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巴大雄的成名曲〈可不可以放進去一下下就好〉是不是一首對人造成性騷擾的作品?這首歌在2022年推出爆紅,當時在社群媒體就引起是否帶有性騷擾爭議的討論,今年在#MeToo運動中,更一度被推上浪頭。有人討厭這首歌,因為歌名就是性騷擾的慣用語,更可能被人藉由唱這首歌,以開玩笑之名行性騷擾之實。
我們可以因為被作品的內容冒犯,所以禁止這件作品或類似尺度的創作嗎?創作的表達自由可以因此而限縮嗎?反過來說,創作者可以隨心所欲創作任何作品,卻不用在乎會冒犯或侵害人嗎?本文將從這件音樂作品引起的爭議,釐清混雜在創作自由與社會規範的問題。

創作自由與相關規範
創作自由是言論自由的一種,也就是表達的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寫入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普世價值努力的目標,第十九條提到「人人有權享受主張、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並受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的保障。
但創作的表達自由並非毫不受限,會因各國政治、法律、宗教、文化的差異而有不同的規範。在我國與創作相關的法律,除了以著作權法保障創作者的權益之外,創作者在處理「性」相關題材時,比較容易遇到的是刑法妨害風化罪第235條「散播猥褻物品罪」。
何謂猥褻?根據大法官407號對刑法235條的解釋文,是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
在大法官第617號解釋文又進一步將猥褻進一步限縮為「硬蕊」與「軟蕊」。「硬蕊」是指「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猥褻資訊、物品」;「軟蕊」則是指「硬蕊」之外,「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只要採取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規定的特定場所等,有做好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則可不罰。創作者亦不可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在創作上不得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作品。
此外,我國依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陸續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等,可以說表達的自由並不包含對種族與性別的歧視或散怖仇恨言論。因此,無論是來自文學、表演藝術、視覺藝術還是流行音樂等的創作者,作品的基本要求必須符合法律規範,避免侵害他人的人權、身體與性的自主性。
唱出逾矩遐想的快感
〈可不可以放進去一下下就好〉作為公開上市發表的作品,已取得合法性,因此實際上在爭論的是這件作品帶來道德觀感的問題,這裡將從歌詞與MV作文本描述與解析,釐清作品內容是否涉及性騷擾,在藝術上又有何社會意義。
這首帶有性暗示的歪歌,是關於男人對人妻的遐想。巴大雄在這支具有濃厚復古風與廉價感的MV中,詮釋一個樣貌粗獷、穿著滑稽的丑角,從不合時宜的裝扮可以看出來自社會底層的身分,在劇中不時對女方流露意淫的慾望與卑微情怯的掙扎,從中演譯「醜人多作怪」的詼諧感。
從歌詞可以瞭解到女方已婚,男方只能以自嘲的戲謔口吻,唱出暗戀的苦澀。MV的劇情呈現男方以密會的方式接近女方,女方則對男方表現出欲迎還拒又含情脈脈的態度。由於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定義,性騷擾是「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因此無論歌詞或MV內容可說與性騷擾無關。
再談到巴大雄在MV中的角色,看似行為猥瑣、歌詞粗俗,讓人鄙夷,但這首歌的娛樂價值,正是以男方遭受賤斥為代價,進而在喜劇上獲得成功,因為巴大雄是以扮演丑角來取悅觀者,觀者在觀賞作品時,並非認同男方的角色去產生心理投射,而是以蔑視的態度讓自身感到優越,同時又能躲在丑角粗鄙行為的後面,在觀賞作品時降低道德意識,拋卻守法的責任。因此在藝術的社會功能上,這件作品可讓人在聆聽或歡唱促狹的歌詞時抒發情感,或從MV搬弄性的曖昧與挑逗的喜劇情境中,暫時脫離社會規範與道德枷鎖,在精神上獲得逾矩的快感,可說具有正面意義。
藝術的提及與使用
雖然這件作品的內容不涉及性騷擾,但卻可能藉由對人唱這句帶有性暗示的歌詞造成性騷擾。這是因為作品使用方式被改變,而非作品的內容有問題,也就是說〈可不可以放進去一下下就好〉的使用方式,應是作為歌唱表演,而非對觀賞者進行性騷擾。
以視覺藝術為例,「裸體畫」原本的使用方式應是藉由展示予觀者欣賞,若有人於畫前,在另一觀者不情願的情況下,故意對裸像作出猥褻的動作傳達性暗示,那就改變了原本作品的使用方式,如此造成性騷擾的結果,卻非創作者的目的,是故我們無法因作品的不當使用,限制藝術家創作的內容。

不過,假若今天是作品的內容直接涉及猥褻,我們能夠因此而透過法律限縮創作的尺度嗎?對於「性」、「裸體」等容易在社會上引起爭議的題材,觀者亦需要去釐清作品是否具有猥褻的問題,才不至於胡亂檢舉而徒耗法律資源。
這時就需要去梳理創作上關於某事物或概念的「提及」(mention)與「使用」(use)的問題,例如創作者在作品中鼓吹「性慾」或描繪「裸體」,是在「使用」性慾的概念或利用裸體使其發生刺激或滿足性慾的作用;若他的創作意圖,是探討或呈現「裸體」或「性慾」,藉以表現某些社會現象、文化觀察、藝術美感或內在情緒,則是屬於「提及」。
例如華裔畫家丁雄泉自詡「採花大盜」,一生熱衷描繪女人,作品往往可看到繽紛的色彩、花朵、鸚鵡、飛濺的筆觸等等,暗示奔流的慾望,即使是描繪的裸女,也有如融進周遭環境的色塊,因此丁雄泉是以提及「裸體」的方式創作,而非使用「裸體」去刺激或滿足觀者的性慾,不能說他的作品是猥褻的。
反之,哥雅(Goya)的作品《裸體的馬哈》(The Nude Maja, 1797-1800)描繪一個婀娜多姿的裸女,躺在床上以勾人的眼神凝望觀者;庫爾貝(Gustave Courbet)在《世界的起源》(The Origin of the World, 1866)裡,以細膩的筆觸描繪女性陰部,並大膽露骨地展示出來。這兩個例子可看到藝術家使用「裸體」去勾起情慾的表現,皆強調官能的快感,在問世後也都引發社會對猥褻的討論。

展方或藝文愛好者往往會用「這是藝術,不要用色情的眼光來看」,但實際上藝術與色情兩者在此是並存的,色情的作品也可因創作的品質、創意而具有藝術性,藝術品也可表達色情的內容。這類作品在展覽時,可藉由分級制度、警語以及另設展區陳列,避免冒犯到部份觀者的感受,引起法律上的問題。
私領域向公領域展開的爭議
除了猥褻的問題,我們也可看到,當代創作上有一類創作者,熱衷將自我剖開向社會展現,從私密的人生經歷、私人情感、個人身體等等,他們不只是抒發心聲說出人生故事,還要挑戰自我的極限、藝術的框架、社會的分際與道德的爭議,有的會採取激烈的手法,以揭露社會黑暗的另一面,例如饒舌歌手的歌詞,往往來自真實經驗,涉及性、毒品、暴力、謀殺等犯罪問題,歌詞也因此被視為呈堂證供。
去年美國喬治亞州亞特蘭大(Atlanta)饒舌歌手「年輕暴徒」(Young Thug)即因歌詞內容被當作他加入幫派犯罪的證據而被檢調起訴,在音樂界造成不小的震撼,引發藝術創作表達自由的討論,加州也因此通過「AB 2799法案」(California Assembly Bill 2799),又被稱為《藝術表達除罪化法》,表示創作者雖然參考真實經驗,也會為了戲劇化的效果去誇張、虛構情節,歌詞的真實性並不能被當作犯罪證據。雖然有聲浪檢討這類作品具有鼓勵犯罪的問題,但同理也該抵制「犯罪電影」如《教父》、《華爾街之狼》、《告白》等經典作品,因此重要的仍在於分級制度,觀賞者應有足夠的心智判斷藝術想像與現實的差異。
在視覺藝術上,有創作者喜歡透過個人身體探討私領域公共化的問題,並打破了作者、表演者與觀者的界線,使得觀者成為作品的參與者,行為藝術教母瑪莉娜(Marina Abramovic)就是此中的佼佼者,然而作品《節奏零》(Rhythm 0,1974)卻由於史無前例可循的大膽實驗,差點演變成失控的場面。
這件在藝廊表演的行為藝術可說驚世駭俗,今日社會可能也難以重現。瑪麗娜邀請觀者,在表演的六個小時內,可以使用桌上的72件物品,對她作任何事情,她會任憑擺佈不做抵抗,這些物品有香水、花、口紅,也包括槍、子彈、斧頭、手術刀和剪刀等,說明牌上還寫著「我就是物品,在此期間我承擔所有責任」。
這個表演一開始的過程溫和,但隨著時間的推進逐漸失控,她身上的衣服被剪碎,還有人使用刀片割傷她的身體,雖然她知道現場有夫妻或情侶檔,男性觀眾不至於作出性侵害的行為,但她仍受到不同程度的性騷擾;有觀眾甚至用裝了子彈的槍指著瑪麗娜的頭,幸好被其他觀眾阻止。這場表演透過被物化的女性身體,挑戰了人性與道德的界限,瑪麗娜的身體在這場表演中留下了傷痕,心理也留下了恐懼的陰影,她認識到必須劃清界限,不能如此冒著生命危險表演,因為可能真的會被殺!

建立分流,保障彼此的自主性
在台灣藝術界藉由身體挑戰公領域的例子不少,其中一個可用來與瑪麗娜對照的案例,是20年前由還在就讀高師大美術系的藝術家吳冠德、馬駿良,在豆皮文藝咖啡館發起「使命」系列創作活動,其中「天體日」預計在駁二藝術特區舉辦「裸體打籃球、下圍棋」,藉此創作來探討人處於裸體時,在對弈狀態下的微妙關係。
由於此活動經媒體報導後,引起軒然大波,在各界關切電話、寄來的黑函、警方現場待命蒐證與媒體關注後,藝術家以事件發展的狀況亦是創作過程,參與的觀者皆是作品的一部份,取消了原定的創作計畫,成為近代少數在創作上,受道德觀感限縮創作表達自由的案例。
瑪麗娜與吳冠德、馬駿良的創作自由都受到侵害,前者遭到觀眾襲擊,導致身心受創;後者遭到社會壓力,導致表達受限。顯然即使在法律保護下,不受控的觀眾與社會觀感,對創作者的表達自由,仍具有強大的影響力。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創作的表達自由或是性騷擾的議題,其實都是關涉自主性的問題,意即這兩者皆不能違反個人意願,受到他人的侵害或冒犯。
過往我們常常想像,從書寫的稿紙到數位文檔,從表演的舞台、攝影的鏡頭、架上的畫布到雕塑的台座等等,這種種不同的媒材形式,讓創作者可以撿取現實的素材,放置到設定好的物理邊界內,展開了一個放任想像力馳騁的場域,當代社會也賦予這個場域創作尺度上的正當性,使其可以成為創作者與觀者遁逃現實的心靈居所。
然而實際的情形是,創作者與觀者未必認同彼此,在當代各類型創作型態與題材越發多元的情況下,也製造了更多的歧見與紛爭,創作者的表達與觀者的感受,兩者的自由權利是均等的,即使觀者不認同作品,但他也有不受冒犯的權利。
從此角度思考,兩者對彼此界線的保障,除了未來在法律面持續完善外,在展示場所與發表平台的分級規範更為重要,透過作品形式與內容的預告、警語和隔離措施,引導觀眾建立分流,讓觀眾在觀賞作品前有心理準備,也為創作者的作品找到支持的分眾,讓彼此都能得到合理的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