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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文杰專欄】文資保護法令打假球

【蕭文杰專欄】文資保護法令打假球

【Column by Hsiao Wen-Chieh】Unfair Play with the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ct

當人民主張要保護文化資產時,才赫然發現我國的文資相關法令充滿了讓政府推託的漏洞,文資保護法令看似有,實際上又不能用,所謂的潛力文化資產在尚未取得合法保障的身分之前就被拆或移築了。這樣案例繁多,本文將列舉案例分享讀者。

我國將文化保護的法令,規範於《憲法》、《文化資產保護法》、《文化基本法》……之中,這些法律經歷了歷次修法,經由法律人精心設計,讓部分純潔如小白兔的公民認為台灣已經逐漸邁入文化保存的國家,也認為就法律的位階來說,《文化資產保存法》是特別法,應該優先於《都市計畫法》。

不過熟悉這些法令的文化人士,其實心裡明白,政府的文化保存政策,老早就向開發下跪低頭,政府、政黨儼然已經成為帶頭破壞潛力文化資產的兇手,相關的法條被修改成若有若無之間。

當人民主張要保護文化資產時,才赫然發現我國的文資相關法令充滿了讓政府推託的漏洞,文資保護法令看似有,實際上又不能用,所謂的潛力文化資產在尚未取得合法保障的身分之前就被拆或移築了。這樣案例繁多,本文將列舉案例分享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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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視憲法就沒有破壞潛力文資?

《中華民國憲法》第166條規定:「國家應獎勵科學之發明與創造,並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不過當地方首長不願保留潛力文化資產,即便此建物有國定古蹟同等級價值,也必須為不當開發犧牲。1976年,林安泰古厝面臨敦化南路拓寬爭議,即便林安泰古厝產權所有人希望古厝原地保存,學者專家也舉證具有憲法中所說的古蹟價值,但是林洋港市長表示不能接受原址保留,清朝時期興建的林安泰古厝,被中華民國認為妨礙道路建設。

坊間說法是林安泰古厝是因為未被列入古蹟才會遭到拆遷,這樣的說法有待商榷。因為1982年之前,並沒有《文資法》,當時「古蹟」的定義是含糊的,也沒有任何法定的「古蹟」。但是內政部自1972年通令指示,台灣地區的各省 (市)、縣(市)政府開始進行轄內「古蹟」之調查工作,歷時三年,擁有一份名單,計有 541 處。林安泰古厝被林洋港宣稱不在這一份名單之中,而這個所謂「古蹟」調查遲至到1979年才完成審查,當時的調查指定係屬政府依職權之行政行為,並無法律可限制民間拆除,所以仍有一些被拆的案例。

遷建後的林安泰古厝。此建築原為青瓦,遷移後因缺乏材料改為紅瓦。(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但是林安泰古厝遭拆遷,是官方所逼。當時的內政部長張豐緒與台北市長林洋港都知道林安泰古厝具有憲法所說的古蹟價值,亦可隨時將林安泰古厝列入內政部預定保留的「古蹟」名單之中。

筆者手頭擁有1977年8月3日召開的會議紀錄。文號「臺內民字第748479號」公文首度曝光,說明了當時不為人知的秘辛。根據內政部會議記錄,學者楊雲萍等專家指出:

一、林安泰古厝確具歷史上、文化上、藝術上之價值,應予就地保存,台北盆地之開發迄今僅二百六十餘年,而林安泰古厝已具二百多年歷史,其歷史、文化價值至大。且該建築最大的成就在於典雅的木雕及整體空間比例的調和氣氛具有藝術上及建築上的價值,何況此種建築在台灣已屬罕見,台北市僅該古厝具有如此規模而保存如此美好。

二、拆遷保存古蹟之方法不足取,除拆除重建之技術不可克服外,更重要的是文化古蹟之價值非僅在於它的形式,重要的是形成它的歷史及發生的地點。

三、如採下列建議予以就地保存當可保存古厝而又不阻礙敦化南路之暢通,亦可提供市民遊憩教化之場所,更可化之觀光據點,可謂兩全其美。

1. 敦化南路照原計畫路線,但改為地下道,重要都市計畫將古厝及其附近地區(包括地下道上部)規劃為鄰里公園或民俗公園。

2. 敦化南路快車道照原計畫路線,但慢車道及人行道繞過古厝正面,再轉回原路線,將古厝及附近地區規劃為公園綠地。

這一份公文同時也提到:我國憲法第166條規定,有保存價值的民間第宅亦屬古蹟之一種。林安泰古厝既經學者專家確認具有歷史、文化、藝術之價值,且其建議就地保存之方法不無見地,可兼顧都市建設,古蹟保存,值得參考。

1977年8月3日林安泰古厝保存會議紀錄公文。(蕭文杰提供)

可惡的是,林洋港不僅不願尊重《憲法》,對外再三強調林安泰古厝妨礙市民公共利益,官方更誣指呼籲保存林安泰古厝的學者是「選舉期間打擊政府威信」。林安泰古厝可以說是政府罔顧憲法精神,第一個文資打假球案例。

政治凌駕《文資法》,北斗奠安宮等不用理由廢古蹟

林安泰古厝事件之後,政府迫於政治需要與民間壓力,終於在1982年通過了《文資法》。最初的《文資法》將古蹟指定的責任全屬中央的內政部,地方政府無權插手。乍看是為了可以阻止地方政府濫權,可以阻止類似林洋港的前例。但林洋港早在《文資法》通過之前,就成為內政部部長(1981年12月5日-1984年6月1日),古蹟的最高主管單位。找一個曾經逼迫林安泰古厝的人來當古蹟最高主管,豈不是民間所稱的「請鬼拿藥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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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最初版本的《文資法》的「貓膩」,是不給公民任何申請、提報文化資產任何權利。至於什麼是文化資產,除了要符合「發揚中華文化為宗旨」之外,也必須是中央政府說了算,公民別想置喙。也就是第一版的《文資法》固然讓赤崁樓、道東書院等順利指定成古蹟,但僅僅是為了讓退出聯合國的中華民國政府可以宣稱自己是代表中國正統,抨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革期間破壞歷史文物,順便安撫台灣少數文化人因為林安泰古厝被拆的憤怒罷了。

主管機關無心於文資保存,面對私產爭議,當然缺乏溝通協調及說明合理補償做法。在台灣的文資史上,就發生「解除北斗奠安宮第三級古蹟指定」廢古蹟事件。當時反對奠安宮訂為古蹟的地方勢力,比照鹿港反杜邦模式,發動群眾走上街頭。處理街頭強悍的內政部,竟然遇到文資事件就軟弱了。可笑的是,內政部於1988年11月11日以《台七七內民字第 650097 號公告》同意解除古蹟,解除指定的理由則未見說明。可見是政治考量凌駕文資保存專業。(註)

2003年北斗奠安宮與彰化民俗村都同時面臨拆除危機,經再次搶救後北斗奠安宮成為歷史建築。圖為翁金珠委員召開記者會。(攝影/蕭文杰)

被解除古蹟的北斗奠安宮,幸經台灣民俗村的收留,流落異鄉重組,可惜重組後尺寸與原貌已經不同,文資價值受到減損。民俗村倒閉之後,一度又面臨危機,筆者與彰化文資團體發起搶救才勉強保存,但是2013年取得文資身分後,是層級較低的歷史建築。如今奠安宮還流落在廢墟狀的彰化民俗村內。

過去任意廢除北斗奠安宮古蹟資格,不需要理由,已經開了惡例。近年北斗有信徒發起迎接「奠安宮回北斗」的運動,不過北斗真的有決心保留文化資產嗎?看看2018年,北斗鎮公所還曾經提出廢除北斗遠東戲院古蹟身分的訴訟,只能說不太樂觀。

遷移後的原奠安宮。奠安宮因台灣民俗村倒閉後已經無法參觀,成為無信徒參拜的狀況。(攝影/蕭文杰)

保存權力下放地方,­縣市毀文資中央不救

1982年中央集大權的《文資法》,到了1997年有了重大改變。《文資法》將古蹟指定改為國定、省市定、縣市定,地方政府可以依其需要指定古蹟。而2000年版本的《文資法》,終於讓人民享有一點點文化權,讓個人與團體可以申請古蹟、歷史建築等身分。表面上好像是一種地方自治精神的展現,尤其許多文化資產具有所謂的地方意義,理應地方來申請指定,而人民似乎也好像有一點文化公民權。不過把訂定古蹟的的權力通通給地方政府,中央似乎不想管事,地方審議委員聘任權力又都是縣市首長掌控,豈不是縱容類似過去林洋港般毀文資的縣市首長嗎? 「嘉義稅務出張所」就可以說是這樣的案例。

毀於2002年的「嘉義稅務出張所」,因為嘉義市政府想要蓋大樓,市長陳麗貞面對公民強大訴求,仍表示拆除勢在必行。至於給公民申請提報潛力文化資產的權利,也是虛晃一招。在委員都是市政府所聘的狀況之下,「嘉義稅務出張所」被判定不具文資價值,致使嘉義的公民團體北上赴內政部陳情。

嘉義稅務出張所舊觀。(國家文化記憶庫提供)

然而「嘉義稅務出張所」真的沒有文資價值嗎?根據《聯合報》報導:「成功大學建築系教授傅朝卿等三位學者,昨天下午特別到嘉義市勘查,他們認為,嘉義稅務出張所建築年代久遠,是時代的見證,應儘量保存下來。」包括台灣筆會會長李喬、中華文化復興總會副會長葉石濤、建築師林志成、古蹟學者李乾朗、第三工作室負責人陳板、綠色陣線執行長吳東傑、搶救嘉義稅務出張所聯盟等也認為重要,但是仍不敵市長「大樓已完成發包」一句話。文化界跟中央的內政部陳情,只換來「尊重地方自治」一句話。

嘉義稅務出張所拆除後,僅留下門柱。(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有價值的潛力文化資產,不要讓它成為有法定身分的文資,就成為地方首長不當開發的鐵律,可以阿Q宣稱沒有破壞文資,筆者把這類首長稱為「類林洋港市長」。「類林洋港市長」不只頻頻出現,還青出於藍。台中天外天戲院、林淑璟宅、彰化太岳之胤、桃園京兆堂等諸多的文資審議,都難以讓人口服心服。

而文資法令做做樣子打假球,鑽法律漏洞的事件頗多,留待下文分享。


 依據1982年《文資法》第27條第2項:「古蹟喪失或減損其價值時,內政部得解除其指定或變更其等級。」顯然奠安宮並不符合解除古蹟的要件。

參考資料

1997年內政部公文《臺內民字第748479號》。
粘振裕,《台閩地區古蹟指定與解除機制之研究─以北斗奠安宮為例》,中原大學碩士論文,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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