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2)日審查通過文化部所提《文化基本法》(簡稱《文基法》)草案,將提送院會討論,初審通過之版本包括文化權利保障與國家義務、政府文化施政方針、文化治理所需之特別規範,並納入文化影響評估、文化權利救濟之法源,以及強化藝文工作者權益保障之相關條文及附帶決議。文化部長鄭麗君感謝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立委對本法案的支持,並期盼《文基法》能順利於本會期於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以利各部會編列預算,並盡早啟動後續相關法令修訂工作,把握文化治理升級契機,回應社會殷切期待。
草案條文除明定文化公民權之自由與平等原則外,也明列國家應保障文化公民權在近用權、語言權、智財權、政策參與權等面向之實踐。為落實上述各項權利,草案同時課予中央及地方政府在12項文化基本施政方針的責任,包括文化保存、文化教育、博物館及圖書館、社區營造、文化空間、文化經濟、文化觀光、文化科技、藝文工作者權利保障、訂定文化傳播政策等。
目前全國文化資產總數量逾2,000處,其中國公有文化資產占總數近六成,今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通過之《文基法》草案第9條明定:「國家應定期普查文化資產,就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活化與防災,提供專業協助及技術支援,必要時得依法規補助。文化資產屬公有者,應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屬私有者,國家得依法規補償、優先承購或徵收之。」本法若三讀通過,未來作為國公有文化資產所有人、管理人的政府機關(構),也都必須編列預算保存、修復及活化其所有或管理的文化資產,實現「部部都是文化部」之理念。
立法院於今日初審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本刊資料室)
此外,《文基法》草案明定文化部將可依法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不僅能寬裕文化預算,更重要的是支持重要基本的文化事項,不因年度預算的增減而受影響,例如公共媒體即可依法以獨立基金作為其主要經費來源,確保其公共性與不受干預的獨立性。另立法院教委會考量今年初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財政紀律法》第7條明定:「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因此無法於條文明定文化預算比率保障,但委員會通過附帶決議,各級政府文化預算應「逐年成長」,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文化資源,持續充實文化發展所需預算。
為落實對藝術專業之尊重並給予彈性,4月30日三讀通過之《政府採購法》已明定,未來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將可不受《政府採購法》第4條之限制,由文化部另定辦法監督管理。在《文基法》草案中,也納入此項條文。此外,《文基法》草案更進一步針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文化藝術採購時,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文化部訂之,俾於確保採購之履約條件及契約價金對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給予合理之待遇,並得優先採購文化藝術事業或文化藝術工作者。
文化部長鄭麗君對於今日初審通過的《文化基本法》草案表達能於立法院本會期順利三讀通過的期盼。(本刊資料室)
為保障文化藝術工作之勞動權益,《文基法》草案明定應保障藝文工作者之生存權及工作權,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並通過附帶決議,請文化部儘速修正《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強化藝文工作者的工作權保障,並盤點藝文工作者相關保障法規,與相關部會進行協商,於六個月內提出修法建議。對此,文化部已於2017年啟動《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研修工作,將強化涉及文化藝術工作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工作權保障、文化藝術中介組織的功能等相關條文,文化部也將會商勞動部,就既有行業類別及相關勞動規範再做檢視,積極提升藝文勞動權益之保障。
另關於「文化影響評估」部分,除《文基法》草案第25條明定締結國際條約需進行文化影響評估外,第2條也明定「國家於制(訂)定政策、法律與計畫時,應保障人民文化權利及文化永續發展」,其執行機制透過草案第22條另新增「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文化之虞時,各相關部會得於行政院文化會報提出文化影響分析報告」加以落實。
文化部表示,完備文化法規是支持一個國家文化發展的根本,《文基法》將作為國家文化施政綱領,使文化治理的視野融入國家發展,落實文化公民權及多元核心文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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