法阻止潛力文資或是已經暫定古蹟的建築遭到拆除,於是2016年再次修《文資法》,這一部《文資法》當時號稱:「連祖先都在笑!」,整體看來好像有一些進步,例如103條規範,破壞古蹟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2019年杜錫圭宅被強拆之後,修改了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讓急迫危險,有即時處置之必要的潛力文化資產,給予主管機關得不召集暫定古蹟處理小組,即可前往現場勘查,經評估具有文化資產價值,可當日逕列為暫定古蹟。但是現階段的《文資法》是魔鬼藏在制度裡,因為2016年的修法之後,有關中央政府對於地方政府錯誤作為時,不僅無法暫定古蹟,也難以代行。

以曾在鄭麗君部長任內被「暫定古蹟」的台中天外天劇場為例,到了李永得部長就撤守,行政院對於本案表示:地方政府「已完成指定古蹟的行政程序」,不符合《文資法》第20條第2項所稱之要件,亦無《文資法》第110條所述應作為而不作為之問題。也就是地方政府只要做做樣子,即使過程是錯誤的,中央也無權干涉。而文化部明知在京兆堂的列冊現勘中,桃園縣政府明顯違背2016年1月14日以文資綜字第1053000494號的函示,但是卻表示:「《文資法》第14條『列冊追蹤』其法律性質為事實行為,對外並不發生法律效果」。那豈不是鼓勵地方政府在「列冊追蹤」審查時把文化資產做掉?

文化部荒腔走板的行為,其實與《文化基本法》第9條第3款:「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文化保存義務之履行,有監督義務;地方政府違反法律規定或怠於履行義務時,中央政府應依法律介入或代行之。」在精神上有相違背,不過有漏洞可鑽,只要沒違法又奈何。《文資法》民間努力了40年,但有漏洞可鑽,依舊還是回到了林洋港首長可顢頇亂權的時代。

蕭文杰( 86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