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財產保險(例如房屋保險)涵蓋屋內藝術作品的損失或損壞,對一些藏家來說,這樣的理賠範圍已經足夠。但和大多數家庭用品不同的是,藝術作品都是獨一無二,往往很難或無法被取代。因此,諸如安盛藝術品保險(AXA ART)這樣的公司開始在1960年代發展專業的藝術品保險(順帶一提,這家公司也收藏藝術作品),因為他們認為一般的重置價值保險對藝術品或其他珍貴收藏品並不足夠。藝術品保險自此發展為一項全球性的產業,除了安盛藝術品保險之外,主要的藝術品承保公司還包括安達保險(Chubb Personal Risk Services)、美國國際集團個人金融部門(AIG Private Client Group)和西斯考克(Hiscox)等,以及其他大大小小的綜合保險公司也開始提供專門的藝術品保險。
那麼,藝術品保險和一般保險有什麼差別呢?首先,一般的房屋保險保單不會理賠超過一定金額的損失(美國的限制是二十萬美元),而保戶通常需要支付自付額或免賠額。第二點則是活躍藏家需考量的關鍵,那就是房屋險只理賠收藏在房屋中的藝術作品。顧名思義,放在倉儲、外借給美術館或在修復室中的作品皆不在房屋險的理賠範圍內。在運輸途中的藝術品也未涵蓋在內,但偏偏大多數的作品都是在運輸過程中受損。
相較之下,除了一些例外狀況,藝術品保險和藝術品是合為一體的,通常購藏新作品時,作品還沒進家門保險就會自動生效。在這種專門的藝術品保單中,一旦作品的所有權轉讓給保戶時,保險立即生效,並保留四十五至九十天的等待期,讓藏家在期限內正式將其納入保險清單中。然而,這種「新置財產」條款一般將承保不超過該類型列入規劃的財產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這就代表,若現有保單的保險內容為藝術品時,保險公司不會自動將新購置的珠寶或葡萄酒納入保單中。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藏家或其藏品管理者必須在購買日將作品加入保單中。如果保戶僅持有部分所有權的情況下,例如作品已被運送給買主,並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款項時,最好的做法是在買主支付所有費用後(並明確獲得作品所有權),再根據保單內容擔負作品的保險責任。雖然藝術品經紀人有時候會負責安排作品運送事宜,並承擔保險責任,但仍有一部分的藏家更願意使用他們現有的保單來承保。不管是採用哪一種作法,最重要的是釐清作品承保方以及保險期間。
而藝術品保險和一般保險另一個區別是,雖然後者會支付損壞作品的修復費用,但不會針對價值上的損失進行理賠,也就是作品受損前和作品完成修復後的市場價值差異。如當史提夫.韋恩(拉斯維加斯賭場大老)不小心將手肘穿過他收藏的1932年畢卡索畫作《夢》時,保險公司勞合社(Lloyd’s of London)支付了九萬美元的修復費用以及三千五百萬美元的價值損失賠償。由於大多數的藝術品保險理賠涉及價值損失的鑑定,並且相當複雜,因此由具有藝術世界知識的專業人士來進行出險索賠將會是很大的優勢,並可以減少糾紛發生的可能。
當涉及到觀念藝術這種棘手的領域時,這種知識就格外重要。因為在這樣的領域中,並沒有處理非傳統材料的標準,或是在世藝術家或許同意或不同意在作品受損的情況下重新製作一件作品。藝術保險公司內部皆會編制藝術品專家,他們知道如何駕馭複雜的藝術世界,並對相關資產的特殊性質有相當深入且精細的理解。對重要的藏品來說,這種差異更是萬別千差。
此外,由於保戶的作品是否得到保護對保險公司來說,攸關利益,保險公司有可能會提供藏品管理服務,許多都是免費的服務,包括庫存清點協助、布展安裝指導、以紅外線檢測作品安裝環境是否有漏水或牆後是否有管道、緊急疏散計畫,並會提供保護藝術品免受陽光、水分、灰塵和隔壁建築的震動(包括撞錘)影響的建議。另外,大多數的藝術品保險部門亦可轉介全球經審核的藝術收藏專家。
雖然不見得所有的藏家都需要為其藏品投保,但根據經驗法則,若藏品的總價值達五至十萬美元時,最好考慮為藏品投保專門的藝術品產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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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藝術品保險而言,「藝術品」代表什麼?
藝術品保險並不僅限於一般認知的藝術作品,保險範圍涵蓋大多數可以在二級市場或拍賣會上出售的收藏品,包含珠寶、皮草、葡萄酒、銀器、稀有古幣、當代設計,以及各種稀奇古怪的物品,包含誘捕野獸的假鴨子、玩具士兵、帆船、古董汽車、礦物收藏、瓷器甚至是捕熊夾的收藏。有個案例是一位藏家為了他的個人土地購買了價值二十五萬美元的樹,保險公司甚至同意承保該樹木。
保費
保險公司皆表示,藝術品保險是最便宜的險種之一。但是每間公司都有不同的評等準則和考量的變因。若是個人自藏,典型的保險年費為藝術品價值的百分之零點零七至零點二五。舉例來說,若保費費率為百分之零點零八美元,那麼一件收藏在有管理員大樓、非易損壞材質的私人收藏品每年的保費可能約為四萬美元。和其他險種一樣,買愈多保險,保費費率就愈低。在上述相同條件下,價值一億美元的藏品,每年保費可能約為七萬美元;同樣地,多重變因會影響費率計算的方法,所以這裡舉例的金額僅供參考。實際費率將取決各種條件,例如作品尺寸、媒材、保全系統、收藏位置、倉庫環境、出借狀況以及災難危險的可能性。
確實有這些降低成本的策略,藏家也可以和保險經紀人研究可行的保險組合。舉例來說,由於珠寶和銀器因為可攜帶性和失竊率高,投保一般房屋險的話,保費通常會很高。但若投保藝術品或貴重物品產險的話,可以用較低或相近的費率得到更大的保障。存在銀行保險庫中的高級珠寶的保費,也比儲放在梳妝台收納盒中的珠寶保費還低。雖然大多數的保單不包含藝術品或珠寶的自付額,但選擇含自付額方案的保單則可以降低保費。
明細清單及總括保險
如同第三章的詳細討論,就保險面而言,一再強調要隨時更新藏品價值的變化,尤其在藝術市場中價格飆升的領域,這同時也讓藏家面臨瞬間保險不足的風險。同時,藏家也要注意不應該過度投保,而支付了多餘的保費。
藝術品保險的目的是賠償物主特定物品的損失,而保單的估價條款即劃定在出險的情況下,藏家將獲得的理賠金額,以及理賠款項應如何分配。藏家可以選擇不同種類的保險,而這些險種也將決定他們在蒙受損失時將獲得的賠償金額。
1. 給付明細表
保戶可以為每件作品擇定約定金額;作品金額將列在一個附件清單(給付明細表)中。如遇損失,藏家將會收到保險公司支付的約定金額。通常只需要為清單上價值二十五萬美元以上的藝術品或價值十萬美元以上的珠寶品項進行鑑價。低於這些價值的物品僅須列出詳細的描述及估值即可。
有些保險公司還會提供通貨膨脹的緩衝,有時稱以「按市值估價」(mark-to-market)。如果清單上所列的藝術品在三到五年內進行鑑價,那可以當前市場價值(CMV)另開立批單。這樣的做法讓保戶得以獲得作品的當前市場價值,且不低於保單上約定的金額。大多數藝術品保險公司也有當前市值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政策,若保戶能證明作品自投保起已有這個比例的漲幅,那在作品受損時,保險公司理賠的費用將提高為約定價值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列出給付明細表是種風險管理技巧,並可依保戶偏好制定,若有超過一萬美元的投保作品,一般都建議製作給付明細表。雖然費用較高,但這種給付明細表涵蓋的保險對市價經常有波動的高價作品提供了更大的保護。(另說明,這種包含鑑價價值的給付明細表對遺產規劃也有很大的幫助。事實上,有些保險明細表是遺產內容和價值的唯一紀錄。)
2. 總括保險
對涵蓋不同種類且不斷變化的藏品,或價值較低的藏品,通常傾向投保總括保險。在這個險種中,保戶需要提供藏品的平均總市場價值,即可獲得總損失的理賠。每件作品的賠償金額,通常以最具價值的作品金額為上限。出險時,保戶需證明作品受損時的價值。
對於那些不認為有風險的藏品,也就是狀態相當穩定、儲放在安全設施並位於安全地區的藏品,保戶可以投保「損失限額」(loss limit)保單,其價值低於整體藏品的平均價值(一般稱為「保險總額保單」)。
這種方法也稱為部分保險。部分保險可以提供足夠的保障,並節省保費成本。
一些藏家會結合這兩種方法,對價值較低的作品選擇更經濟的總括保險,而對價值較高的藏品則以給付明細表逐項投保。
在任何情況下,藏家應確認保單上的作品狀態描述詳實且清楚,最好還能包括藏品編號。若投保藏品數量龐大,給付明細表可能會又臭又長,也難以解讀。記錄者的說明可能也不甚清楚、統一。有個案例是藏家為數百件藏品投保,有些投保物品重複在清單上出現,但作品狀況敘述卻有些為差異。藏家多年來一直支付超額的保費,直到認真勤奮的藏品管理員發現了這項錯誤。
保全險
大多數商譽良好的承保公司都會提供所謂的「全險」保單,也就是說,這種保單除了明確排除的免責條款外,可以理賠所有因意外造成的物理損失或損壞。意外項目通常包括因火災、煙害之損壞、破損、意外毀損、運輸、水災、溫度失調、遺失(例如遺失的珠寶)、惡意破壞、自然災害和災變以及竊盜造成的損害。但隨著最近一連串自然災害以及高端市場的天價,「全險」的定義也隨之滾動修正,藏家必須留心閱讀保單中的不保項目。
不保項目
保單上會敘明排除承保的條款。但是,可以用保險批單將不保項目加回保單。(精明的藝術保險經紀人可以代向承保公司協商此類保單項目。)大多數藝術品保險保單的不保項目如下:
1. 地區性不保項目
災變或沿海地區
從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看,諸如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颶風珊迪這樣的災變是最大的隱憂。九一一事件發生前,大多數保險公司都承保恐怖攻擊。但隨著事件發生,這種情況迅速逆轉,美國政府隨後介入,並在2002年頒布《恐怖主義風險保險法》( Terrorism Risk Insurance Act),強制要求保險公司承保此項目。而在「後珊迪時代」,自然災害發生的頻率愈來愈高,保險公司再次被迫重新思考相關對策。*11大家都知道,紐約藏家通常會把作品移至位於漢普敦的第二個家,目前至少有一家保險公司將位於東長島的藝術作品保單增設「風災及水災」的不保項目。目前在美國東部及南部沿海地區,若保單上註明颶風或風災免賠額度,都是很典型的做法。
2. 國內或全球
如同先前所提到的,投保藝術保險的作品通常不論位於何處,保單都會涵蓋在內,但藏家仍須確認保單上是否註明「全球」範圍的理賠。然而,在古巴及阿富汗這樣的新興市場區域,由於貿易制裁或在藝術品運輸及保存專業尚未臻於成熟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能會排除承保存放於這類地區的作品。藏家應檢查保單上對於國際運輸和暫存地點的規範。
3. 地震
由於洛杉磯地區發生嚴重地震的可能性很大,許多保險公司已經決議也限縮加州地區的地震保險。有些保險公司將某些地區的地震災害(或地殼變動)列在不保項目之中。地震保險只有在核保的風險評估後才能提供,而這項險種的風險也會反映在保險費率上。
4. 戰爭
一般情況下,保單會將政府徵收、戰區(為聯合國宣布的國土上,但不見得是在運輸過程中,例如飛越戰區)與核災損失列為不保項目。
5. 磨損破裂/固有瑕疵
藝術作品因正常磨損和暴露在外造成的損壞,例如因光照或溫度造成的褪色或變色,不在保險範圍內。藝術作品既有的缺陷,由於其構成的性質,會隨時間推移而變質或損毀也不在承保範圍之列,例如在甲醛中分解的鯊魚。任何既有的狀況,例如舊木頭上的裂縫、大理石或石板上的裂紋,都視為固有瑕疵。而這些既有的狀況若在運輸或搬動過程中惡化,通常也不在理賠範圍內。
如果藝術作品是因保戶包裝不良,而致使作品在運輸過程中受損,那這種損害也可能不在保險理賠範圍內。如果判定承運方的包裝不符作品需求,承保公司將拒絕接受索賠;但也有的情況是,藏家沒有對藝術品的性質坦誠相告(通常是要降低運輸成本),承保公司亦不會賠償損失。如果事前已充分溝通不確定的因素並規劃適當的運輸方式,若作品出現問題,藏家很有可能會獲得理賠。
6. 不良商業交易
更換
藝術保險亦不保障不當商業交易。雖然現在在法規上仍有些灰色地帶,但若藏家將藏品委託給畫廊販售,後來得知畫廊將作品售出,但卻沒有依照協議付款給委託人,那這件作品就不在保險理賠的範圍內,因爲保險業並不認定這樣的狀況是失竊。
有鑒於紐約薩蘭德-奧萊利畫廊(Salander-O’Reilly Galleries)的例子,這種不保項目造成的後果,應該會讓許多藏家望之卻步。2007年7月,資深的上東區畫商勞倫斯.薩蘭德(Lawrence Salander)被迫關閉其經營的畫廊。他最終承認犯下二十九項重大竊盜罪,詐取多件藏家和藝術家託售的作品。(薩蘭德挪用了投資者和客戶超過一億美元的資金,賣出託售作品後並沒有將金額支付給委託人,亦出售他未曾擁有的作品之股份。)同樣地,另一家知名的老字號紐約貝瑞.希爾畫廊(Berry-Hill Gallery),亦被指控未支付託售人數百萬的欠款。在這兩個案件中,託售作品的客戶除非提交UCC-1表格,否則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
7. 作品修復
藝術品保險也不保障不當的作品修復。如果藏家將藝術品委託給一位不依照公認標準作業的修復師,承保公司將拒絕理賠因此而作品狀況敗壞所造成的價值損失,並且,保險公司也會認為這是藏家自己造成的錯誤商業決策。然而,如果一件藝術作品在修復師的工作室中意外損壞,那保險公司是會賠償這樣的損失。前提是,藏家需要具備這種先見之明,並在保單中加註這項承保範圍。
8. 網路竊盜
藝術品保險不承保自願發送給惡意第三方的藝術品金融交易。網路竊盜事件愈發頻繁,並將目標鎖定藏家和畫廊。但如果資料遭外洩,保險可能還可以部分理賠,以重建藏品管理系統。
9. 作品真實性及所有權
保險也不包括作品真偽的問題。如果藏家買了一件彼得.保羅.魯本斯(Peter Paul Rubens, 1577-1640)的作品,最後卻發現是件偽作,那就沒有向保險公司索賠價值損失的立基點。藝術品保險亦不保障所有權問題。這代表當藏家得知他們實際上對其購買的藝術品並未擁有明確的所有權,因此必須將作品歸還給合法擁有者的時候,保險公司將不會理賠這樣的損失。
產權保險
2006年保險業界推出專門的藝術品產權保險,以填補缺乏此類產權保險造成的市場缺口。藝術品產權保險是對一般藝術品保險的增補,目的也稍有不同,並依照房地產產權保險的模式。藝術品產權保險是由阿里斯產權保險公司(ARIS Title Insurance Corporation)所開發,目的在於保護藝術品買家免受產權糾紛的影響。雖然這個險種對個人藏家來說,價格相對昂貴,但目前藝術界已經完全接受了這種保險形式,可能更值得考慮為某些藝術品投保產權險。有些過去的交易,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的物件拍賣委託或向銀行借貸的藝術擔保品,現在都需要投保產權險。但是,產權險並不包含古文物,在藝術品市場中,產權問題的風險甚鉅。
第一章提到,近年大眾相當關注諸如埃貢.席勒(Egon Schiele)《瓦莉的肖像》(Portrait of Wally)這類納粹時期遭掠奪的作品歸還案件,但儘管這樣的案件頗受關注,絕大多數因產權糾紛而索償的案件都是因為常見的留置權或產權負擔問題,例如家產或遺產糾紛、債權人索償、未經授權的銷售或進出口違規事項。委託高古軒畫廊販售馬克.坦西(Mark Tansey)畫作,最後卻部分捐贈給紐約大都會美術館一案中,並沒有蓄意欺瞞新買家的意圖;這是個常見的錯誤,而導致所有權糾紛和隨之而來的法律問題。
投保產權險的好處是,如果出現相關的糾紛,保險將涵蓋所有法律辯護費用以及遭沒收的藝術品價值,無論被保險人是否應該或需要知道可能的產權問題。藝術品或一般綜合保險或許可以部分理賠,或另以批單加註,但這兩個險種並不包括因產權糾紛造成的損失或訴訟費用。
然而產權保險並不便宜。和每年支付保費的藝術品專門保險相比,產權保險是在簽署保單時支付保險金,通常是在購買作品時的一次性支出。產權險的保險期間為持有作品的時間,並在作品轉讓給法定繼承人時一併轉移。產權險的保費費率通常為藝術品市場價值百分之二到三的百分比,但最後會根據作品風險和必要的調查結果增減。
在一級市場中購買的作品,其產權險的保費可能僅有購買價值的百分之一,而沒有明確出處的二戰時期藝術品,其產權保費可能高達百分之六。雖然產權險保障了任何可能的金融損失,但都比不上在產權糾紛中被迫交出的藝術作品,藏家仍必須做好成本效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