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藝術收藏領域,偽作或贗品的爭議存在已久。常見的偽作或贗品,主要是以兩種樣態出現:第一種是直接模仿抄襲知名藝術家的作品,例如臨摹達文西的《蒙娜麗莎》畫作,而另外畫出一幅相同的作品。通常,臨摹者以以假亂真的目的,是把自己的假畫權充為真畫,以求賣得高價。另一種方式,則是自己構想創作,但為了攀附知名藝術家的名氣,而故意假冒署名。
前述第一種狀況,抄襲者明顯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至於第二種狀況,由於構想及創作都是假冒者獨自完成的,所以假冒者的確擁有這幅作品的著作權;只不過,假冒者在自己作品上簽上別人的名字,有可能會涉及到民法姓名權的侵害。
對於畫廊、收藏家或藝術投資人來講,他們其實關心的重點不是什麼著作權或民法姓名權,而是萬一買到了假畫或贗品,可能損失慘重,而且求償無門。
本文特別針對台灣法院如何審理及認定偽作,進行討論。
背景
某收藏家在民國91年10月間,分別向兩位賣家購買名為《千山秋赭圖》、《一帆風順》及《金碧荷花》共3幅畫作,賣家聲稱此為張大千親筆所畫,並附上來源證明書作為保證。收藏家也信以為真,一共支付了新台幣800多萬元購買這3幅畫作。後來,收藏家進行了查證,發現這3幅畫作很可能都是贗品,因此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兩位賣家返還價金。
某收藏家在民國91年10月間,分別向兩位賣家購買名為《千山秋赭圖》、《一帆風順》及《金碧荷花》共3幅畫作,賣家聲稱此為張大千親筆所畫,並附上來源證明書作為保證。收藏家也信以為真,一共支付了新台幣800多萬元購買這3幅畫作。後來,收藏家進行了查證,發現這3幅畫作很可能都是贗品,因此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兩位賣家返還價金。
收藏家指出,他在買畫作時,有一位自稱是張大千嫡傳弟子的阮先生,在欣賞該畫作時,認定該畫作確實為張大千所繪,因此乃在該畫作旁題詩,稱「斜陽秋又暮,風盪揚帆歸,此當是太老師(在此所指應該為張大千)畫境也,今又見之不覺口占即成」;而兩位賣家也曾經保證3幅畫作確實為大師張大千的真跡,如果是贗品,願意全數退回所有價金。綜上,才讓收藏家誤信此3幅畫作為真,從而購買該畫。
收藏家提出下面兩點主張,作為「3幅畫作皆為贗品」之證據:
(1)在民國91年12月時,畫作經故宮博物院鑑定皆為贗品。
(2)四川美術出版社否認《張大千精品集》為其出版物,所以當時賣家展示給收藏家看的根本是假的精品集。
兩位賣家則反駁說:收藏家雖然提出了上述的兩點證據,但還是不足以證明「3幅畫作都是贗品」,因此不能主張解除契約。
(1)在民國91年12月時,畫作經故宮博物院鑑定皆為贗品。
(2)四川美術出版社否認《張大千精品集》為其出版物,所以當時賣家展示給收藏家看的根本是假的精品集。
兩位賣家則反駁說:收藏家雖然提出了上述的兩點證據,但還是不足以證明「3幅畫作都是贗品」,因此不能主張解除契約。
法院判決
一、自稱為張大千嫡傳弟子之阮先生,否認曾經做出「3幅畫作皆為張大千真跡」的鑑定
一、自稱為張大千嫡傳弟子之阮先生,否認曾經做出「3幅畫作皆為張大千真跡」的鑑定
前面曾經提到的張大千嫡傳弟子阮先生,在跟本案相關的刑事案件中作證說:我雖然是張大千的嫡傳弟子,也在張大千的畫展看過《一帆風順圖》等畫作,但在短時間裡,我並無法以筆觸、畫風判斷該畫作的真偽,在該畫作旁題詩,只是表示我看過這幅作品;所以,這是我一時眼花,而非證明此畫是真跡。基於上述的理由,法院乃認定,阮先生題詩的行為並不是「鑑定」,不足以證明該幅畫作之真偽。
二、雖然收藏家提出下列兩個「證據」,主張這3幅畫作皆為贗品,但卻不被法院所採納
1. 針對收藏家的主張,法院傳喚了故宮人員到庭作證,但故宮書畫組典藏科的胡姓科長卻出庭表示:故宮提供民眾收藏品相關的資訊,只是為了方便民眾自行比對,並沒有提供書畫鑑定服務。因此,法院認為這3幅畫作並非已經過故宮博物院鑑定為贗品。
另外,刑事案件之檢察官及本案的民事法院雖然曾經正式發函給故宮博物院、國立歷史博物館、中華民國畫廊協會及國立台灣大學藝術史研究所傅申教授等專業機關及專家,請其鑑定畫作之真偽,但都回函婉拒,表示並沒有提供鑑定服務,因此,並沒有任何專業鑑定單位或個人能證明這些畫為贗品。
2. 針對《張大千精品集》一書,法院也指出:畫作和畫冊本就不同,因此無法單純以某畫作「是否曾經出現在知名圖冊」,作為判斷其真偽的依據。所以,即便四川出版社證明其未曾發行過《張大千精品集》,也不能推論出「該3幅畫作即為贗品」的結論。
三、假設收藏家可以證明該3幅畫作皆為贗品,也會因為超過法律規定的6個月期限,而無法順利解除契約。
法院進一步指出,收藏家早在91年12月間就已經將畫作帶給故宮書畫組鑑定,並經故宮人員告知畫作並非真跡;此時,收藏家已察覺畫作並非張大千真跡,並且也隨即通知了賣家。但是,在通知賣家畫作並非真跡時,收藏家卻沒同時主張解除契約,而是等到94年12月打官司期間,才主張解除契約,此時已經超過法定的6個月解除權行使期限(法律上叫做「除斥期間」)。因此,就算3幅畫作確實為贗品,收藏家也無法再主張解除契約。
專家提醒
1. 如果買家要主張購買的藝術品是贗品,進而主張解除契約,就需要提出該藝品是贗品的證明。不過,由於國內能鑑定文物、藝術品的機構及專家極少,再加上國人不喜歡涉及訴訟,擔心自己擔任鑑定人反而挨告,因此買家如果想證明購買的藝術品確實為贗品,在舉證上十分困難。也因為如此,在訴訟實務上,如果買家想用鑑定方式證明藝術品為偽作,實際上非常困難。
1. 如果買家要主張購買的藝術品是贗品,進而主張解除契約,就需要提出該藝品是贗品的證明。不過,由於國內能鑑定文物、藝術品的機構及專家極少,再加上國人不喜歡涉及訴訟,擔心自己擔任鑑定人反而挨告,因此買家如果想證明購買的藝術品確實為贗品,在舉證上十分困難。也因為如此,在訴訟實務上,如果買家想用鑑定方式證明藝術品為偽作,實際上非常困難。
2. 從2018年下半年開始,中華民國畫廊協會決定提供藝術品的鑑定及鑑價服務,這樣的服務,或許對於未來法院在處理藝術品的真偽糾紛時,能提供一些幫助。只不過,由於目前這項服務剛起步,未來是否能順利外聘到相關的學者專家擔任鑑定人,以及法院是否就會採信這些專家學者的鑑定報告尚未可知,值得我們進一步觀察。
3. 另外,就算買家能證明自己所買的藝術品確實為贗品,而想要解除契約,也得切記法定的6個月解除權行使期限;最好是在通知賣家時,一併主張解除契約,以免超過前面的解除契約期限。
4. 最後,特別要留意的是:在中外的藝術品交易市場上,賣家除了以原創者或知名藝品公司開立的真品證明書,作為藝術品為真品的保證之外,也時常以知名拍賣公司及出版社出版的圖錄或畫冊,來證明所出售的藝術品為真品。台灣法院還是可能會認為,不管藝術品是否曾刊登在作品集或圖錄上,都跟真偽毫不相關。因此,就算藝術品沒有被登載作品集或收在拍賣圖錄裡,也不能據此就認定藝術品是偽作。
5. 來源證明書和真跡證明書有別。所謂的來源證明書,其實在法律上,只是由賣家所出具,載明藝術品是向誰購買,產權清楚的證明而已。如果文件中沒有保證真跡,那就並非是一般業界所謂的真跡證明書。
只不過,在訴訟上實務上,也曾經發生過「真跡證明書」造假的情形。因此,如果想要確保自己所購買的藝術品確實是真品最好的作法,是在藝術家還在世時,直接向藝術家本人購買,甚至最好一起跟藝術家及作品合影,並當場取得真跡證明書,比較能確保自己買的不是偽作,而且在未來轉手時,比較能取信買方。當然,如果購買的是已故藝術家的作品,那就最好是跟他的家屬或基金會購買,並且也取得真跡保證書,比較不會有買到偽作的風險。
葉茂林( 7篇 )追蹤作者
律師/博士(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法學博士/碩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曾任教於美國天普大學及台灣數所大學,教授科目包括:著作權法、國際智慧財產權授權、網路法、國際商業交易及中英文商業合約撰擬等。1994及1997年先後獲選為美國德州大學法學院「德州學者」及「少數族裔傑出校友」,並在美國執業多年。
過去曾在台灣的知名法律事務所專任智慧財產權顧問,並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調解委員及修法諮詢委員等職,長達十年之久。目前也擔任多家畫廊、拍賣公司、藝術家以及畫廊協會、國際藝術博覽會業者的法律顧問,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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