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聯席會議昨(25)日初審通過《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規定組織型態為行政法人,業務範圍包括電影與視聽文化之資產的修護、典藏、展覽放映等八大類,完備影像資產保存。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行政院會於今年的3月28日通過《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未來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簡稱國影中心)將轉型為行政法人,待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原來以民間財團法人身分設立的國家電影中心,將成為有法明訂設立的行政法人身分,典藏範圍也將從電影擴增到包括如廣播電視的視聽內容。而昨日的立院初審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共33條條文,文化部長鄭麗君等人亦列席備詢。質詢中,朝野立委關切國影中心升格行政法人後的定位與功能,和相關利益迴避、監督機制與是否有疊床架屋情況產生等問題。
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Solomon203)
鄭麗君也在席間表示,「國影中心從資料館改為財團法人,長期沒有法制化,而民間倡議國影中心法制化的討論已歷時20多年,而在2011年時《行政法人法》三讀通過,也讓國影中心有這個選擇的可能。而國影中心適合以行政法人設立的原因,一方面完成法制化、二方面把財團法人改制為行政法人,符合它未來任務導向的組織設計,因此進一步提出條例草案的規劃。」透過賦予組織明確的定位,這樣一來國家重要的電影資產更得以回歸全民所有,同樣能夠強化政府監督及公共化的責任,也讓組織有可能朝向專業化的永續發展。
文化部部長鄭麗君。(本刊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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