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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紙合約引發的血案】引爆藝術圈大災難,一場著作權法的喋血戰

【一紙合約引發的血案】引爆藝術圈大災難,一場著作權法的喋血戰

華藝網以官方委託的姿態,以對藝術家進行百大藝術家採訪之名,誘導藝術家簽署如同「賣身契」的同意書,「這是行詐騙之實,生前死後藝術家的著作權華藝網不費一點心力就獲得,畫作販賣華藝網還能拿到四成的收益,這涉及聯合詐騙,希望相關單位協助藝術家打聯合訴訟。」
劉國松。(本刊資料室)
目前,劉國松狀告全球華人藝術網張貼、販售其作品侵害其著作權,去年經台中地檢署偵察後不起訴;檢察官認定,按犯罪事實應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結論是經調查,劉國松的確簽下了這紙同意書,那就難以認定全球華人藝術網侵害其著作權。但雙方就《同意書》是否具有轉讓及專屬授權效力的爭議,不起訴書中這樣陳述:應力循民事途徑解決。其實,兩造雙方各有所本,全球華人藝術網的說法,詳見本專輯中專訪林株楠篇。除了與劉國松對簿公堂,以及狀告展出劉國松、黃磊生、楊興生相關作品的拍賣公司、畫廊,全球華人藝術網至今,的確未對其它簽署同意書的藝術家,採取任何主張其權益的行動。但亦有畫廊界人士從陰謀論的角度推論,這,是放長線釣大魚。
透過劉國松與華藝網的法律戰爭,由點而線,由線而面,延燒出一場「藝術界世紀大災難」記者會!
記者會揭櫫華藝案始末
2月23日,立法委員陳學聖、黃國書辦公室共同召開記者會,指責全球華人藝術網,利用文化部前身文建會「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民間提案活動」,於民國100年提案「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系列電子書建置計畫」,獲得文建會100萬元補助,以此「百大藝術家」專案,涉嫌藉執行此案的名義,誤導藝術家簽署轉讓著作權的同意書文件。
陳學聖於立法院的記者會指出,華藝網以官方委託的姿態,以對藝術家進行百大藝術家採訪之名,誘導藝術家簽署如同「賣身契」的同意書,「這是行詐騙之實,生前死後藝術家的著作權華藝網不費一點心力就獲得,畫作販賣華藝網還能拿到四成的收益,這涉及聯合詐騙,希望相關單位協助藝術家打聯合訴訟。」陳學聖所指形同「賣身契」,是指藝術家的同意書裡,載明了藝術家過去、現在與未來的創作,著作權均轉讓全球華人藝術網及其負責人林株楠。亦記載「本人所授權之標的作品,本人將承諾交付作品原件,含本人售出者本人亦願意支付售價的百分之四十,作為銷售酬金。」
劉國松之女劉令徽(右),於華藝案記者會中代表資深藝術家發表言論。(攝影/張玉音)
而捲入這起《同意書》紛爭的藝術家,包括有「百大藝術家」專案的逾30位已成名藝術家,以及達25校、逾200位參與全球華人藝術網2015年「台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年鑑」的年輕學子。華藝網在「百大藝術家」專案後,繼續申請到文化部的補助,連續三年進行「台灣新銳藝術家特輯年鑑」的製作,因而參與新銳特輯的諸多學子,2015年的新銳特輯即有逾200位簽下了著作權轉讓的同意書。在立法院陳學聖委員召開的記者會裡,從輩份高的成名藝術家,到甫畢業的創作新銳,都對於同意書中,載明過去、現在、未來創作的轉讓著作權,有著深深疑惑。不解,為何當初在全球華人藝術網業務人員,來洽談圖像授權時沒有詳細談到這個影響重大的約定,而簽名之後,自己原本的著作權,就因為這個簽名動作,合法轉讓他人了。
掀起軒然大波的主因,即是陸續曝光的藝術家簽署予全球華人藝術網的同意書,裡頭載明了轉讓藝術家一生的著作權,以及包括藝術家已售出的作品,全球華人藝術網皆可拿到銷售的40%作為銷售酬金。因為出席記者會的藝術家,有的證稱當初簽名之際,完全沒料到是過去、現在到未來的著作權轉讓;有的證稱,以為只是提供圖檔給全球華人藝術網供電子書製作;有的證稱,知道交付圖檔上傳華藝網網站的作品,如果賣掉可以分成,但不曉得已售出的作品,按同意書條文華藝網還可拿四成等等。舉例而言,藝術家簽下的這份同意書,完全轉讓了自己的著作權,將來藝術家自己要印自身的創作畫冊,還要回頭取得華藝網的授權,否則會構成侵害華藝網的著作權。
因此,陳學聖直斥此為賣身契,記者會現場邀集了文化部、法務部、公平交易委員會等政府機關代表,各自提出對策,為藝術家這紙對價不甚公平的同意書提供解套建言與法律諮詢。
在立法院中興大樓的咖啡廳,一位在2015年簽約的新銳藝術家戴同學(化名),詳述了當時簽約的情景。戴同學記得那是2015年9月,華藝網的一位林經理與他相約,請他攜帶作品光碟、身分證影本等資料,約在台北車站二樓微風廣場的星巴克。戴同學記得林經理當天排了8位同學面談,他排倒數第二位。由於交付作品光碟資料、簽署同意書後,他沒拿到一份,覺得面談過於倉促有些不放心,但林經理已排了下一位同學面談,他只好徘徊在附近等林經理談妥案子,表達希望再看一下同意書,甚至乾脆當這次會面沒發生而拿回同意書。戴同學指出,林經理快步離去趕著搭台中客運,一路上不願意回應同意書的詢問,只說簽名就不能退還取消,他最後只好作罷。
2014年4月,文化部藝術銀行總部於台中市成立,當時的文化部長龍應台,與時任台中市長胡志強、立委林佳龍,紛紛與各方嘉賓合影。華藝網董事長林株楠,即站立於龍應台身後。(攝影/林亞偉)
另一位同學則回憶,在與華藝網業務談授權時,該經理是一面拿著同意書條文,一邊念給他聽,一邊口頭解釋:你給我們的作品圖檔上傳網站後,賣出去華藝網可以拿40%,你拿60%。「這我覺得合理;但不應該是以前、現在、未來的作品著作權都屬於他們。」而中興大樓咖啡廳現場,還有一位同學忿忿的說,自己的確對著作權法不熟悉,華藝網業務不僅口頭誤導同意書文字,還苦口婆心的提醒,提供的身分證影本需要在格線內加註「僅供全球華人藝術網使用」,簽名亦要簽到影本內,以免被有些惡劣的有心人拿去利用。這位同學這樣總結:「會相信他……,真的是……。」
透過官方名義獲取信賴
去年9月,監察委員劉德勳,即向文化部提出糾正案,文化部(前身為文建會)執行「讓世界看見台灣藝術風華與內蘊—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補助案時,未依規定確實驗收,在過程中知悉華藝網有以機關名義誤導藝術家,逾越計畫目的,文化部未能積極因應並審慎妥處,核有怠失,依法提案糾正。包括,文化部迄今未能收到,華藝網建置百大藝術家專案電子書,應該繳交文化部其使用藝術作品刊載於電子書的授權書,此即是監察院提案糾正文化部的一大關鍵。換句話說,文化部並沒有驗收到華藝網,為此「百大藝術家」電子書讓藝術家簽名授權圖像刊載的同意書。陳學聖指出,華藝網就是以文化部的建國百年百大藝術家計畫,誤導藝術家簽下轉讓著作權給華藝網的同意書,形同「賣身契」,嚴重箝制了藝術家畢生的著作權益。
應邀出席陳學聖召開的記者會,曾參與華藝網「百大藝術家」專案的多位藝術家,在會後接受《今藝術&投資》採訪時,坦言最開始都以為這是文建會(文化部)的專案而不疑有他,簽下了同意書。藝術家賴武雄就說,自己就是因為這是拿國家補助的案子而爽快簽下同意書,「創作生涯裡,不曉得簽下多少張這種圖像使用的授權書,完全不疑有他。」他感慨的說,我體諒華藝網這位小姐,從台中來要趕車回去,就沒有多想多問,但如今回想,只能感慨萬千,這是對社會善良風俗的極壞示範。
因為陳學聖召開的記者會,讓藝術圈第一次完整知悉,從老輩藝術家到新銳藝術家,多人簽下了對價不甚公平的授權同意書。藝術圈皆知,推動一位藝術家成名,需要藝術家自身的才華,以及經紀畫廊的不斷推廣,透過畫廊的展覽空間舉辦展覽吸引收藏家,乃至推動藝術家進入藝術博覽會,為更多跨區域收藏家所認識,再到推薦藝術家進入美術館舉行展覽,製作畫冊圖錄,甚至將藝術家作品送拍,於拍賣行創造紀錄,都需要不斐的成本。這,就是為什麼一家畫廊往往需要與藝術家六四分成,甚至新興藝術家拿到更低的銷售分成。因為推廣藝術家成名,需要龐大的成本與過程。而全球華人藝術網透過網路銷售,即在同意書載明可拿四成銷售酬金,當屬可受公評之事。當然,新銳藝術家也不諱言,多一個網路平台推廣、販售作品,就多一個機會,但不解華藝網業務同仁,口頭陳述與同意書條文卻差異甚大。這,亦是可受公評之事。
透過本次全球華人藝術網與藝術家之間的同意書事件,已涉入其中的藝術家,當務之急,即是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研究自身到底與華藝網簽下了什麼樣的同意書,以為應對。文化部已開始積極作為,例如提供諮詢熱線。
一堂著作財產權的震撼課
典藏藝術家庭法律顧問、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劉承慶指出,依劉國松與全球華人藝術網的案例,去年智慧財產權法院認定,劉國松在2016年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同意書,同意書即失效,而華藝網仍然持續使用其著作,因此判華藝網賠償劉國松30萬元,可上訴。劉承慶分析,法官判決有兩大重點:一、依據《同意書》上下文,認定《同意書》的內容僅是授權而非讓與,即解釋契約應「探求當事人真意」的結果,且簽《同意書》時並無詐欺,所以授權契約有效成立。二、但同意書屬於不定期的繼續性契約,應認為可以單方面終止;而劉國松已於2016年11月發存證信函終止同意書,因此同意書已經終止,之後華藝網就不可以再使用劉國松的作品了。劉承慶指出,基於該判決法院的見解,簽過該同意書的藝術家,現在可以考慮寄發存證信函予華藝網,終止同意書,理論上之後就不再受該同意書拘束。
而發函終止同意書之前的有效期間,藝術家與華藝網之間,有著這一紙白紙黑字的同意書,不論當時與華藝網業務洽談授權時的氣氛、環境如何,畢竟不是在處於受威脅或能具體舉證遭施以詐術的情境,藝術家確實簽名了,就必須為此負責。全球華人藝術網董事長林株楠指出,家裡錦江堂三代從事藝術相關行業,都是為了藝術產業好,得到藝術家授權轉讓著作權,也是為了能合法、合理的透過網路行銷作品,以免日後產生糾紛。他歡迎從劉國松到任何覺得與華藝網之間同意書有不妥的藝術家,雙方好好坐下來談。
藝術圈這一堂著作財產權的震撼課,再次告訴人們簽名前,必須詳閱約定事項,甚至得更進一步諮詢專業人士如執業律師,才能真正確保自身權益。同時,見微知著,這不僅反映了台灣藝術圈從新銳學子到成名藝術家,從法律知識到自身著作權意識的警醒程度嚴重缺乏,也反映了台灣藝術家缺乏平台展現自我創作的真實困境。當一家號稱華人最大藝術網的網站,向藝術家招手,能透過網路平台推廣、銷售作品,賣掉還可以分成,許多藝術家自是難以抗拒,就未及細細審思,合理的經紀推廣應該是雙向的,雙方必然得好好討論如何共同約定。尤其,如果涉及到一生,從過去、現在到未來的著作權,皆屬於對方,自然就不會在短短不到一小時的面談就敲定細節,簽下這一紙同意書了。
這紙同意書引發的震盪,依舊餘波盪漾。林株楠已按鈴控告監察委員劉德勳侵害名譽,因為其糾正案中,提及華藝網與藝術家之間的同意書形同賣身契。而在立法院直斥全球華人藝術網造成藝術界世紀大災難的立法委員陳學聖,林株楠也指出,將在沒有立委言論免責權保護傘後提起告訴,捍衛其名譽。而劉國松與全球華人藝術網、林株楠之間的民事訟訴仍然進行中,從過程到結果,宛如就像劉國松獨創的抽筋剝皮皴,將逐一抽絲剝繭,還給大家朗朗青天。
引爆藝術圈大災難 一場著作權法的喋血戰
如果台灣的拍賣公司到畫廊,都不能賣劉國松的作品,那會是什麼樣的光景?
身為當前從台灣到亞洲藝壇,以當代水墨中興者之姿面向全球的劉國松,可以說是這十年之間,台灣藝術市場中最具備國際競爭力的藝術家之一。根據Artprice的統計,如果2000年以100萬元購藏的劉國松作品,到了今年1月,作品平均價格飆漲至1767萬元,17年間上漲近17倍!而在2001年,劉國松在Artprice全球當代藝術家成交資料庫中,市場總成交額才排名第1萬5300名,到了2017年上升至第492名;在2015年時,更一度躋身至144名,全年市場總成交額達1259萬美元。
這樣一位台灣深具代表性的藝術家,如果作品不能上拍,影響深遠。而這,差一點發生了。因為全球華人藝術網,去年向台中地檢署控告從羅芙奧、中誠、金仕發、景薰樓、藝流、帝圖等拍賣公司,到首都、現代、大象、名山、高士、大河等畫廊,未經全球華人藝術網同意,即公開展示、重製(印製圖錄),侵害其擁有的劉國松著作權。甚至,中華文化總會因為展覽劉國松作品亦受波及,收到地檢署傳票。多家拍賣公司與畫廊負責人,乃至中華文化總會會長蔡英文,都遭到全球華人藝術網控告侵害其擁有的劉國松著作權。
因為,全球華人藝術網擁有一紙2011年劉國松簽名的《同意書》,而堅定認為擁有劉國松作品的著作權。這一張《同意書》,掀開了一場法律攻防大戰,劉國松vs.全球華人藝術網董事長林株楠,從刑事的侵害著作權告訴,到就雙方爭議的《同意書》,是否具備著作權轉讓及專屬授權效力,大打攻防戰。因為,劉國松認為,自己不可能簽署這樣的同意書,轉讓著作權給全球華人藝術網。劉國松在法庭上證稱,自己已經有合作畫廊代理作品銷售事宜,沒有可能與全球華人藝術網簽訂銷售合約,會簽訂這紙《同意書》,是誤認為這是文化部「百大藝術家」專案而同意的。但,全球華人藝術網董事長林株楠,則出示了一紙白紙黑字的同意書,上頭明載劉國松簽名同意的相關事項,例如著作權轉讓,再到作品銷售的四六分成等約定,而劉國松簽名確實躍然紙上。林株楠即表示,他擁有劉國松的著作權,劉國松卻未經過他同意即授權其它畫廊印製版畫,他估算有數十億元的金額,按同意書所載,他理應擁有其中四成的收益。
那麼,孰是孰非?
林亞偉 (Lin Ya-Wei)( 110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