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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紙合約引發的血案】多方努力不足釀惡果,專訪監察委員劉德勳

【一紙合約引發的血案】多方努力不足釀惡果,專訪監察委員劉德勳

監察院的一紙糾正案,讓政府的力量開始介入全球華人藝術網引發的藝壇動盪,監察委員劉德勳的主持調查扮演重要角色,透過監院的調查報告揭開讓藝術家為之擔心的所謂「終身賣身契」的帷幕一角,讓外界得以一窺究竟。
《今藝術&投資》(以下簡稱「今」):這個案子肇始「百大」計畫執行不周延開始,監察院受理進行調查。想請問您當時覺得需要介入這個案子最急迫之處在哪裡?
劉德勳(以下簡稱「劉」):我覺得藝術家的心血,通常讓人看到的都是華麗的成果,但其實過程很辛苦,其心血的投入與外人可以看到的不成比例。我們不僅要看到藝術家成果的華麗,也要看到他過程中不為人所知的犧牲。因而看到這個案子時,我很驚訝為什麼有人會不顧這些藝術家的心血,要的只是他過去、現在與將來的創作成品,並且以短短的契約文字就囊括了這一切,透過這種方式吸乾了藝術家未來創作的可能性。這不該是自稱文化大國的台灣應有的現象,甚至年輕的在校生都陷進去了。
我們法律人對「未來」這個詞很敏感,我們掌握的是現實及曾經有過什麼樣的過程。本件僅一紙文件就此把過去、現在與將來都一網打盡,請問藝術家的一生不就在這個公司手上了嗎?這對我們來說是對文化的打擊、對藝術家的折磨。這個問題很嚴重。要釐清當時他們是怎麼簽的,是否有提供充分的資訊讓對方了解合約內容,以及當時是在什麼狀況下簽訂的。站在我自己工作的領域,如果有機會,我願意去釐清這些。畢竟當年文建會也扮演了一定角色,我也想知道到底文建會對這個過程是否有了解,當時的補助案是否反而對這個案件造成幫兇等等,這些有必要去深入探討。
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只是揭開了這些問題的序幕,讓大家看到我們該如何去面對藝術家,該給他們一個交代,他們很努力地為文化藝術貢獻,而台灣社會以這樣的態度去對待他們。這樣該如何對他們說:這個社會值得你去創作?之前我們與藝術家互動時也聽他們講過,有經紀人找上門的話一定會先談好,多少時間、中間有展覽的話展品如何處理,中間一定是有一個期間,藝術家努力創作,經紀人也會提供經費上的支持,因為大家對藝術創作都有共同的期待,這樣的期待對大家、對社會都有好處。這是需要互動的。但在這個案件中完全看不到互動,那請問這個「經紀」代表了什麼?那就不叫法律上的「經紀」了。
多方努力不足釀惡果 專訪監察委員劉德勳
今:公布的調查意見中發現了哪些關鍵的疑點?
劉:所有的契約多半最後都會寫「一式x份、各持一份」,甚至會說明將來若有爭議以哪一文本為準,以便可以嚴謹、可以有序執行。可是本案無論是成功藝術家還是年輕藝術家,簽署如此將自己過去、現在、將來的作品均授權之授權書,卻手邊都沒有這份授權書,只有一份是全球華人藝術網單獨持有。
文建會補助案第八條中有規定華藝網,接受補助後,成果報告資料如有利用他人著作時,需要獲得各藝術家合法授權,將來經費報結時,須將授權書同時送文建會。可文建會承認說驗收中並沒有這些資料。他們也沒有去確認華藝網如何經營、是否有藝術家在其中受到傷害。
今:就藝術家、司法部門以及更大的社會層面上來說,也存在哪些問題?
劉:一方面,藝術家乃至大部分人大都不會仔細看合約書內容,覺得那只是一種體例化的東西,想口說無憑,所以要轉成文字而已。但沒想到文字中卻可以被人設計進去很多東西,所以這種情況下跟有些簽約的人說這只是一般體例而已,很多人就會相信。況且本件華藝網特別強調是文建會委託的建國百年活動的全國百大藝術家專案,這些話語已足夠使藝術家激起內心的文化責任,義不容辭地簽署,凸顯出藝術家法律權益的保障力度非常薄弱。這一點教育界也要努力,對學生在權益方面的教育要加強。
另一方面,法院在很多專業領域上的知識掌握也不足。我曾經與法律界一些人談過,他們提及,只有北部的法院、法官對藝術領域的經驗和認識機會比較多。哪怕司訓所邀請藝術家教課,也是比較以藝術欣賞領域為主。法官不只是要欣賞音樂、欣賞藝術,也要把法律、藝術、權益的三方角色連結起來。從這個案子可以檢討台灣教育上的很多問題,實務和理論間,因為欠缺平日生活中的接觸,造成這種難以想像的差距。通常我們會說尊重法官的審判獨立,但看起來並沒有那麼簡單,如死守所謂契約就是「經雙方簽署」這樣一種規範,但「簽署」這兩個字就取代一切嗎?民法中也有提到的「要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何在?在這個案子中,倉促情境下怎麼可能去談訂立藝術家畢生(過去、現在、將來)所有作品授權合約這樣的事呢?老師也經常教我們,不能只看簽名,簽這個動作也會出錯,還要看當事人真意。
我也曾請教過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財局」),有多少人會在授權契約中寫到未來、將來授權問題?智財局代表說我們不能禁止,但總是少數,而且均會有管理機制,譬如列入協會追蹤,而且可以隨時終止授權。會有這樣一種外在機制,以保護授權雙方權利義務能公平順利執行。法律如果只看文字,那很令人擔心,究竟是起了保護作用、還是傷害?在這個案件中,我希望法律人要看法律是維持社會秩序,在其中要看到這個秩序是否是應有的秩序?還是人為的、刻意設計出的不對稱秩序?況本件毫無外在機制協助保護,一方當事人竟然未持有契約文本、也不易終止契約的因素,均未被納入思考。
2018年2月23日「藝術界世紀大災難」記者會現場,文化部藝術發展司司長張惠君(右)表示文化部會成立專案小組積極回應此案。攝影:張玉音
今:就您的觀察,其他產業是否有相關規範或值得借鑑之處?
劉:智財局曾提到音樂領域因為之前有過播映、播放版權糾紛,才在權益上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電影業大概也有一些。這些都要靠非常大的外在力量在推動。而藝術界比較難。從事藝術創作的人本來就是特殊分散個體,藝術家是孤獨的,不能說藝術家對自己的權益不重視,而應該說是被漠視,以至於久而久之自己也忘記了,並且也缺乏管道協助。我曾帶了一些藝術家去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希望請後者針對一些人權方面問題作司法協助。但沒有幾位藝術家前往,很多藝術家覺得只要有人去就好了。可這個案子是大家的、藝術權益問題不是一個人的。這樣協會將來要協助處理,我們也會擔心有幾個藝術家會給授權?
今:這一案件進行到現在,監察院這邊是否還有繼續在做的工作?
劉:這個案子後續有兩條線在發展。一是行政體系文化部就監察院所提出的糾正案繼續協助處理;二是文化部移送至調查局的動作,這就意味著要再看法務部在這個案子中如何再去做整合,因此也有了文化部與法務部的跨部合作。監察院主要是針對行政機關,而對民間的訴訟沒法去碰觸,盡量地把資訊提供給後續工作的機關、讓他們能更完整地了解。並且也希望能藉由藝術媒體的報導,讓他們更能了解藝術領域、藝術家權益和工作方式上的情況。法律上對所謂的注意義務分層次,要求最嚴格的是「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對於收有報酬的專業訴訟代理人,對這件事要比一般人的注意程度要高。但不能要求藝術家去做到這一點,他們能做到一般人的注意程度就不錯了,甚至只聽到文化部、建國百年、百大藝術家這樣的字眼,就完全沒有注意其他了。很多年長畫家甚至不用網路。這些都應當合理去理解。
監察院公告糾正案文《106教調0011》。(擷取自監察院網站)
多方努力不足釀惡果 專訪監察委員劉德勳
監察院的一紙糾正案,讓政府的力量開始介入全球華人藝術網引發的藝壇動盪,監察委員劉德勳的主持調查扮演重要角色,透過監院的調查報告揭開讓藝術家為之擔心的所謂「終身賣身契」的帷幕一角,讓外界得以一窺究竟。
2017年9月14日,監察委員劉德勳完成關於一、二十位藝術家指陳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藝網」)利用「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系列電子書建置計畫」(以下簡稱「百大」計畫)讓他們簽署「終身賣身契」的調查報告,提經監察院教文委員會討論通過對文化部失職情事提出糾正案。2018年1月17日,監察院公告糾正案文《106教調0011》和調查意見《106教調0038》,指出文化部在「讓世界看見台灣藝術風華與內蘊—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中,未依合約要求受補助單位華藝網交付相關藝術家作品授權書,驗收程序未臻確實;另外文化部於該公司執行計畫期間,獲悉有以機關名義誤導藝術家等人士,並藉此有逾越計畫目的所為之商業行為時,未能積極因應並審慎妥處,肇使日後諸多藝術家因涉及著作權法而恐遭箝制,實損及國內藝術長遠發展,調查結果核有怠失,並依法提案糾正。
然而此案後續發展與處理,鮮有人再提及監察院的這一重要揭露。本刊就此採訪了主持完成調查與糾正案的監察委員劉德勳,從其切身的工作經驗與監察機關的職責部分,來探討華藝案中值得警惕與關注的重點。
林亞偉 (Lin Ya-Wei)( 110篇 )
嚴瀟瀟(Yan Xiao-Xiao)( 207篇 )

影像研究出身,關注藝術創作、展演機制範疇內的各方面生態,以及藝術與哲學、科學、社會學、神秘學等跨域連結議題。嗜以藝術為入口,踏上不斷開闢新視野的認知旅程。曾任Blouin Artinfo中文站資深編輯、《典藏•今藝術》資深採訪編輯、《典藏•今藝術&投資》總編輯,現任典藏雜誌社(《典藏•今藝術&投資》、典藏ARTouch)總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