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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文杰專欄】誰在決定文化資產的命運?從2025年撤銷判決談文資制度問題

【蕭文杰專欄】誰在決定文化資產的命運?從2025年撤銷判決談文資制度問題

近年來,文化資產的指定與保存,愈來愈頻繁地進入司法審查的場域。2025 年,多起已指定或登錄的文化資產,因法院判決而撤銷其文資身分,引發文化保存實務上的高度關注。這些案件的撤銷理由,涉及文資審議程序是否合法、審議論述是否充分,以及保存管理與財務評估的判斷範圍等問題,已不再只是單一個案,而逐漸形成可被援引的判例趨勢。本文整理相關案例,嘗試從制度層面觀察其對臺灣文化資產行政實務可能帶來的影響。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在2001年舉辦了「年度十大藝文新聞票選」的活動,這個活動最初是由班級在年歲末舉行票選,藉由專業科系學生的發現,探討臺灣藝文生態發展。近年來「年度十大藝文新聞票選」改成了邀請大眾參與投票,藉此勾勒出臺灣文化生態的樣貌。

文資新聞固然也是藝文新聞,但古蹟、歷史建築或是考古等有形文化資產,往往因本身是靜態的「物」,無法發聲,若無人們幫忙呼籲議題與記載歷史,缺乏持續的記錄與討論,相關議題甚至可能在無聲中消失。這類新聞比較難受到「年度十大藝文新聞票選」重視,因此我僅能用自己的觀察來回顧文資保存新聞,作為對當年度文資議題的補充觀察。

其中我認為2025年文資新聞中法院判決撤銷文資身分,是非常值得關注的議題。光是這一年就有原已經指定或登錄的多起文化資產,遭到法院撤銷。例如臺北市的化南新村、近藤商會,與新北市的馬崗歷史建築江家古厝(馬崗街11、12號民宅)……等。因此,以下分別整理法院認定涉及行政瑕疵的相關案例,加以說明。

文資審議組織違法:新北市「馬崗江家古厝」被撤銷歷史建築身分

「文化資產審議會」要進行文資審議必須依照《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依法行政進行審議。已經審定的文化資產會因法律訴訟,遭到法院撤銷文資身分,其中常見的理由之一是「文化資產審議會」的審議組織不合法。問題不在於一次程序疏漏,而在於中央主管機關始終未將既有判例轉化為明確的行政指導,使地方政府持續暴露於同樣的法律風險之中。

例如,2019臺中盧市長任期內,林淑璟宅文資審議就因未依照《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4條第4項,將審議會委員名單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以及,2023年臺中外埔黃宅文資審議,經文資會審議成為市定古蹟,隨後遭到法院撤銷。法院之所以判定臺中文化局違法,其中一個理由是,未依照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依法聘任民間文資委員。

2019年遭到臺中盧市府文化局判定不具文資價值,現今已經拆除,民眾質疑未依照《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4條第4項,將審議會委員名單,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整個審議形同無人負責。(圖片:杜崇勇提供)

文化部文資局理應蒐集這類判例,做行政指導,提醒地方文化局依法行政。即便中央未提出明確行政指導,相關判例與新聞對地方文化行政單位而言並非難以取得。然而,新北市文化局在審議貢寮馬崗江家古厝時,依舊沒有依法聘任民間文資委員,2025年遭到法院作成判決,文資委員會組織不合法,導致歷史建築身分遭到撤銷。

文資審議組織不合法,將導致原先已經指定、登錄的文化資產重新補正程序,進行審議。理論上並不影響原先文資委員的價值判斷,不過這在臺灣的文化行政中卻是充滿變數。2025年臺中外埔黃宅重新文資審議,原先經審議具備古蹟價值,卻在重新審議後一夕之間淪為不具價值,如今可能面臨督更拆除。而即將於2026年初重新審議的馬崗街11、12號民宅,也充滿了不確定性。

2019年馬崗江家登錄為歷史建築,2025年遭到法院撤銷。(攝影/蕭文杰)

無理由:政大化南新村遭到撤銷文資身分

已經審定的文化資產遭到法院撤銷文化資產身分,還有一個原因,就是法官無法判定行政機關在做出審定時有無恣意,2025年政大化南新村撤銷文資身分就是這樣的案例。

臺北市文化局將化南新村停車場也列入「化南新村聚落建築群」的範圍造成爭議,反對全區保存的政大在法院訴訟中勝訴,最高法院就強調:行政機關的判斷,不能僅有結論而無理由,因為法院根本無從審查該判斷有無恣意。也就是臺北市的文資審議,若要全區(涵蓋停車場的空間)登錄,就必須在審議過程中述明停車場為聚落必要構成空間,不能僅有投票結論。只有投票結論,缺乏文資討論細節與辯證,這也反映出部分文資審議長期偏重表決結果,而較少留下完整論述與討論紀錄的情形。當案件進入司法審查階段,便難以支撐行政裁量的正當性。

2025年法院判定政大勝訴,化南新村文資身分撤銷,未來勢必重新審議。(維基百科)

財務規劃:成為阻擋文化資產的關鍵因素?

值得關注的爭議是法院針對化南新村案,也採信政治大學無力負擔保存維護費用的理由。

法院指出雖法規並未提及財務規劃,但評估「未來保存管理維護」時,解釋上本就應涵蓋財務規劃,這是不可或缺的評估資料,認為文化局有重大判斷瑕疵,原判決無違誤。無「財務規劃」也成了決撤銷文資的理由,除了化南新村,這一年來近藤商會、馬崗江家的歷史建築也遭遇同樣問題。

近藤商會,現為華南銀行分行,2025年遭到撤銷文資身分。(圖片:黃謙賢單次授權提供)

這樣的判決是否恰當,跟文化局要如何判定「財務規劃」?這在過去並沒有相關案例可以依循,我認為此刻文化部應該出面出來處理這樣爭議。

過去文化部曾經在2014年3月25日曾經針對「有關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執行疑義案」,提出文授字第1033002389號函,這是跟財產權、財務有關的。該函釋指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所稱:「尊重所有人之權益」,係指主管機關辦理各項文化資產工作時,均應合法合理以避免過度侵害當事人之權益、依法給予所有人表達意見之機會,並適時提供所有人專業諮詢,如所有人對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仍有不同意見時,主管機關宜盡力予以溝通協調。惟此非在表明私有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均應徵得所有人同意後始得為之。爰主管機關作成指定、登錄之行政處分,尚不受所有人主張之拘束,其所有人同意與否,更非文化資產指定、登錄之前提要件。

另《文資法》因813釋憲(大法官解釋釋字第813號),在2023年 11 月 29 日做出修正,以經提出容積移轉……等,應給予歷史建築等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且文化部文資局已修法把所有權人的古蹟修復自付比率,最低可降為5%,95%的修復經費將由文化部與地方文化局編列預算補助。這樣的法律修正是符合憲法第166條:「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因此,筆者認為,是否能單以未提出完整財務規劃作為否定文化資產身分的關鍵理由,仍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此類判例已對文資實務產生實質影響,文化部應針對這樣判例提出函釋或修法建議,讓文資審議有所依循。若未及時釐清相關制度定位,是否可能引發更多既有文化資產案件的翻案與解編,進而影響整體文化資產保存體系,值得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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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文杰( 108篇 )

大學擔任兼任助理教授,研究專長為美術史、文化資產。思想受殷海光「是什麼,就說什麼」影響。搶救文資是主要日常,教書、寫文章是餬口。自認文章針砭時弊,一不小心就變成了各地政府頭痛的文化恐怖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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