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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心蓉專欄】黃銘哲《飛越東區》被拆除之後,公共藝術法治如何修補—兼談美國《視覺藝術家權利法案》的促成與判例

【黃心蓉專欄】黃銘哲《飛越東區》被拆除之後,公共藝術法治如何修補—兼談美國《視覺藝術家權利法案》的促成與判例

此次藝術家黃銘哲突遭拆除的《飛越東區》,事故中在地社群的角色、當局態度及是否涉及著作人格權等議題,都與《傾斜的弧》產生爭議多所相似,可見公共藝術在「公共」與「藝術」間擺盪的不易。《傾斜的弧》所引發的思潮具體促成了《視覺藝術家權利法案》在1990年的通過。臺灣公共藝術政策推行四分之一世紀,正有全面檢討之聲,如何約定未來作品移置、拆除的處理可能,善盡充分告知,完善機制,攸關公部門及藝術家信任的建立,現在正是梳理的時候。

美國「建築中的藝術計畫」(Art in Architecture Program)是臺灣《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的前輩。該計畫顧名思義,旨在提撥聯邦建物興建或改建總工程造價之0.5%,辦理具場址特定性(site-specific)的公共藝術。1979年,雕塑家理查德·塞拉(Richard Serra)獲聯邦總務署(General Service Administration,簡稱GSA)委任,將為紐約雅各布·K·賈維茲聯邦大樓(Jacob K Javits Federal Building)前的聯邦廣場設立雕塑裝置。塞拉是低限主義的代表人物,擅長以金屬板材創作,他花了很長時間觀察廣場上行色匆匆、趕打卡或趕回家腳步不曾停歇的上班族,決定以他的作品重新界定人與廣場的關聯。

1981年,塞拉受委任而完成的長120英呎、高12英呎作品《傾斜的弧》(Tilted Arc)揭幕。因為矗立於廣場噴泉邊且量體巨大,行人無法像以往般「切西瓜」抄捷徑,必須繞過鋼牆才能抵達另一邊;但也因為鋼牆弧型的設計,行人眼界所及會隨著每一步前進而不同,充分放大身體感,帶來視覺上及行動上的衝擊。

不過,並不是每個人都樂於擁抱塞拉所塑造的新感知機會。認為視線、動線受阻的聯邦大樓員工,迅速連署要求撤走這堵牆,〈傾斜的弧〉自然氧化生鏽後,群眾意見也愈加分歧。

1981年,塞拉受委任而完成的長120英呎、高12英呎作品《傾斜的弧》(Tilted Arc)揭幕,不過,並不是每個人都樂於擁抱塞拉所塑造的新感知機會。圖為《傾斜的弧》影像。(公有領域圖片,取自維基百科)

儘管塞拉力主廣場的社會功能沒有喪失,因為體驗藝術就是一種社會功能,GSA的新任地區負責人威廉·戴蒙德(William Diamond)仍於1985年就《傾斜的弧》去留召開公聽會。出席的藝術家、藝評人、策展人多對《傾斜的弧》高度肯定,也擔心貿然行動會對公共藝術造成傷害;然而反對者對鋼牆成為塗鴉、鼠害、隨地便溺溫床等事同樣言之鑿鑿。

在公聽會中,有122人贊成留,只有58人贊成移;此外,造價17萬5000美金的作品,拆除加另地重組至少需要8萬或9萬美金,成本高昂;更不用說塞拉堅持《傾斜的弧》既然是場址特定,移地已經完全失去意義,他將拒絕具名,也不承認作品系出其門,可是以戴蒙德為首的5人小組最終還是以4比1的決議,建議拆遷。
 
接下來的幾年,大概是塞拉藝術生涯中最割裂的時刻。一方面紐約現代美術館正推出塞拉在美國的首個回顧大展,大師地位底定;另一方面塞拉卻不得不與GSA對簿公堂。塞拉宣稱GSA曾口頭允諾原地保存,且拆遷侵害塞拉的言論自由權及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所保障的「任何人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但美國法院基於《傾斜的弧》是由GSA出資所擁有,塞拉雖有言論自由,GSA自身也有政府行使言論自由的裁量權,應合併考慮,該作品亦非屬塞拉財產,所有主張因此均不成立。1989年,〈傾斜的弧〉被大鋸三塊運往回收場。
 
即使深受傷害的塞拉憤而說出「我不認為藝術的功能在於取悅。藝術不是民主的,也不見得是為了大眾」(I don’t think it is the function of art to be pleasing. Art is not democratic. It is not for the people),就藝術發展而言,美國史上最受矚目的公共藝術大案還是推動了一些正面的改革。首先,GSA學會在此後設置公共藝術前引入社區參與及諮詢。其次,美國著作權法概念本是重著作財產權,輕著作人格權,但《傾斜的弧》所引發的思潮具體促成了《視覺藝術家權利法案》Visual Artists Rights Act,下稱VARA)在1990年的通過,額外賦予視覺藝術家姓名表示權及著作內容完整權(rights of attribution and integrity)等著作人格權,和臺灣《著作權法》第16條及第17條所指涉的「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相對應: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值得一提的是,VARA所明言保障的「防止他(她)人使用其姓名於非其所完成之視覺創作上」、「防止他(她)人使用其姓名於因蓄意或疏忽而被歪曲、惡意破壞或經其他修改之視覺創作,致損害其榮譽或名聲」,已超出臺灣《著作權法》的範圍,而與《民法》第19條所稱「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相關。
 
VARA所定義的視覺藝術只有繪畫、雕塑等,不包括工藝和錄像,不過各界對VARA狹義的視覺藝術顯然還是未有共識。2006年,藝術家大衛·菲利浦(David Phillips)因為彭布羅克地產公司(Pembroke Real Estate)改變公園設計,企圖移走先前委請菲利浦在園內裝置的石雕及銅雕,另置他處,於是控告地產公司違反VARA

大衛·菲利浦,《牙狀石》(Toothed Stone),1986年,美國新罕普夏州。(攝影:David L. Phillips,CC-BY-SA 4.0)

不過由於地產公司並未在遷移後歪曲或破壞作品,麻省法院判定此屬因光線、地點等公開展示所需而作修正的例外情形,不構成不當修改,菲利浦不服提起上訴。上訴法院同意場域是場址特定藝術的精神所在,遷移一定會消減其精神,卻又表示VARA從根本上來說就不保護場址特定藝術中的位置(placement or location),否則會與非場址特定藝術產生兩套標準,再度判決菲利浦敗訴。直至今日為止,場址特定藝術作品與所在空間的關係受保護程度仍是美國法律中多方爭辯的焦點。
 
但VARA在塞拉挫敗後試圖補強視覺藝術家創作者身分(authorship)一事,的確大有進展。臺灣比較熟悉的可能是2013年塗鴉聖地5Pointz外牆一夜之間刷白,藝術家援引VARA群起抗爭的案例。5Pointz是私人所有的大樓,來自世界各地的塗鴉藝術家在過去十多年以其外牆為畫布,創作出異常熱鬧多彩的紐約地標。不過大樓改造在即,屋主和藝術家的協調又沒有結論,因此而發生月黑風高一夜歸零的戲碼。最終法官裁定沒有事先警告或給予藝術家應變時間而逕行摧毀作品的屋主,必須付與21名藝術家總計675萬美金的賠償金。

此次藝術家黃銘哲突遭拆除的《飛越東區》,雖不屬於臺灣1%公共工程款的公共藝術時期創作,但事故中在地社群的角色、當局態度及是否涉及著作人格權等議題,都與《傾斜的弧》產生爭議多所相似,可見公共藝術在「公共」與「藝術」間擺盪的不易。事實上,按臺灣早期慣例,藝術家極有可能在20年前已簽屬「不對機關行使著作人格權」的契約,如是,則只剩下情理層面上對藝術家的尊重可以討論。

縱使未簽屬類似契約,因《飛越東區》拆組後已打包返還黃銘哲工作室,且臺灣著作人格權論述甚少關心場域,不當修改的說法恐也難馬上被接受。不過臺灣公共藝術政策推行四分之一世紀,正有全面檢討之聲,從養護到退場等長期累積問題亦逐漸浮現,如何約定未來作品移置、拆除的處理可能,善盡充分告知,完善機制,攸關公部門及藝術家信任的建立,現在正是梳理的時候。

牆上佈滿塗鴉的5Pointz曾是紐約市皇后區著名景點。(攝影:iamNigelMorris,CC-BY 2.0)
圖為《飛越東區》拆除當天的現場影像。(黃銘哲提供。攝影/黃麟)
黃心蓉(Patricia H. Huang)( 50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