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博物館法》,成為台灣的博物館發展百年以來,第一部博物館專法。《博物館法》共計四章20條,未來博物館經營都有法源依據,可設立登記、分級輔導及認證評鑑,促進博物館的循序茁壯;另一方面協助博物館突破法令限制,使博物館得以專業機制管理典藏品,並增加人事任用的彈性,同時配合租稅優惠,鼓勵民間對於博物館的捐助,如以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國寶」捐贈公立博物館,可不受抵稅金額的限制。
《博物館法》自1983年倡議以來,歷經教育部、文建會多年推動,然因相關法令盤根錯節,致使研擬始終無法前進,期間歷艱辛的折衝撙俎,今日終完成立法,未來文化部將依據《博物館法》研訂博物館發展政策白皮書及相關子法,以促進博物館的文化傳承與公共服務水準。文化部長洪孟啟表示,期許《博物館法》的通過與施行,「能使台灣博物館的百年基業,在法治的基礎上踏實前進,透過資源整合與創新思維讓博物館發展邁向全新世代。」立法委員陳碧涵則認為,此次並未一次解決包括私人博物館所面臨的放寬土地分區限制,以減低立案困難度的土地問題,也無法讓博物館有法源成立可以推動加值應用、推廣跨域的機會,是兩大遺憾,只能先求有法,再求好,未來希望中央可以思考如何讓有心經營博物館的人獲得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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