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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心蓉專欄】我們從何處而來,往何處而去?談《國家語言發展法》

【黃心蓉專欄】我們從何處而來,往何處而去?談《國家語言發展法》

語言是溝通的工具,也是傳遞文化訊息最重要的載體。台灣對語言相關法案的討論,法案終在2018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2019年1 月9日頒布,此後台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台灣手語」皆為國家語言。
語言是溝通的工具,也是傳遞文化訊息最重要的載體。為了防止分裂,消弭異己之感,美國早期會系統性地將使用同種語言的非裔奴隸分開。現代國家也常藉統一語言的頒定,提高行政效率,塑造認同,如瑞典禁止北歐原住民Sámi族在校園內以族語交談、西班牙打壓加泰隆尼亞語(Catalan)及巴斯克語(Basque)、英國威爾斯亦曾有部分地區會要求講母語的學生戴上「我不說威爾斯語」(WN,即Welsh Not)的牌子,並且予以懲罰。
不過強制同化的手段違反文化多元性所主張的寬容,所以20世紀後期,各地又掀起新一波對語言政策的檢討,即使是憲法已明訂法語為國家語言的法國,也設法在增修案中將區域性語言列為文化資產,務求保護非主流語言的傳續。台灣對相關法案的討論,初有2001年教育部所擬《語言平等法》草案,其後由文化部接手,易名為《國家語言發展法》,立法期間經歷《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與《客家基本法》的修正,原住民語與客家語率先成為國家語言。法案終在2018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2019年1 月9日頒布,此後台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台灣手語」皆為國家語言。
台灣歷史博物館內展出的「我不說方言」標語木牌,在「國語運動」雷厲風行時,常見於各級學校校園。(黃心蓉提供)
國家語言發展法》最大的突破不但在於多語並重,且採取與瑞士近似的作法,授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所轄族群聚集之需求,經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指定特定國家語言為區域通行語之一,並訂定其使用保障事項」。一般我們常常聽到瑞士有四種官方語言的說法,其實並不代表境內各地都使用四種語言。瑞士各邦(canton)依憲法第70條有自行指定官方語言之權,有些邦雙語或三語並行,多數邦則採單語制,如蘇黎世為德語邦,義大利語人口雖屬小眾,也有獨重義大利語的邦。但瑞士與台灣立法之際的背景相去甚遠,瑞士在1848年成立邦聯國時,本就沒有所謂全國通用語,台灣則是在「台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長期運作、國語(為免與本案定義的國家語言混淆,以下改稱華語)普及率幾達100%的脈絡下才有法案,由於效率考量及法案只開放指定通行語「之一」的限制,應該沒有出現單語客家或單語原住民語縣市的可能。
蘇黎世火車站是瑞士最大的火車站,因蘇黎世邦位於德語區,站內會先以德語進行廣播,再視需要加入英語及法語播報。(黃心蓉提供)
《國家語言發展法》具有高度宣示的意義,然而比利時和愛爾蘭的例子也明白顯示,唯有後續工作的落實,才能真正實踐國家語言的平權與復振。比利時自建國即有「北法蘭德斯語(Flemish)、南法語」壁壘分明之勢。在日常生活中,法蘭德斯語使用人數較多,不過強勢語言卻是法語,無論國會、法庭或學校,多以法語為單一語言。因為法蘭德斯語區的強烈反彈,比利時在1870年代一連通過數項法案,保障法蘭德斯語區在正式場合使用母語的權利,但執行效果不彰 ,1898年《語言平等法》(Law on Equality)生效後,法蘭德斯語的實質地位還是不見提升,直到1930年代,才有魯汶大學(University of Leuven)首次嘗試在高等學府裡以法蘭德斯語教學。為了避免不公惡化,現在每年歐洲各國聯合舉辦的歐洲歌唱大賽(Eurovision),比利時甚至會由法蘭德斯語和法語歌手輪流出賽。同樣地,愛爾蘭語雖然是愛爾蘭憲法的第一官方語言,但因為受英國長期殖民及英語普世性的影響,本是第二官方語言的英語反而佔盡優勢。愛爾蘭曾將愛爾蘭語列為公務人員考試共同必考科目,後來因故廢止,愛爾蘭語的衰微更形加速,所以又在2003年進一步推動《官方語言法》(Official Languages Act),以期提出傳承愛爾蘭語的具體方案。
位於根特(Ghent)的伯爵城堡(Gravensteen)是中世紀法蘭德斯區統治者的居所。土地肥沃的法蘭德斯區曾是西歐最富裕的地方之一,人口眾多,但法語區於工業革命後崛起,比利時正式場合一度拒用法蘭德斯語。(黃心蓉提供)
語言學家認為語言的延續,需要三方面的努力:政策決定者及資源補助者(政府及國會)、提供者(公私立學校、媒體及其他形式的組織團體)、個人及家庭或社群。本法中已有增設電視頻道、國家語言列為教育部部定課程等規畫,但對於面臨傳承危機的語言,還必須有更積極的做法。目前台灣原住民族委員會的設計是以族語傳承師、族語學習者的師徒制方式,每日8小時,每周五日密集上課進行,將來也有建置資料庫的計畫。美國邁阿密部落(Miami tribe)Myaamia族語在最後一位口語使用者過世數十年後,奇蹟式地「甦醒」,就是兩位有志之士憑藉史密斯學會(Smithsonian Institute)國家人類學檔案(National Anthropological Archive)中的陳年文獻,自學成功,可見各類型提供者的重要。也難怪旨在蒐集世上每種語言口說影音資料的wikitongues,會獲得志願者廣大的支持。至於,最適宜創造學習語境的家庭,根據內政部2010年人口及住宅普查結果顯示,未滿45歲之各年齡層人口,在家最常使用語言仍是華語,且越年輕比例越高。也許在《國家語言發展法》的效益發酵之前,華語在私領域的主宰地位還會維持一陣子。
現在文化部轄下的台灣歷史博物館、台灣博物館、台灣文學館等,已陸續推出華語、台語、客語、手語不一的導覽服務。台灣文學館「台灣本土母語文學常設展」的說明也是以華語、客語、台語等語撰寫,預計未來全國博物館的典藏及展示,將會對政策有更多的回應。但《國家語言發展法》的訂定是否真的有其必要?如果從語言學中著名的凱薩琳之輪(Catherine Wheel)理論來看,語言發展之輪必須要先有刺激語言需求、供給、消費的環境,才可順利往前滾動,進而產生語言有用(useful)的觀感,引起學習動機,讓語言持續奔馳。不可否認地,縱使有了政策介入,華語或英語或許依舊是台灣社會公認最有用的語言,但《國家語言發展法》中的舉措應能在某種程度上,爭取大眾認可台灣固有族群其他語言的「有用性」,如與人交流、工作求職,又或者是尋根溯源、解讀歷史,從而減緩語言流失。
台灣文學館「多音交響·族群共榮」的網頁包含荷蘭語及數種國家語言的文學作品誦讀音檔。(圖片來源:官網截圖)
畢竟,語言,正如美國作家麗塔.梅.布朗(Rita Mae Brown)所説,是一個文化的路缐圖,「它告訴你這群人從何處而來,又往何處而去」(Language is the road map of a culture. It tells you where its people come from and where they are going)。但本質上,《國家語言發展法》終歸是一個攸關人權的法案。當然,一元化的語言政策絕對可以更經濟、更省時的達成溝通。只是「語」字有論證辯答之意,「語」字拆開即為「言」「吾」——表達自我,究竟你我又有什麼權利阻止別人以自己的語言發聲?
黃心蓉(Patricia H. Huang)( 49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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