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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天律師專欄】IP開發多層次授權的眉角:原著、影視改編與衍生商品應用

【蘭天律師專欄】IP開發多層次授權的眉角:原著、影視改編與衍生商品應用

【Column by Lawyer Lan】Tips on Developing Multi-leve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uthorization: How to Apply Original Writings, Film and TV Adaptations, and Spin-off Products

IP開發近年來在台灣文創領域成為顯學,文創領頭羊爭相投入,尤以影視產業最為積極推展,圖像品牌亦不遑多讓,雙雙締造佳績。然而在權利人與開發商之間也產生極多難解的爭議,甚至醞釀重大的法律議題。本文將介紹國內、外因應IP開發形成的商業合作模式,從中拆解多層次授權的結構,並探討IP衍生的著作權利歸屬等實務常見的問題。

IP開發近年來在台灣文創領域成為顯學,文創領頭羊爭相投入,尤以影視產業最為積極推展,圖像品牌亦不遑多讓,雙雙締造佳績。例如赤燭遊戲公司於2017年1月製作發行之電玩遊戲《返校》,陸續改編為小說(2017)、電影(2019)、電視劇(2020)、實境展覽(2020),成為近期IP開發的最佳實例。至如圖像在行銷當道、網路傳播推波助瀾下,更加速成為全球IP開發的核心寵兒。寶可夢的漫畫/動畫/AR遊戲風靡全世界,素還真NFT躍上國際平台,迪士尼卡通人物的銷售產值持續提昇,都讓文創產業趨之若鶩。

IP開發的過程中創造不少新的創意作品,形塑新興的市場機制,開闢文創新的視野與疆域,然而在權利人與開發商之間也產生極多難解的爭議,甚至醞釀重大的法律議題。本文將介紹國內、外因應IP開發形成的商業合作模式,從中拆解多層次授權的結構,並探討IP衍生的著作權利歸屬等實務常見的問題,進而剖析商業合作模式與合約交易條件,提供IP開發結合商業、藝術與法律的最適機制。

為什麼要IP開發

「IP」係指「智慧資產」(Intellectual Property),項目包含圖像、文學作品、原創故事、劇本、人物角色(虛擬人物/角色、藝人、網紅、KOL)、歌曲,經過開發後,可能改作成為舞台劇、音樂劇、舞蹈、電視劇、電影、網路劇、紀錄片、電玩、動漫,商機無限。IP開發歷程中,首需分辨照片、影像、新聞報導中的社會案件、史料文獻裡的歷史事件,屬於IP之素材,並非IP本身。進而須區分IP主體與開發單位,以及IP改作歷程中授權合作態樣,權利人與開發商各自分工項目,以建立IP開發的產業鏈。

從智慧財產權的觀點出發,IP開發即為一連串「改作」的歷程。「改作」係指著作人將原著作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另為創作而言(《著作權法》第3條第2項第11款)。《著作權法》珍視並鼓勵改作,故設立條文規範改作之授權要件,並保護改作後衍生之作品。改作者(即開發者或其委聘改編之人)須以特定方法「另為創作」,智慧財產法院解釋:「以原著作為基礎另為創作時,若已挹注創作人的精神思想在內,致其所另為創作之著作已達著作權法最低創意程度之要求時,即為『改作』;若與原著作之內容同一而未有改作人之精神創作在內,即為『重製』。」「改作係將原著作另為創作,其具體表現可為同質內容之異種變相呈現,或依原著作內容增添新之因素。」(註1)。例如:劇本改編拍攝為電影,漫畫改編為影集,動畫改編為VR影片。

改作後之新作品屬於「衍生著作」,依《著作權法》第6條之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由改作人享有衍生著作之權利,例如:編曲者享有改編樂曲的權利,但改編前應先經過原著作之權利人(詞曲作者)的同意;且「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故原著作(詞曲)仍可自由使用。立法者對於衍生著作之保護,顯示改作行為將創造出新的權利,發揮經濟效益,透過著作授權手續,賺取授權金,甚至授權人可參與被授權者(開發商)加值運用之分潤,因此IP開發之改作實力在21世紀成為文創界不可忽視的競爭力。

IP開發包含什麼

進行IP開發首要之務在於選定素材,圖像角色、原創故事、文學作品、史實、社會事件、知名人物等皆屬近期熱門實用的素材,具有深厚的開發潛力,足以承載無數創意,孕育多元商機。各式IP素材透過巧思,轉化為文創商品或藝術創作,促進跨界合作與商業模式。

1. 角色人物

圖像角色涵蓋真實人物或虛擬角色,作為一種「品牌」,足以發揮商業價值與經濟利益,例如寶可夢、哈利波特、素還真、無聊猿、櫻桃小丸子等,皆屬典型的角色人物IP。以知名 LINE Friends插畫人物IP「熊大」為例,由LINE公司享有美術著作權,其將熊大及其他系列人物插畫開發成貼圖商品,2017年授權予南韓設計師朴承根(Park Seung Gun)所創辦的服裝品牌pushBUTTON合作設計時裝,另於2019年與Netflix合作製作原創動畫影集《BROWN & FRIENDS》3D動畫(註2)。關於時裝品牌及Line人物聯名之服裝設計權利歸屬,由改作人即南韓設計師享有服裝設計之美術著作權,3D動畫之視聽著作權則由改作人Netflix平台取得。原授權公司LINE Friends如欲分享權利或進行收益分潤,可與改作者洽商權利歸屬或收入分成之協議。

文學或藝術作品等,如著作財產權已逾保護年限,成為公共財,任何人皆可自由使用,《著作權法》第43條的規定可資參照:「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例如迪士尼動畫人物IP「花木蘭」,源自於中國古詩《木蘭辭》的人物,美國迪士尼公司於1998年改編成動畫《花木蘭》,享有美術、語文、視聽著作權;又於2020年根據人物IP「花木蘭」,再改編成真人版同名電影,而享有視聽著作權,屬於多層次之開發型態。

關於IP塑造的角色人物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如屬圖像造型,殆無疑義,包括櫻桃小丸子、凱蒂貓、天竺鼠車車、米老鼠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解釋享有美術著作權:「漫畫或卡通角色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109年電子郵件字1090319b號函)。但影視劇集中之主角人物,例如:超人、蜘蛛人、哈利波特、福爾摩斯、包青天之人物特徵是否單獨受到保護,抑或需連同故事情節始一併成為著作權之客體?歷來不同觀點在實務上相繼出現。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為:「人物角色名稱部份:單純的『名稱』雖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惟故事中的人物角色究屬『思想』,或屬於『表達』而受著作權法所保護?在我國實務上雖尚無定論,然而通常而言,著作內容經過作者高度發展、清晰描繪,故事發展得越完整的角色,此種角色會包含更多的表達成分,從而他人欲藉此素材(思想)來發揮之表達空間即較少,例如:金庸小說中的令狐沖、楊過、小龍女、韋小寶等。因此,如利用這種具備民眾所熟知性格與情節色彩之『人物角色』而另行創作,即會涉及『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因『改作』係著作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徵得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侵害原著作之著作權(另請參閱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智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日本漫畫家井上雄彥的作品《灌籃高手》侵權事件)。」(參照智慧財產局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050823b)

美國曾有實際案例:007系列電影詹姆士龐德角色侵權訴訟案。日本本田汽車於1994年在美國播出之電視廣告, 內容為穿著西裝、斯文帥氣、駕駛跑車的白人男子,伴有美麗女郎,被壞人追趕攻擊,白人男子駕車高速甩尾避開對手。美國米高梅電影公司指控本田汽車廣告侵權,向加州中央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禁止汽車廣告播放。

美國法院依「清晰描繪標準 」分析007系列影集所發展「詹姆士龐德」角色之特質,具有獨特男性魅力、神準槍法、優越體能,且每部007系列電影中皆有危險追逐場景、與女性調情、機智談話,法院認定此類特質已成為角色之一部分。詹姆士龐德角色非常獨特,儘管歷年扮演該角色之演員不同, 但特定素質仍不變。觀眾到戲院是為了觀賞不同系列電影故事「如何呈現詹姆士龐德角色特質」,角色並非單純說故事的工具,反而系列電影的故事,才是呈現詹姆士龐德角色特質的工具,即「 角色即故事標準 」(註3)。

此外,法官分析原告之主張並非被告侵害詹姆斯龐德角色本身,而是侵害原告之電影中表達及描繪之詹姆斯龐德角色`,因而認定原告享有系列電影表達及描述詹姆斯龐德角色之著作權。被告本田公司之汽車廣告在主題、情節、情緒、角色方面皆與電影角色非常相似,故判決原告勝訴被告本田公司不得使用汽車廣告(註4)。

2. 文學作品

文學作品進行影視IP開發多層次授權的實例,以作家江鵝創作散文集《俗女養成記》改編為例,散文集授權華視改編拍攝為之同名電視劇,2019年劇集播出後引起觀眾熱烈迴響,製作公司於2021年再製作播映第2季劇集。製作公司改編文學作品為劇集,通常需向作者取得散文或小說之改作授權,不過,倘使作者已將散文之著作權(含影視改編)全部委託及授權出版社處理,則需向出版社或版權經紀人取得授權。製作公司改編拍攝《俗女養成記1》,由於故事情節、人物設定與角色互動關係皆係根據原著改編而來,需取得原著散文之授權。第1季劇集播出後,製作公司續拍第2季,劇情內容同時描述女主角陳嘉玲幼年時代與成長的經歷,部份畫面回溯第1季電視劇集/劇本之內容,並依循其人物設定、故事基礎,且使用相同場景,亦須取得授權,並應向小說家/版權經紀人取得原著小說(語文著作)之改作授權。

至於著作多層次授權的歷程中,小說家、版權經紀人或第1季編劇與製作公司是否有權收取續拍第2季電視劇之授權金?各方如何分配權利金?在影視產業尚乏相關議題之討論或觀點完整提出之際,由於權利金分配比例之約定方式,法律並無具體規定。目前我國IP開發之商業習慣猶在形成中,但是可以根據電視台實際使用原著小說、第1季電視劇本、電視劇影像之比例,定出分潤比例,但通常較第1季減半。如無法評估各方素材使用之比例,或可類推適用著作權法共有人平均分配《著作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由各方素材權利人平均分配權利金,亦即小說家、版權經紀人、編劇、製作公司各佔25%之比例。

作家駱以軍創作散文集《小兒子》(2014),文風活潑逗趣,受到各方關注,一時熱銷。夢田文創取得《小兒子》IP授權進行開發,於2017年至2020年間積極研發推展衍生著作,包括動畫、繪本、舞台劇、主題書店、電視劇、紀錄片、兒歌、音樂劇等(註5),內容和型態豐富多元。此時衍生著作之權利應歸屬夢田文創或改作人亦成疑問。依《著作權法》之規定,應由實際受託改作之人享有衍生著作權,不過亦可透過IP開發合約之約定,歸屬於夢田文創或出資之第三方。至於原創IP作者駱以軍可否享有《小兒子》各項衍生著作之分潤,需依照合約約定,判斷衍生著作之分潤比例。 若無合約約定,需視《小兒子》著作權是否轉讓而定之,倘使僅係授權,原著作者得要求授權金及日後分潤;若已轉讓他人,原著作者即無權要求分配IP開發後所得收益。

3. 漫畫

韓國經典漫畫《與神同行》之IP授權歷程,完整呈現成熟的IP開發各階段作品,足為借鏡。韓國漫畫家周浩旻於2011年創作漫畫《與神同行─神的審判》在日本漫畫雜誌連載,2017年轉至韓國漫畫數位平台「LINEWEBTOON」連載。首爾藝術團改編為音樂劇《與神同行黃泉路》(2015年韓國首演),韓國編導金容華改拍成韓國電影《與神同行:罪與罰》(2017年台灣上映),韓文漫畫翻譯成繁體中文在台灣「LINEWEBTOON」上架(2018),韓國編導金容華拍攝製作續集電影《與神同行:最後審判》(2018年台灣上映),台灣電影發行商與手機遊戲商聯名合作,將電影之「陰間使者」形象置入《御神師》手遊角色設計。

電影公司進而與VR遊戲公司合作開發《與神同行─地獄脫逃》VR電影密室逃脫遊戲(2018年網路上架),以VR技術還原電影《與神同行》7個地獄及相關劇情,玩家需在限定時間內藉由語音聊天合作解謎,以通過地獄關門(註6)。VR遊戲公司製作電影VR遊戲,需向漫畫家及電影公司取得美術著作與視聽著作的授權。若手遊公司僅取材電影角色人物造型,設定作為遊戲人物,亦應取得原著漫畫之授權。IP開發需要豐富的想像力、市場敏感度與合約法律知識,否則製作公司難以說服原著權利人進行合作,而造成合約破局的結果。

台灣漫畫家阮光民的作品《用九柑仔店》,曾先後改編為電視劇及舞台劇。舞台劇之製作,如同時使用原著漫畫及電視劇之故事內容、角色人物、布景設計等,需同時向出版社及電視劇製作公司取得授權。另2019年引發廣大迴響之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後續亦被故事工廠改編為舞台劇,2022年開始亦進行第2季電視劇之製作。第2季電視劇之製作,需取得第1季電視劇之劇本&劇集之授權,故事情節才能連貫串聯。舞台劇之製作,亦需同時向電視劇製作公司及電視台取得影集劇本與戲劇的授權,方能完整詮釋演出舞台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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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繪本

知名插畫家幾米的繪本作品膾炙人口,在台灣成為IP開發的典範實例,《向左走向右走》於2008年、2010年、2016年及今年(2022)持續演出舞台劇。2001年出版之繪本作品《 地下鐵 》,先於2003年改編成電影及音樂劇,音樂劇陸續於2012年、2017年分別由不同表演團隊重新演繹改版演出,另於2006年改編成電視劇。此外幾米繪本的人物角色亦成為台灣各地景點的指標裝置藝術,此類重製與改作皆需原作者的授權。

影視IP改編之過程

影視IP開發之關鍵在於「劇本」,製作公司覓得優質劇本,需取得劇本改編之授權,支付授權金,積極開發劇本,以進行籌資或申請補助金。然而,此階段距離拍攝成電影,往往仍有漫漫長路需要渡過,劇本授權金對於製作公司實屬開發成本之重擔,如何降低授權過程的財務負擔,成為IP開發者努力琢磨的功課之一。

1. 期權協議之合作結構

為減輕影視製作籌備期之開發成本,台灣影視產業晚近引進好萊塢行之有年之「期權協議」(Option Agreement)。由製作公司與劇本權利人明文約定,使製作公司在選擇權期間內取得劇本改編之選擇權,並支付較低之權利金(第一階段),約莫為整體授權金的十分之一。製作公司便可進行資金募集、田野調查等籌備工作,待準備完善後,製作公司得以在選擇權期間內,行使「選擇權」,此時始正式取得劇本改編權,並需支付較高之權利金(第二階段)。

倘使製作公司籌備和評估的結果,決定不行使選擇權,劇本權利人亦無需歸還第一階段之權利金。反之,如於選擇權期間通知劇本權利人決定執行選擇權,並支付執行選擇權金額後,即可進行劇集之正式拍攝。若製作公司執行選擇權且支付執行選擇權金額後,但未於執行選擇權日起算特定期間內,進行劇集拍攝,則原授予之本片權利自動歸還於授權方,但歸還內容不包含製作公司開發劇集與前期製作所生成果與收益、劇本及其他素材。

參考條文(甲方:劇本權利人,乙方:製作公司)

乙方允諾支付甲方單季授權總費用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整(含稅)。甲乙雙方簽約後,乙方應支付新台幣十萬元(含稅)作為獨家開發權利金。
乙方需於簽約後兩年內完成劇集的開發,並決定行使選擇權,應給付甲方剩餘百分之九十的金額,即新台幣九十萬元整(含稅),以取得改編之權利。若乙方在兩年內未能完成劇集的開發,甲方同意乙方再支付新台幣十萬元整(含稅)以取得一年的開發延長期。
若乙方於約定之開發週期內未能給付完整的單季授權總費用,並決定不再進行本著作之開發,本著作之劇集開發權利完整返回甲方擁有,甲方並無須退還乙方已支付于甲方之開發權利金。

2. 被授權人決定不行使選擇權之處理方式

本片權利歸還後,授權方無須退還執行選擇權金額。製作公司雖然享有其在權利歸還前依本合約授與權利所創作的衍生作品之權利,然而歸還後則不得使用,因為該等作品並未取得授權。為使物盡其用,製作公司在籌備期間或者執行選擇權後,但並未拍攝影片時,已改編之半成品或素材, 劇本權利人如認為尚有利用之價值,可以出資向製作公司取得權利。此際需以合約明文約定半成品或素材之權利歸屬,以及劇本權利人/授權方可以啟動的購回權,以保障其權益。

參考條文(甲方:劇本權利人, 乙方:製作公司)

乙方於選擇權期間根據原著作品改作所生之任何素材,如為乙方原創者,著作權均歸屬乙方;但如該素材含有甲方享有著作權之著作內容,則不在此限。
乙方在行使選擇權之前,不得擅自利用開發素材;若乙方決定不行使選擇權,甲方享有取得開發素材之獨家權利,取得之對價雙方另議之。

影視改編的授權合約如何擬訂

台灣近10年來深受韓國影視文化影響,除了翻拍韓片的《比悲傷更悲傷的故事》、《當男人戀愛時》電影熱銷。但台灣觀眾追劇主流的韓劇、日劇,被改編翻拍成台劇的案例在前幾年並不多。這兩年國內影視製作公司開始著手製作日韓戲劇之跨國改編,例如韓國內容娛樂公司Kakao Entertainment將「黎泰院Class」授權台灣大慕影藝公司改編(註7),日本漫畫家伊藤潤二將其創作之漫畫《富江》、《血玉樹》、《蛞蝓少女》,透過朝日新聞出版社,授權台灣製作公司奇蹟映畫所改編拍攝《聰明鎮》真人版影集(註8)。關於改編範圍、授權期間、授權金及周邊商品之分潤皆須明確約定。

1. 跨國改編之授權模式 

以台灣電視劇之海外翻拍授權進行分析,若韓國製作公司欲將台灣戲劇翻拍成韓劇,需取得何項著作之授權?包括:台灣電視劇劇本之語文著作權,電視劇之視聽著作權,及原版劇本之語文著作權。而台灣電視台是否有權直接將台劇劇本授權予韓國公司? 若編劇同意電視台轉授權,電視台即有權直接將台劇劇本授權予韓國公司翻拍韓劇,反之則需再經編劇授權。若電視台與編劇簽署劇本授權合約時,欲取得轉授權,編劇擔心權益受損而不同意時,可參考下列條文:「未經乙方(編劇)書面同意,甲方(電視台)不得將本合約之劇本轉授權,但甲方得併同本劇轉授權予他方改作為其他影視作品。在不損害乙方權益下,甲方可授權他方發行本劇。」如此約定將可消除編劇的疑慮,同時增加電視台利用劇本之彈性,達到保障雙方權益之目的。

若韓國製作公司欲改作台灣的文學作品為韓劇,須取得哪些著作授權?倘使根據原著直接改編,需取得原著授權。如依台灣版影視作品改編,需取得原著及台灣版影視作品(含劇本)之授權。至於如何分辨韓國製作公司係根據原著或台灣版影視作品(劇本)改編拍成韓劇?若韓劇僅使用原著內容,並未使用台灣版影視作品增添之角色人物、對白、場景、事件等,即屬於原著直接改編。至若韓國製作公司依台灣版影視作品改編拍成韓劇,原著作者是否有權參與韓劇發行分潤?因台灣版影視作品係改編自原著,韓劇仍需取得原著授權,故原著作者得要求韓劇發行分潤比例。倘使未釐清授權內容,在影視IP開發實務上,較容易引發爭議,甚至對簿公堂,不可不慎。

2. 影視改編授權範圍

改編合約應明確約定IP開發之項目及範圍,授權方如有所保留,亦須逐一指名,開發方始可掌握界限,不至於違約,且有助於授權金與分潤之評估約定。

參考條文:(甲方:編劇,乙方:製作公司)

乙方得將本著作改編並拍攝製作為電視劇集(以下稱為本劇)、電影、網路劇、舞台劇、電玩線上遊戲、動畫、漫畫等作品,並享有該作品之著作權。
乙方擁有本劇及其他衍生作品除以下第二條第二項漫畫出版及劇本書外之全部權益, 包括全世界電影、電視、所有影像、圖文、書籍過去現在將來所發明播放、播送及播映之媒體或媒介及該產品所衍生之任何產品所有權益。
甲方(編劇)保有本著作改編為漫畫出版與劇本書出版之權益。

改編之限制
乙方利用本著作改編並拍攝製作之衍生作品,其核心須符合原著作探討家庭價值與家族情感之中心思想與世界觀,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改之。
甲方得參與乙方劇集製作之導演、角色人選決定,乙方不得拒絕。

授權金第一種約定方式(甲方:作者,乙方:製作公司)

「本小說著作」授權金為新台幣(下同)_______元整(未稅)。本合約簽約當日,乙方需支付甲方總授權金的50%,即新台幣_______元整(未稅)作為簽約金。
若乙方根據「本小說著作」改編電影,乙方需於主創團隊到位(確定導演、製片、主要演員、監製、編劇及攝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通知甲方,並於通知後5日內給付甲方總授權金的50%。
乙方同意將本電影收入(即本電影發行授權金)扣除成本後之淨額的1%,支付予甲方作為分潤。

授權金第二種約定方式(甲方:編劇,乙方:製作公司)

雙方簽約完成後兩週內,甲方應交付故事大綱、人物小傳、分集大綱、第一集劇本。乙方支付30%之授權金,共計30萬元整(未稅)為簽約金。
第二期期程不晚於2023年4月30日。甲方交付十集完整劇本後七日內,乙方支付40%之授權金,共計40萬元整(未稅)。
尾款給付於本劇開拍日前,甲方交付劇本定稿後七日內,乙方支付30%之授權金,共計30萬元整(未稅)。
乙方利用本合約劇本進行IP開發之各項收益分潤,甲、乙雙方另議之。

授權期間(甲方:作者,乙方:製作公司)

甲方同意授與予乙方本小說著作的電影改編權,有效期限3年,至2025年x月x日止,乙方享有有效期限內全球性專屬的改編權利。
授權期間為三年,自簽約日起三年內,乙方須就本小說著作開始拍攝電影或電視劇;如違反者,甲方得單方面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且已受領之款項無須返還。

改編之分工(甲方:作者,乙方:製作公司)

乙方委託編劇或編劇群進行本著作劇集或電影的改編劇本撰寫工作,包含但不限於全劇故事梗概、分集大綱、各集分場大綱、全劇劇本與各語言版本之翻譯等。
乙方委託美術及視覺創意人員進行視覺開發工作,包括但不限於海報、人物造型設計、道具與模型設計、場景設計、動作設計等,形式不限於2D 、3D或動態影像。
乙方接洽與聘雇合適之導演與監製。
乙方洽商平台、投資方與聯合製片方,並簽約執行。
甲方擔任影集製作拍攝之顧問,包含提供創作發想、說明背景、協助確認劇本內容及驗收、演員讀本等。
甲方應提供姓名、肖像、自傳等素材協助宣傳,並撰文發布於社群媒體,配合出席宣傳活動。

權利共享與分潤(甲方:小說作者,乙方:製作公司)

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劇集與電影改編及其他IP開發,包含但不限於漫畫、動畫、舞台劇、有聲書、周邊商品、肖像授權、異業IP結合、電玩遊戲、音樂產品等,以促成影視改編之最大利益化。
在甲乙雙方共同參與開發之前提下,劇集與電影之著作權的     %為甲方所有,     %著作權依投入資金(包含甲乙雙方與第三方向公部門申請之補助與投資款)之比例進行分配。
按乙方衍生作品發行銷售或轉授權之金額,乘以xx%計算權利金支付予甲方。 

結語

文創IP開發在跨國改編影視作品,常常面臨多層次授權的歷程,成為國內影視產業近年來的重大挑戰。IP開發需先選定素材,諸如圖像角色、原創故事、文學作品、史實、社會事件、知名人物等皆屬適例。開發商除需對於開發素材深入理解,掌握精髓外,尚需具備豐富的想像力、市場敏感度與合約法律知識,方能妥善規劃,順利說服原著權利人進行合作。在授權過程中,由於開發歷程複雜,經常涉及原著、劇本、影集、電影、配樂之多層次授權中,原權利人需維護既有權利,並爭取改編後權益共享之法律地位;開發商則需投入資源衍生新權利,建立著作權共享與分潤的機制,方能締結良好的文創IP開發合作關係,延長IP的生命週期,不斷創造藝術作品,以達互惠共利之成果。


註1 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7號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101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35號判決。

註2 Sandy,〈時尚圈多了新主角!LINE FRIENDS熊大兔兔時髦變身,與pushBUTTON合作聯名服飾登上時裝週〉,VOGUE雜誌,2017年3月28日。華視新聞,〈熊大、兔兔躍上Netflix!變3D動畫跨螢幕合作〉,2019年12月12日。

註3 「角色即故事之標準」之意義與運用,詳請參閱張嘉惠,〈美國法院對於角色著作權保護之判斷標準―研析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 DC Comics v. Towle 一案〉,《智慧財產權月刊》第227期,2017年11月。

註4 李治安,〈故事角色的第二人生:論著作權法對故事角色之保護〉, 《智慧財產權月刊》第169期,2013年1月。

註5 記者阿Lu,〈蓋亞文化與夢田文創舉辦《小兒子》新書發表座談會 漫畫家夫妻聯手創作〉,GNN 新聞,2021年1月27日。夢田文創「小兒子」官方網站

註6【音樂。聚】台灣論壇 Taiwan Musical Forum,〈韓國原創音樂劇《與神同行─黃泉篇》(신과 함께_저승편)〉2017年12月22日。Mina、Wu,〈想玩!韓國推出「與神同行VR版」下地獄原來是這感覺〉,2018年11月28日。

註7:Amber Chan,〈台版《梨泰院Class》今年開拍!由《與惡》團隊操刀製作,跨國改編注入台式靈魂!〉,2021年2月22日。

註8:群眾觀點,〈真人版「富江」來了!伊藤潤二《聰明鎮》集資開跑,高規格重現 8 個恐怖經典〉,2022 年 10 月 26 日。

黃秀蘭(Huang Shiu-Lan)( 12篇 )

翰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文創產業法律實務經驗豐富,擔任國家影視聽中心、創意設計/音樂/編劇/影像製作公司、唱片集團、知名導演長年法律顧問及文化部影視產業專業顧問。任教於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及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講授【智慧財產權與合約談判】課程,出版《如何面對合約》系列法律著作,演講教學寫作不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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