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蔡英文競選總統時曾經指出:「文化就是生活,更是一個國家的根。文化形成了大家集體記憶」,並且在文化政策上提出七大目標與五個亮點計劃。
蔡總統上任後任用了鄭麗君為首任文化部長,召開了全國文化會議、全國文資會議,提出重建臺灣藝術史、文化資產保存政策2.0,不排除價購私有文化資產,順天美術館652件作品由異鄉返臺,的確讓人眼睛一亮,頗有一番成績。
不過部分地方首長以地方自治為理由,將文資以「麻煩」、「阻撓開發」視之,使許多潛力文化資產難以依照憲法精神去保存。這些縣市的特色是文化資產審議難以被大眾信服。
文化部在鄭部長任內,中央政府至少仍要求地方政府不可怠於履行憲法、文資法等各項文化保護的義務,不過就在鄭部長辭職後不久,曾經一度被文化部暫定古蹟的臺中「天外天劇場」被行政院撤銷公告,導致「天外天劇場」再度被拆。這一紙撤銷公告可能引發骨牌效應,造成臺灣文化的重大危機。不過李永得部長領導的文化部似乎提不出任何緊急補救策略。
「天外天劇場」的爭議是地方政府的文資審議無法以「專業」說服公民,委員的專業權威遭到挑戰。中央方面也被認為過度軟弱,呈現出《文資法》諸多漏洞及撤銷暫定古蹟公告對公共利益的嚴重損傷,以下針對這些狀況說明。
地方政府文資審議無法以「專業」說服公民
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政策的弊病是文資審議無法以「專業」說服公民,各地縣市政府首長每每遭遇文資爭議幾乎都推說:「尊重文資委員專業」。縣市首長外聘的文資委員雖多於大專院校任教,看似有專業背景,不過關心文化資產的公民卻對審議的公正性充滿了不信任。
公民不相信官方文資審議結論並非沒有原因,主要是依據目前的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文資委員地方首長可以派任數名機關代表擔任,這些代表的專業性本來就令人質疑。以臺中文化局文資委員,也是身兼局長的張大春為例,他並非文化人出身,之前也毫無文化行政資歷,雖有公務經驗,但所學為企業管理,試問要如何相信其有文化資產審查方面的專業? 而行政院文化部規範的《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到了地方政府淪為一張廢紙,例如該法第5條第3項規定,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者應予解聘或不予續聘。」不過已經被監察院糾正的北市汾陽居文資案,當時的官派代表委員彭振聲(當時擔任工務局長),目前高升為副市長,同案的文資委員蔡宗雄也依舊擔任局長,地方政府假自方自治之名為所欲為。
鄭麗君上任後文化部雖然曾經修改辦法,規定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三,但是外聘「專家」、「學者」委員也皆是由地方首長遴聘,委員缺乏監督機制,容易被地方政府控制。最重要的是文化資產審議的關鍵的討論、投票皆是閉門會議,公民當然懷疑地方政府可上下其手,以基隆市長張通榮任內為例,就發生身兼古蹟暨歷史建物審查委員會召集人的柯水源,指部分審議委員「堅持己見」,不配合地方建設發展,因此下次遴聘時考慮換掉,而類似狀況在其他縣市也屢見不鮮。這也不得不讓人懷疑潛力文化資產是被走完行政程序下的做掉。
「天外天」文資審議為何難以服眾?
「天外天劇場」保存運動耗時將近7年,臺中市府無論是林佳龍或盧秀燕主政時期皆被判定不具文化資產價值,何以民間公民認為是冤案,數度陳情搶救?
翻閱「天外天劇場」相關新聞可以發現,2015年文資審議大會後,臺中新聞局長受訪時,提到不列文資最大因素為所有權人反對。
可是無論是龍應台擔任部長,或是鄭麗君擔任部長時期,文化部都曾經針對文化資產保存涉及私產的處置做過函釋,該函釋顯示:「文資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並提供其專業諮詢。』同法第9條第2項規定:『前項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於其財產被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之行政處分不服時,得依法提請訴願及行政訴訟。』前項規定之意旨,乃在主管機關辦理各項文化資產工作時,均應合法合理以避免過度侵害當事人之權益,並於程序中適時提供當事人專業諮詢。非在表明私有古蹟之指定均應徵得所有人同意後始得為之。」這也顯示當初以「所有權人反對」當成不指定文資的理由,是有重大瑕疵。
天外天最大的爭議是明明文化資產價值明顯,委員也無法述明理由來否定研究報告的說法,卻判定不具文化資產價值,而比對臺灣目前有文化資產身分的劇場、戲院,例如北斗遠東戲院、西螺戲院、金沙戲院、電姬戲院、大復戲院、有樂館、金東戲院等,可以發現沒有法定文化資產身分的天外天劇場比其前述個案,不只歷史、藝術、建築科學並不遜色,獨特的鋼構普拉特式桁架更說明了具稀少性,不易再現。同時這也是表現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不就是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的指定古蹟規範嗎?到底為什麼會變成不具文化資產價值呢?
文化部辯駁軟弱行政院撤銷天外天劇場將造成重大公共利益的危害
行政院撤銷天外天劇場的主要原因,是行政院訴願委員會認定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自治事項僅能做「適法性監督」,根據行政院院臺訴字第1090196641號的解釋:「劇場既自103年起由臺中市政府提報進入暫定或指定古蹟審議程序,其後歷經古蹟審議會多次討論審議,提經109 年3 月6 日古蹟審議會議決議,不予指定為古蹟、不予登錄為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並經臺中市政府以109 年3 月9 日函知訴願人及王君等,依原處分機關105年5 月3 日函釋意旨,臺中市政府已完成天外天劇場指定古蹟之行政程序,自無事後再列為暫定古蹟之問題,且無文資法第110 條規定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
不過文化部並沒有積極向行政院說明,臺中市政府並未依照正常的文化資產審議及相關處理程序已經是屬於《文化基本法》第9條所述「怠於履行義務」,也沒有積極強調鄭部長時期文化部之所以再次「暫訂古蹟」,是基於重大公共利益爭取溝通協調之必要性。
另《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指出:「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訴願法》第 83 條提到:「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
行政院與文化部要繼續束手無策嗎?
目前天外天劇場正在拆除,依照此進度約一週時間就香消玉殞,臺中市政府不指定文資,也放任公共安全,與天外天相距不到一公里的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繼續消極束手無策,正好說明了文化保存的重大挫敗,而當年鄭部長時期標榜逆風前行,蹽溪過嶺的雄心壯志何在?
因此除了要求行政院接受公民陳情之外,筆者建議也應將混沌不清的法令修正,相關建議如下:
一、《文化基本法》應修法保障公民基於公共利益,比照環評,可以針對文資審議結果進行訴願與訴訟。
二、因為林安泰古厝拆遷事件才在1982年換得《文化資產保存法》,向來都是破破爛爛,連財團都知道是紙老虎,這樣的法令必須修正。因此筆者建議於文資法或是文資法施行細則中清楚明確註明中央有監督地方文資審議適當性之權利,若地方錯誤作為,可立即代行,逕行由中央政府召開文資會。
三、類似「天外天劇場」之全國重大文資事件,文資審議應該全程公開,接受全民監督,不論結果是否取得文資身分,委員個人判斷之書面意見應上網接受公民檢驗。
天外天劇場2017年以來大事年表(陳建融提供)
20210124 Sunday
天外天戲院:
Typo-morphological value
城市建築形態學的價值
天外天是一個非常難得的早期臺灣第一代的現代戲院,這是重要的城市建築形態學上的珍貴遺產。它是城市現代化與市民社會公共空間成熟發展的具體見証。
我們不能膚淺只看建築外表,因其老屋敗壞多年而拆除,也不能因為炒地皮的利益,因私慾而無顧都市紋理,摧毀市民共同的記憶與城市文化遺址。
只要基地仍在,政府徵收購下保存修復或複製重建都是必需的。因為這是台灣社會現代化過程中,難得留下的重要集體記憶;也是市民社會形成中,難忘的都會交往的空間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