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但之前劉國松與律師所發表的聲明中,指出他是因為百大藝術家的案子才陰錯陽差順便簽了這份授權同意書?
林:我先解釋一下百大這個案子的經過,民國100年3月24日,我們的「讓世界看見台灣藝術風華與內蘊—台灣百年藝術家傳記電子書建置計畫」(以下簡稱「百大」)提案,由當時的文建會(現文化部)審查通過補助後,我們開始去張羅。計畫內容中,百大藝術家名單必須要經由學者專家的遴選會議決定之後才能產生,會議時間為民國100年8月10日,原定邀請國立台灣美術館黃才郎、研究組長陳樹升、台灣藝術大學校長郭清治、台藝大藝術學院院長林進忠。最後黃才郎與陳樹升沒有出席,國美館另派代表陳柏州參與名單評選,而這些學者專家若沒有簽名,則百大這計畫就不會成立。名單決定之後,再發函問入選的藝術家願不願意參加我們公司的電子書建置計畫,如果願意參加就需要簽署百大的授權書,而百大的作品圖片使用授權書內容僅用於此次的電子書建構計畫而已,完全不是所謂的過去現在未來的作品專屬授權書。
回到劉國松的部分,我跟劉國松簽專屬授權同意書的時間點是100年6月27日,百大的名單是100年8月10日才出來,劉國松另外也在100年9月6日簽了百大藝術家計畫的授權書,當初在打訴訟時,法官也指出這些文件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100年6月簽的那張專屬授權書跟百大的計畫完全沒有關係,那為何監察院要將它們混為一談?回到100年6月劉國松簽的那張專屬授權書,內容也非常清楚,不論是有償授權、著作權讓與部分、著作權歸屬、時間與地域限制、含本人售出的四六拆、專屬授權以及同意書留底屬「收執」方式等等,也由老師那邊看過他才簽署,同意書中有提到「本人將作品之著作權及相關檔案資料讓與全球華人藝術網」也因此他後續也將作品圖檔等等直接交付給我們,如果當時他自己覺得上當受騙,那為何會有此動作?舉例來說,101年5月14日所簽屬的交付資料簽收單,就是一個最好的鐵證。而且過去的判決也明確指出我沒有詐欺,同意書的簽訂都是於法有據的。(劉國松律師蕭雄淋指出,根據華藝網向文建會核銷的百大計畫交通單據,業務譚姓女子是6月27日拜會劉國松,以此請領交通費。)
全球華人藝術網董事長林株楠受訪時準備的合約與書面資料。(攝影/林亞偉)
今:現今藝術界大家比較有疑問的,比較是同意書中著作權讓渡的部分,因為基本上林董事長您也是做畫廊出身的,一般我們所知畫廊通常是處理藝術品銷售,「著作權」多屬於藝術家所有,藝廊通常不太要求擁有著作權的轉讓,想請教華藝網與藝術家的合作為何會要求著作權的轉讓?
林:要不要給予著作權是藝術家的權利,一件作品剛完成就是會形成兩樣東西,一個就是人格權一個就是著作權,而藝術家通常都只在乎藝術品的物權,我今天在經營藝術事業跟網站,我知道藝術作品著作權衍生出的其他東西是寶,而你轉讓之後發現這個價值連城現在才反悔,才說自己被騙,我覺得這個心態是可議的。
以劉國松的授權書來說,不知道是誰在煽動他說,你現在就去告華藝網,告贏了之後不只錢不用給,你的授權書還可以拿回來。但後續的訴訟過程中證明授權書是有效的,而且我今天並不是簽了之後沒有做事情,我也為劉國松的作品建構網站也努力地去推銷,如之前所說,是真的有人下單華藝網說要購買作品。
對藝術家我也希望他們看仔細之後才簽,每個條項我們也都可以協調,有時也會來回改非常多次,最後沒有合作,不簽署的人當然也很多。而已經簽署授權同意書的劉國松卻從台北警察局到地檢署到台北智財法院,都說他沒有授權給我,當時我也提出了這邊留存的同意書正本,在法庭上時,都必須要說真話,否則會是偽證罪,當下劉國松也承認,這是他所簽的,而這同意書也自始有效,直到後來寄發存證信函終止那天。而關於存證信函這方面的訴訟,我也會堅持維護我的權利到底。
今:剛剛我們有提到關於著作權轉讓的問題,今天既然中華民國美術著作權保護協會的理事長陳成泉先生(以下簡稱陳)也在,我們就想跟兩位談得更深入一點。
陳:這次的事件,我認為是劉國松他們律師團的一個「謀」,他們說的話,幾乎跟他們之前在法院攻擊華藝網的話都一樣,在這些說法之上,與刑事有關的訴訟都敗訴了,在刑事上都沒有救濟途徑了,所以他們才想透過輿論,來影響民事方面的審判。華藝網這邊跟劉國松簽訂了同意書以後,幾乎沒有得到就同意書上所載的相關收益。
林:像是我剛剛講的,藝術家可能只在乎所謂藝術品的「物權」,對著作權沒有概念,但我既然知道這是寶,當然會希望轉讓給我以後有最大效力的應用。為何劉國松今天會那麼積極地告我?他簽給我之後他授權給畫廊印的版畫我估算有53億,這個權利(指劉國松著作權已轉讓,未得華藝網或林株楠同意不得授權他人印製版畫)他已經讓給我了,他卻授權給別人,我當然會認為我的權利被侵害,而今天如果有爭議也是可以用協調的方式去討論,現在卻搞到不是你死就是我亡般地訴諸法律,我沒有去騙藝術家,而是簽屬同意書時就是說好這樣讓與的,是白紙黑字實實在在的事情。
全球華人藝術網公司外觀。(攝影/林亞偉)
今:現在很多跟劉國松有合作的畫廊乃至拍賣公司,也接到侵害著作權的提告,但經檢察官調查後,最後皆以不起訴處分,想請問這方面華藝網的立場,可以多說明一下嗎?
林:我知道今天有非常多的同業會擔心相關的授權問題,但我不懂為何他們都要相信劉國松,而不願意來跟我協調?我可以摸著良心老實說,之前劉國松在民國100年將著作權讓渡給我後,他又去跟其他畫廊拿授權金,他就已經涉嫌詐欺跟重複授權了,他拿了那些上億的授權金,事實上是違法的!他怕到只好去跟那些畫廊們說不用擔心,那授權書沒有用,你不信你可以去問那些被我告的畫廊,不論是首都或高士,嚴格來講他們應該要來跟我談的,照理說他們應該把我應得的部分給我,然後再去告劉國松。我對他們提起訴訟後,結果不起訴,他們也不覺得有任何的道義問題,這對台灣藝術市場的信譽是非常嚴重的傷害。
而且現在很麻煩的是,自從劉國松寄了存證信函(指終止同意授權)之後,現在蕭雄淋(北辰著作權事務所、劉國松委任律師)那邊也如法炮製,在記者會中指出現在有五十幾個人在委託他處理這件事情,現在將近有兩百多封的存證信函湧入我們辦公室。我們的授權書是經由台中地方法院保密的,因為害怕同意書出去之後,會影響到商業行為,所以法官同意保密,他們透過閱卷看到拿出去散播,他已經違反律師法了,他還公開傳輸,拿去給過去曾經跟華藝網有過各種不同層面合作的藝術家,拿去嚇他們說可能簽了類似的東西讓你終身的著作權不保,大家搞不清楚狀況,才造成了現在的輿論跟恐慌。也幾乎抹煞了我跟華藝網的努力,我覺得這對工作團隊很不公平。
今:似乎也有聲音說,為何那麼重要的同意書沒有一式兩份?然後也有質疑簽署過程過於倉促,沒有時間跟適當的環境好好瞭解簽署讓與著作權後的影響?
林:我跟藝術家一同簽署的是「同意書」而非「契約」,當然不是一式兩份,我所採用的「收執」模式,是被讓與的我收好,不是給予的人留存。而至於沒有時間跟空間好好地了解,因為通常不是我去談的,而是業務去處理的,我不太清楚當時可能的狀況,不過我倒想反問一句:那你為什麼要簽?藝術家讓與著作權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如果當下覺得沒有充分的時間跟空間好好瞭解,是不是應該就要拒絕或要求有更多時間考慮?如果簽了之後才後悔,而用這個理由,這在法律上根本不會承認無效的。
再回到百大這個案子,首先名單如我先前所說的,不是我決定的,是學者專家共同決定的。而為什麼監察院會突然關注這件事情,就是訴訟對手一直企圖用輿論影響,劉國松拜託吳炫三,然後吳炫三寫信給監察院。你知道監察院一個月有收到幾百封陳情書,他們要開會,透過正常程序去過篩這些信件再把重要的挑出來再處理。監察委員劉德勳卻是自主要發起調查,他沒有經過程序就算了。你調查文化部有沒有缺失我也沒有意見,他為何要在調查報告中平白無故說因為百藝這件事情而簽了賣身契?我的授權書跟賣身契一點關係都沒有,完全是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擬定的,還說我是用詐騙的手段去騙來的?法院判決我沒有詐騙,有員工作證,老師也親口承認是他簽的,四六分帳也是合理的,你說過去未來著作權全部讓與給我有點不合理,但那是因為我要透過網站推銷藝術家作品時,會需要幫他們做完整的資料包裝,順勢把紀事年表都做出來,甚至行情表等等,這些都是我會透過網站大力行銷推廣的,也絕對沒有拿了授權不做事!
今:先前劉國松寄了存證信函說要終止同意書後,華藝網依然使用劉國松的作品圖被判罰款後,現在似乎許多覺得自己「疑似」有簽署同意書的藝術家們,如新銳特輯中的年輕藝術家們,似乎也要使用同樣方式終止同意書,想請教華藝網這邊有何因應措施?
陳:以著作權讓渡同意書這個例子來說,沒有寫期限,是屬於定期契約(華藝網認為是永久期限),簡單來說,授權項目也標示是過去、現在與未來的創作,基本上就是終身的,如果想要終止,基本上終止人會需要合理理由才能終止,基本上華藝網長期提供網站曝光的服務,如果因為藝術家身價水漲船高了,才來談終止,我想這顯然不公平。這個終止也不一定有效。(但法界有不同見解:同意書屬於不定期的繼續性契約,應認為可以單方面終止。)
新銳藝術家方面我必須要每個都確認之後才能回應,我現在只能說他們有參加新銳藝術家特輯通常只是簽僅限於特輯使用的授權。如果真的擔心有簽到別的授權書,也請過來確認與協調,不要因為自己沒看清楚簽了什麼就一窩蜂地陷入恐慌。現在蕭雄淋他們開始打輿論戰,讓公司現在湧入了幾百封的存證信函,同事工作也吃不消,內容全部一模一樣,沒有針對個別藝術家的狀況去做了解,有些人寄了可能沒事也會變有事,為了一個劉國松的訴訟,拖了幾百個藝術家下水,這個心態亦是可議論的。
3月7日,《今藝術&投資》採訪團隊,來到了全球華人藝術網的公司總部,位於台中五廊街的一處弄巷內,全球華人藝術網董事長林株楠,以及公司法律顧問陳成泉律師接受我們專訪。面對外界排山倒海而來的輿論壓力,林株楠準備了詳細的相關同意書文件,接受我們蒐集而來的外界質疑與挑戰提問,那麼,全球華人藝術網的立場何在?
《今藝術&投資》(以下簡稱「今」):目前就立委陳學聖記者會提出的「藝術界世紀大災難」一案以及爭議的著作權同意書簽署問題,我們今天也來釐清,劉國松的授權書,跟建國百年的百大藝術家計畫還有新銳藝術家專輯這幾件事情之間的關係。當時記者會有提出,當時全球華人藝術網(以下簡稱「華藝網」)藉著這個案子,亦同時讓藝術家簽署了終生的授權轉讓,這方面可否請教林董事長的回應?
林株楠(以下簡稱「林」):這次記者會最不應該的一點,就是造成了一股輿論,把跟華藝網合作專屬授權同意書,還有百大藝術家、新銳藝術家特輯兩個案子的作品刊登授權書混為一談,造成了藝術界不必要的恐慌。首先我想先釐清一下我跟劉國松所簽的這個授權書,他將作品的著作權讓渡給我,讓我能夠有權限將作品圖片刊載在網站上進行販售,同意書內容載明不管是他賣還是由我這邊賣出,拆帳後由我這邊獲得40%,藝術家得60%,這也是藝術界常見的通例。而透過我的網站,劉國松的畫作成交了3億7千多萬,當時我向劉國松取畫作,以利後續的付款事宜,但是他一下子說這件在中國展覽,這件有可能在美國,但我後來一再溝通,他才跟我說那些畫他賣掉了,而我這邊應得的款項,劉國松也完全沒有給我,當時我就跟他協調,如果他不給我這些款項,我會向他提起訴訟,結果後來反而是他先採取行動。(按劉國松說法,他完全不認識林株楠,更不會有談及銷售畫作的對話。)
立法委員陳學聖、黃國書於2018年2月23日召開「藝術界世紀大災難」記者會。現場春聯佈置「新銳藝術家終生為奴,資深藝術家債留子孫」。(攝影/張玉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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