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30)日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修正案,未來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將可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限制,但仍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
而文化部將於法令公告後六個月內訂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期望能藉此有效監督受補助的法人團體辦理各項藝文採購活動,不致因鬆綁藝文採購的法律規範,犧牲採購品質與成效。
在現行的條文中載明:「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文化部表示,過往民間團體接受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受限於此法條之規範,常常導致藝文活動的專業需求無法被完全滿足。此次修法通過後,由文化部另定辦法監督管理,可增加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的彈性,並落實對藝術專業之尊重。
此外,此刻正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中之《文化基本法》草案,已納入本次修正通過之《政府採購法》內容,並更進一步對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文化藝術採購時,可依據各類藝文型態,於採購之履約條件和契約價金對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給予合理待遇,並得優先採購文化藝術事業或文化藝術工作者,以保障文化藝術價值及文化與藝術工作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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