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六月起,台灣 #metoo 在社群平台上的個同溫層之間掀起浪潮,堪稱台灣本年度影響程度最大的社會運動。臉書上亦接連出現針對藝術界嫌疑人的具名、代言與匿名指控。遭指控權勢性侵的嫌疑人不乏藝術家、前任美術館館長、教授、策展人、藝術顧問。
昨(07/05)又一名女性網友梁梓筠(Redhat Liang)在臉書具名指控,遭到活躍於藝術圈、曾多次舉辦展覽的藝術家謝春德性侵。而藝術界#metoo延燒至今,也令文化部等獎補助機構方關注相關事件的發展,而立委范雲更於今日,要求文化部評估補助撤回制度。而北藝中心也在當天宣布,中止與謝春德的合作。
女性網友在臉書貼文內表示,23年前自己13歲時,因故認識藝術家謝春德,並認他為乾爸。謝春德當時主動向當事人的父母提出孩子才華出眾,應該接受更好的國中教育,建議遷戶籍以入學大安區的仁愛國中,而謝春德也主動提供自己工作室的小房間,讓當事人可就近居住就學。
不料讀國中時,當事人卻遭到謝春德猥褻、性侵,且同樣的情況還多次發生。謝春德借藝術創作之名,甚至拍攝許多張當事人的裸露照片。由於當事人害怕男方會去傷害其他家人,無奈表示自己只能隱忍、保持私下配合男方不合理要求的關係。
直到當事人就讀高中,才終於痛哭向謝春德表示「乾爸也是爸爸,我的爸爸不會對我做這樣的事」,對方才停手。 該網友貼文一出立即引發藝術圈熱議,超過2000人轉貼分享,目前亦有不少藝文界人士發起取消運動。
根據鏡傳媒報導,立委范雲於今日表示,文化工作者不少為自營工作者,沒有固定雇主,無法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受害者在時隔多年後揭露,可能早已過了《性騷擾防治法》的1年申訴期。范雲指出,已要求文化部針對制度改善,若被申訴人在經費補助期間有涉嫌性騷擾、性暴力相關之情事,文化部應提供申訴人申訴管道,並評估撤回補助,同時設立補助黑名單機制。
典藏團隊第一時間試圖針對貼文指控聯繫謝春德,目前他已關閉臉書,尚未回應。
若是違反當事人意願性交,就是犯下強制性交罪(俗稱性侵罪),按照刑法第221條,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性侵未遂也會處罰。而依刑法第10條第5項,性交不局限於雙方性器結合,還包括以性器侵入他人肛門或口腔,以及用性器以外的身體部位(例如手指)或器物(例如玻璃瓶)侵入他人性器或肛門。要是下藥性侵、性侵時拍照錄影,更構成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於強制性交罪最重本刑不超過10年,且為非告訴乃論,根據刑法第80條第2項,事發後20年內,都可以起訴加害人;而加重強制性交罪,只要在事發後30年內起訴加害人,追訴權都不會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