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前文)
(三)《沈銘彝本》密碼解《孫沐本》行款之疑
比勘故宮墨跡本與《孫沐本》水鏡堂刻本的行款時,顯示後者有「直行意識」,前者欹側傾斜,致使疑者以為二者間並無母子關係,然而將沈本還原後即可解碼。
1.剪裝成冊時的行款調整
《孫沐本》水鏡堂刻本的行款,經由康氏沈本還原本的比勘,可以清楚理解後來在剪裝時改變了其母本故宮墨跡卷的行款,這可以用《孫沐本》中第三石第34至36的三行為例來說明(圖7)。
沈氏原拓本中將第33及34兩行剪裝為一頁,第35及36行兩行為一頁(見第三石),與《孫沐本》的一頁三行不同,其原因在拙著中(頁276、圖二○四及頁318)已說明,只是因為墨跡本中有大字,故此三行較《孫沐本》的統一頁面為寬,所以在剪裝時「鬆者緊之」的原則下形成較為緊湊的行間關係。
今幸有康氏原拓本作證,只要比勘第35及36兩行之間左右鬆緊的關係,由於墨跡本的這兩行原就書寫於兩紙接縫的左右,因此兩行之間可以用一條垂直線來分開,沈本也是如此,然而《孫沐本》為了緊縮版面,將兩行靠攏,故「軸」字的左下角已侵入左方一行「作」字下方,兩行間犬齒交錯。若《孫沐本》的原拓本向存於世,必可見其剪接拼裝的痕跡。
其他因剪裝成冊而調整行款的例子如:
第38至42行的五行墨跡本欹斜顯著,然而《孫 沐本》在剪裝成兩頁時刻意導正,形成行款的大幅度差異,致使疑者以為《孫沐本》據以摹刻的母本不是故宮墨跡本。然而將沈本拼裝還原後,發現這五行的行款竟與故宮墨跡本完全吻合(圖1、圖7)。類似的例子尙多,如第20~27行的八行及第88~96行的九行,《孫沐本》均加以導正,然沈本欹斜如同墨跡本(圖6、圖10)。可見用《孫沐本》行款來比勘墨跡本會得出不正確的結論,而沈本的行款實了故宮墨跡本與〈水鏡堂本〉的母子關係。
2.鉤摹上石時所作的行款調整
細勘原拓本與母本墨跡本的行款,也還是有一部分是在上石時就調整的。而這種調整,也視實際的需要而形成的,這是審視康氏原拓本所得結論。什麼是實際需要?如前所述,水鏡堂本〈自敘帖)帖文本身分刻於九石,而不是如《孫沐本》帖文分裝成93頁,每頁要注意是否必須調整;而現在只要注意每石的起首數行即可,因為每石起首第一行之右,有重新安插進的騎縫半印三方,如果起首的一兩行,其母本(故宮墨跡本)的行尾斜伸右下方而侵及「建業文房之印」,而當該石末端也無多餘的空間將全石書跡左移時,即有必要將其導正。其例如下(請參閱圖5~圖13)


第一石、第二石及第五石起首之接縫位置與墨跡本無異,毋需調整。
第三石起首為第33及第34兩行,母本均斜向右下侵及南唐大印,故鉤摹上石時均為之導正。
第四石起首數行(第48~50 行),亦因南唐大印加以導正。
第五石起首三行(第65~67 行),母本行款原未傾斜,故不需導正。
第六石起首兩行(第82、83行)雖亦斜伸,但此石首尾均有足夠餘空,故而依原來傾斜的行款摹刻,這可從康氏原拓本得知。然而《孫沐本》為了將每頁版面統一,又將其剪裝導正。
第七石亦因為首尾均有足夠餘空,未將母本中傾斜的五行加以導正。然而迫使「建業文房之印」等一律偏向接縫的右側。
第八石的起首兩行(第110、 111行)行款本來中正不敬,故保持母本原狀。
第九石起首兩行大字(第121、122行),由於母本的下方二字斜伸過甚,完全侵及「建業文房之印」,又因其上下字(滿/之所、敢當/徒增)之間並無牽絲,於是將兩行下方的小字作平行左移,如拙著所附的二○六圖(頁279)所示。
上述有關行款的討論,在過去因只見影印的《孫沐本》中比較「有直行意識」的行款,而無法窺知剪裝的真相,所以將《孫沐本》中行款的改變,一部分歸之於摹刻成冊時所作的規劃(拙著之《餘論》,頁274~279)。現在因檢驗了康氏的原拓本方才了悟於心,《孫沐本》的改變主要是出於剪裝者的安排,但是從康氏原拓本檢驗與還原,來重建當時對行款的改變,完全是為了因應石材的統一寬度以及新插入的南唐大印所造成的。其在鉤摹上石時導正的,也只有第三、第四及第九石的起首兩三行而已。由此,清楚說明了刻本與故宮母本間行款差異的根本原因。
(四)從《沈銘彝本》書跡解《孫沐本》之疑
在過去比較故宮墨跡本及水鏡堂刻本的《孫沐本》的討論裡,有些在影印本中單字中出現的破洞問題,或兩本的優劣的問題,甚至於筆畫缺少問題,都可以由康益源氏的沈銘彝舊藏原拓本得以解疑,茲條列於後:
1.「奧」(第119行):當對勘兩本的破紙及筆劃破洞時,拙著(頁205)曾指出李郁周氏所列刻本中奧字長橫右端一洞,在墨跡本上並無斷缺,故筆者斷為李氏誤列。現在可由康氏原拓本中清楚見出「奧」字與墨跡本相同,並無斷缺。從此可見影印的《孫沐本》、會產生誤導作用。(圖19)

2.「新」(第87行):在上述拙著同頁中,筆者對李氏所列此字右下角破洞,筆者 表示:刻本支離,又未圈出破洞,故云:「此字拓本實況不明朗」,今從康氏原拓本檢視,實與墨跡本相同,又是《孫沐本》上出現了問題。
3.「稽」(第84行):此字草書似「私」,墨跡本與影印的《孫沐本》相比頗多不同,遂為疑者指摘(《探秘》,頁200),今檢勘康氏原拓本雖有蛀洞,但仍可清晰見出與墨跡本無異,實際上是《孫沐本》因殘損修補而令人誤解。(圖20)

4.「顏」(第15行):此字草書右旁「頁」部三 折,墨跡本與《孫沐本》不同,李氏以此解釋為文彭映寫時,「有取法淳熙秘閣本的跡象」(《探秘》,頁200),今對勘康氏原拓本卻與墨跡本若合符契(圖20),再細審《孫沐本》,其不同之處乃因修補所造成,何傳馨氏在日本書道博物館見另一拓本,亦證實《孫沐本》之失真。(《懷素學術論文集》,拾24~25。)
5.「戴」(第105行):此字「十」部短豎末梢,在《孫沐本》中左引作連筆之勢,使疑者以為另有所本,然而沈本並無左引之勢,而與故宮墨跡本相同。(圖21)

由以上請例,原從《孫沐本》所產生的諸多疑慮,都因沈本的出現而消解,益證故宮墨跡本為二刻本的母本。
6.「刑」(第15行):此字與上一字同一行上下相接作「顏刑部」此字草書在右下畫出弧形後,應再往右上帶出在右肩落一點,墨跡本有此點,而《孫沐本》失去此點,細審影印本,知為剪裝時不價失去。再審康氏原拓本,此點未失。但是因為康本的「顏刑部」這一行與前一行的「士大夫不以為怪」,剪裝在兩頁,然而這兩行的行款從故宮墨跡本上見其左右互侵,因而康本中用一條稍斜的直線切開時,「刑」字這一「點」的右半被切,留在前頁。同樣的右行中的「以」字,其左方一「點」亦 被殃及,其左半方殘點留在後頁「刑」字的右下角。(圖2)
從這兩行在剪裝時被切開傷及字跡的現象來看,水鏡堂刻本在行款上並沒有加以修正,可知《孫沐本》較正的行款是剪裝時導正的。
再細將水鏡堂兩拓本比勘故宫墨跡本,誠如李氏所云:「其細緻周到之處,令人嘆為觀止」,然就複製技法而言,即使以毛筆雙鉤廓填,也難做到「無纖毫不備」,何況以刀刻石,要將百十根柔毫組成的乾筆、飛白、開叉如實地刻出來,如何能經得起放大檢驗?其差異是必然存在的,這是只要親手描摹一次,即能理解的事。因為摹且不能,刻更不易!因此,這並不影響故宮墨跡本仍為水鏡堂刻本的母本的事實。
(五)結論
因康益源氏所藏沈銘彝原拓剪裝本的出現,提供了吾人精確重建或還原水鏡堂本摹刻現場會,並針對一些蛛絲馬跡的密碼加以分析與整合,可以正確地獲致以下的真相,而為吾人解除不當使用後代仿書翻刻本或剪裁重組的影印本時的誤導、誤解與誤判。以下是將沈本還原其摹刻現場後為吾人所解之疑。
1.水鏡堂刻本《自敘帖〉帖文,以故宮墨跡本 的起首第16行的接縫為基準,分刻於九石,符合一般刻帖石材「書條石」的約略長度,因此而改變了母本的接縫位置。故而,「刻石寬度」並不等於母本的「紙幅寬度」。
2.從沈本與孫本的諸騎縫印常有大幅度偏離中央接縫,及「建業文房之印」裁切過多或不當的情形,察知皆為因應調整以每石寬度重新安排騎縫印時,所造成不合常規的蛛絲馬跡,也證明了摹刻者改變母本原來的「紙幅寬度」,故而可知水鏡堂刻本的母本絕不是由九縫十紙組成的。
3.將剪裝的《沈銘彝本》「還原現場」後,可以發現水鏡堂刻本的行款章法基本上仍依照故宮墨跡本來摹刻,只有為了避讓因改變接縫而擠入的南唐大印,才將第三、第四及第九的三石起首數行加以導正,絕不是反過來說墨跡本在摹寫時故作不同的排列布置或行款偏移,由此益證故宮墨跡本為水鏡堂刻本的母本。
4.沈本中許多清晰完整的原拓字跡,糾正了過去因據影印的《孫沐本》而對原跡破洞所產生的誤解,以及字跡優劣異同的誤判,皆可證其母本即為故宫墨跡卷。
從以上諸點,益證水鏡堂「九縫十紙」的母本,在事實上是不存在的,那是因為在刻石時重組後所造成的誤導和誤解。可見刑案中正確的「還原現場」以及「邏輯分析」是值得吾人借用和學習 的。
至於目前所見《契蘭堂本)自敘帖的行款與故宮墨跡本的差異,誠如李氏所云:「經過兩次的刻拓工序,變動情況如何仍不得而知,而且吾人所見契蘭堂本自敘帖又是印刷出版品,存有多少⋯⋯原跡的真貌雖以確估。」(《書法教育》,2004年11月號,頁2。)所以更不必被《契蘭堂本〉「直下而書」的行款來誤導我們的思維;而從《孫沐本》剪裝時導正行款的例子,相信《契蘭堂本〉在兩次摹刻中也同樣做出了相同的處理。
最後套用李氏《沈銘彞本》專題研究之四的句法,為本文作一總結:
「沈銘彝藏水鏡堂本〈自敘帖〉原拓本的現身,可以與《孫沐本》互為參證,能夠呈現蘇液本〈自敘帖》的真實狀況。」更重要的是,使故宮本〈自敘帖〉就是蘇液本,也就是水鏡堂刻本母本的真相,「有了最真確而堅強的實物證據,一掃出版品印刷模糊不清的迷障;使看不懂印刷品的人,有一見廬山真面目的機會。」(上引兩段皆見《書法教育》,2004年11月號,頁15。)
以上,就是康益源先生《沈銘彝本》密碼所顯示予吾人,故宮墨跡本與水鏡堂刻本之間母子關係的「廬山真面目」。
【餘論】《沈銘彝本》與《孫沐本》同為原刻拓本?
細勘兩本,基本上可以說大同小異;然而自首至尾全卷是否同為原刻拓本,尚有推敲餘地。
帖文中小異之處甚多,尤其是在飛白開叉處,但究竟是因拓工技法或紙墨製版影印造成,抑或根本是因不同刻本所造成,因未見《孫沐本》原拓,尚難決斷。
基本上《自敘帖》帖文的絕大部分都相當近似,可以認同出自同一刻本。然而其中有些差異尙難用同一刻本來解釋者。茲舉以下疑點,提供讀者共參:

1.卷首右上角,《孫沐本》有「水鏡堂」長方印,《沈銘彝本》(以下稱「沈本」)卻無。因為此印筆筆清晰,不似以印泥鈴蓋的下方兩三印那麼模糊(圖22左),若初刻時即刻入原石上,則可證孫、沈二本並非拓自同石。若是後來加刻,則有可能是初拓及加刻後再拓本的差別。李氏提醒筆者,在《孫沐本》後有唐翰題一跋云:「是本卷首有水鏡堂朱文長印,蓋初刻描本乃有之。」筆者意其味,此印當為刻石,非以印泥鈴蓋。若唐氏所云是實,則無此印的沈本是否為初刻搨本?
2.隸書標題「唐僧懷素自敘帖」一行,從沈本原拓細審與帖文首行間雖有垂直白線分隔,但並非剪接造成,而應是刻於同一石上,因此其位置上下,與白線左方的「物外奇寶」收藏印應該是固定不變的。然而細較孫本,此行隸書標題的位置較低,明顯不同(圖22)。除非是孫本在此處會剪開,並將下方「藏書」牛印的右方邊線也剪除,然後再拼裝而成,因此而造成移位,這是也可能的。以上兩問題如見孫本原拓,即可輕易解決。
3.細審二本飛白筆劃亦多有小異。如帖文最後一行「AR二字,兩本「八」字的飛白不全符合,兩本「日」字的整型以及中央的「點」與留白也不同。同一刻本的不同拓本全成如此相異嗎?(圖23)

4.兩本第105行的大「戴」字,起首「十」部第二筆登畫末梢,《孫沐本》明顯左引出鋒,沈本則無,與故宮墨跡本近,故兩本是否拓自同石,不無可疑;並可證明《孫沐本》該處確為刻者杜撰。又兩本第三筆右端折肩處也有明顯的不同。
5.宋人題跋中也可以找到許多顯著的小異之處,略舉數例如:

a.蘇耆題:第一字「大」的最後一筆末尾,《孫沐本》作三角形,沈本與墨跡本均作圓筆。「祥」字右方三橫畫,兩本斜度不同。(圖24)
b.南唐二行:兩本中四個「崇」字的山部都不同。(圖24)
c.杜衍跋:第一行「素」及第二行「繼」兩字中的「糸」部,《孫沐本》皆作連筆,而沈本不連筆:第二行「聖」字「耳」部不同(圖25);第三行「大」字撇捺有相交與不相交之異:「武」字孫本少一「點」。

d.蔣之奇跋:第一行「懷」字右半上方一「點」兩本的造型與位置均不同。「得」字草 書右半的弧線,孫本不同於沈 本及墨跡本,兩者均在右上方有內拗動作之曲線。(圖26)

e.蘇轍跋:第一行「素」字 及第三行「年」字的左伸長橫起筆抖動處,兩本均有小異。
f.沈本於蘇轍跋後缺《孫沐本》中「崇寧二年」邵氏觀款一行。是否於剪裝時遺失不得而知。
6.孫、沈二本印章差異。
除了前述卷首「水鏡堂」 長方引首印只見於孫本之外,尙有以下之不同:
a.「建業文房之印」:兩本在「昇元四年⋯⋯邵周重裝」上所鈴為全卷中最完整之印拓,細校兩本,不盡相同。又該印於卷中騎縫上者如前文有兩處有顯著的大小落差:如第47及48行間、64及65行間(圖17、圖18),若孫本的原拓本即是如此,未經剪裝另配,則從印章大小來看,顯然兩本不屬於同一刻石的拓本;但也有可能是:孫本以上二處較完整的印,乃自它處剪配。

b.「趙氏藏書」及「邵叶文房之印」:孫本在南唐邵周及王紹顏題記之後的上下方有以上兩印,沈本無。不知是否在剪裝時遺失。
c.「子由」:在宋跋中唯蘇轍有印,兩本均移刻於款下。然細較兩本「子由」印,沈本不夠方正,上寬下窄:「子」字上半,兩本有方圓之異,顯然出於不同刻石。若細勘兩本字跡筆畫,亦可見出是不同刻本。(圖28)

從書跡上看,雖有一小部分可能是拓本的差異;但是點畫位置和方向斜度的差異,當是由不同刻本所造成。至於從兩本印章之差異來看,兩本當出自不同刻石。這就使人想起孫沐在嘉靖丙申(1536)題記中所云:「近吳人復刻,不及此種」可見在原刻(1532)不久之後即有「復刻」本傳世,則此沈本或其中的部分 也有是復刻本的可能。因為只要仔細對校卷尾「十月廿有八日」六字,這兩本是有細微差異的,而其差異似乎並不是因為拓工及影印所產生的。此外,前述兩本中南唐騎縫印有二處以上大小懸殊,都可能是因為翻刻時所造成的差異。但是就整體比勘的結果,仍是大同小異,其小異之處亦多見於宋人題跋部分,而最重要的是兩本帖文的接縫處相同,可以說明水鏡堂本分刻於九石的原貌。
但總的來說,兩本之間,尤其是〈自敘帖》帖文的大部分極為近似,但就目前來說,李氏與筆者同樣認為孫、沈二本帖文的大部分似拓自同一刻石,其末尾數行則以他本補入。筆者又以為上述宋跋非同出於一石,由於《孫沐本》只見影印本,目前在判斷上尚須保留一二。然而,即使二本並不出於同一刻石,卻並不影響本文對於二本帖文刻於九石的事實,以及刻本之所以改變行款及其騎縫位置的推論。也就是說:《沈銘彝本》正是故宫墨跡本是水鏡堂刻本之母本的有力物證。(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