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上旬,我因耿畫廊創辦人耿桂英所說的一個令她不以為然的常玉和林風眠作品特展,專程前往佛光山臺北道場的《人間福報》展場瀏覽,並於本專欄5月號發表我的觀察與研析,建議該社應有必要對展品進一步究真。未料引發該社不滿,不但逕往典藏雜誌社抗議,還在該展結束的6月中旬,於網站聲明,其展品皆「經專業人士鑑定為真品」,對於「典藏藝術家庭股份有限公司」刊登我的文章,表達「嚴正抗議」。
實際上,該展並未真正落幕,而是擴張為更大規模的展出,不但增加更多掛名近現代名家之作,還有各種號稱真品的文物雜項,並且是在總統府所屬的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的特展室展出。也是本專欄作者的文史專家蕭文杰,接獲線報前往觀展以後,認為茲事體大,於7月下旬約同典藏藝術的簡秀枝社長、編輯部同仁,一起討論;為此,簡社長也請我與會。為求具體了解展覽的情況與展品內容,簡社長當下決定翌日偕其同仁前往南投勘察,亦邀我隨同,確認與前展差異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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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展過後,簡社長揚起媒體人揭弊的正義之情,很快就於兩日後,藉其臉書慨陳所見所感,提出分析與評議。基於我已率先撰文,對前場展覽提出敬告,眼見同批作品繼續出現,連帶看到總量更多,一樣讓人深感疑慮的展品,我也覺得責無旁貸,有必要再提辨證。
短短幾日內,簡社長的臉書發表,連同編輯部與我先後在典藏藝術網站上,針對上述展覽所做的討論、展品比對,以及所發出的疑問等,引起了臺灣,乃至於香港方面,眾多人士的關注與響應。不少好奇且熱心的藝術關懷者進一步登入《人間福報》的線上展區,根據展品圖檔及說明,另作排比與延伸。不知是否為了抑止言論聲量的熱度及其傳播,該位策展人很快就以其協會兼理事長之名,於7月底對簡社長和我提起刑事和民事告訴。

9月上旬,我與簡社長先接到臺北地院以「損害賠償等」案由的民事庭通知書,之後則是「妨礙名譽」的刑事調查。感謝簡社長幫忙,讓我一起委任典藏藝術長期合作的律師。9月中旬,由律師陪同,我們先後接受偵查,完成筆錄。地院檢察官經瞭解與調查後,於11月上旬寄來處分書,寫道:「被告因妨礙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根據檢察官敘述的第一項理由,我才得知:原告以其協會兼理事長名義,對我們提告,但該協會雖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卻未向所屬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所以「自不具有法律上之人格,依法並無為告訴人之權能」,故「其告訴自於法不合」。至於兼理事長的該策展人所提告訴部分,檢察官列舉了六項說明後,明言「已有充分且明確之理由足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之後的10日內,該告訴人改以個人名義聲請再議。然而,原檢察官審核後,「認無理由」,臺北地檢署於是轉陳臺灣高等檢察署再議。既然是法律認可的程序,我們只好靜待高檢署的處分。約莫半個月後的12月10日前後,簡社長與我分別收到高檢署處分書,載明:「告訴人因告訴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再議,經予審核,認為應予駁回。」高檢署根據簡社長與我所寫文章,對照聲請人的指控,說明:「難認被告王嘉驥、簡秀枝主觀上有何誹謗聲請人名譽之犯意,客觀上亦難認其等確有虛捏內容而為加重誹謗犯行。」不僅如此,高檢署更直陳:聲請人所稱並用以證明其鑑定專業的「專利」,經查「並未取得專利」,故「其所指畫作均經鑑定為真跡,是否實在,並非無疑」。高檢署寫道:「綜上所述,本件再議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
至於民事庭,北院法官目前仍在出題與查證過程中,官司看來還需一段時間的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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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刊載於《今藝術&投資》2025年1月號38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