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坐視地方政府破壞潛力文化資產,案例可以說是層出不窮,中央政府屢屢說要檢討,但是文化資產都要拆光了,下一代對本土缺乏認知,宛如「故鄉的異鄉人」,中央文化主管機關依舊檢討不出個所以然,推卸給「地方自治」、「愛莫能助」這些推託金句。
我們國家不是有《文資法》嗎?《文資法》第 1 條不是強調公民有「平等參與權」嗎? 《文資法》第 110 條不是有所謂的「中央的代行機制」嗎?不是有《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上述法條通通只是寫好看,僅供參考而已嗎?
地方政府破壞潛力文化資產,中央政府擺爛,聯手打假球相關案例以下列舉說明。
球員兼裁判的文資委員聘任制度是亂源
由於文資委員的組成是由機關首長遴聘(註1),文資審議的這一套設計,使關鍵的閉門會議時,委員可以不受到任何監督。(註2)委員可以配合地方首長形成瀆職、惡意作為的集團。現階段的文資委員聘任制度宛如壞掉的水龍頭,若不換掉,台灣珍貴的文化資產就只能不停流失。
對於少數力挽狂瀾想說真話的文資委員,下場就是不予續聘。例如台北市文資委員黃英霓針對三井倉庫一案,就曾公開指出遭受到相關人士關切,指其「柯P很生氣!你都不配合」,就可知地方政府介入專業審議之深。


而縣市首長將黑手伸入文資會屢見不鮮,例如 2011 年基隆火車站第二月台百年鋼樑保存爭議,當年基隆市副市長柯水源身兼基隆市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暨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簡稱文資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註3),公開在會議中提出,如果百年鋼樑通過歷史建築登錄,將撤換不聽話的文資委員。(註4)也就是說,只要有「類林洋港市長」,就會有「類林洋港文資委員」,甘願淪為橡皮圖章。
相關閱讀│【蕭文杰專欄】文資保護法令打假球
列冊追蹤沒配套制度,就是將潛力文化資產推入坑
《文資法》2005 年修法時,增列了「列冊追蹤」的制度。「列冊追蹤」本意是原本是爭取一些溝通與說明補償機制的時間,不過地方文化局甚少公開說明,造成了「列冊失蹤」與「列冊等同死亡」的現象。
「列冊追蹤」最大的問題是在於對非所有權人對於文化資產主張的限制。依照《文資法》14 條,「列冊追蹤」與所有權人「申請」文化資產身分最大的差別是,無法比照《文資法》17 條至第 19 條進入大會的審議程序,所以無法因為現勘有「暫定古蹟」的保障,又因為拆除「列冊追蹤」的潛力文化資產在《文資法》中並沒有任何的罰則,因此常常遭到拆除,成為極大的漏洞。
是否將潛在文化資產「列冊追蹤」,通常是少數文資委員決定,專業性常遭到質疑。文化部在鄭麗君擔任部長期間,曾有改善列冊追蹤制度,中央地方協力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的相關政策,明令規定應至少有專家學者三到五人到場,而現勘完成後,亦應再召開審查會議或提送文資審議會討論作成決定。但是地方政府的文資現勘常流於形式,例如 2018 年台北市延平南路挖到台北城牆石遺構,研判可能在日治時代被拆下來砌下水道,不過台北市文化局僅派了一名民俗圖案背景,毫無考古資歷的文資委員到場現勘,立即判定不具文資價值。2021 年,屏東石頭營亦發現清代女性墓碑,屏東文化處僅派兩位學者現勘,就認定不具文資價值,顯然已經是違反文化部政策。不過全國最高文化主管機關即便被視若無物,也不曾積極處理。草率的列冊現勘,造成許多潛力文化資產被殲滅。甚至於文化部 2019 年的函釋提到:「『列冊追蹤』其法律性質為事實行為,對外並不發生法律效果。」等同鼓勵地方文化局依法作掉潛力文化資產(註5)。

另外提報列冊追蹤程序六個月內必須提送審議會辦理審議,作出下列三項決議,這項規定是僅限於個人或團體提報,但是對於早期由公部門列冊者,則並無相關規定。以台北市政府 2002 年列冊的星乃湯為例,因為遲遲等不到進入大會審議,如今已從經典日式溫泉建築變成廢墟,文化局相關人員依舊無人負責。


連暫定古蹟制度與《文資法》110 條也是打假球
公民面對地方開發導向的縣市首長不當作為,自然找向中央文化部陳情,但是連「暫定古蹟」的主導權,文化部也幾乎是全盤棄守。對於潛力文化資產遭受危難,文化部可以在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時,以書面或言詞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程序辦理,但是否可訂為「暫定古蹟」,仍全權交由地方文化局,以「尊重地方自治」為塘塞。「錯誤作為也是作為」,成為文化部不介入的理由。除非地方政府的主館機關於文化部告知三日內連「錯誤作為也是作為」都沒做,中央主管機關才可以依 110 條代行處理。

熟悉文資現況者皆清楚,潛力文化資產遭拆通常僅需要 30 分鐘,《文資法》110 條代行的先決條件是必須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才得代行處理。這也就是《文資法》110 條自立法以來,不曾也無法使用的原因。
台灣沒有文化公民權也沒有文化平等參與權
我國《文資法》雖然在第 1 條強調:「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但事實上文資審議的結果,是縣市首長可以操弄控制的。《文化基本法》雖然強調應保障人民文化權利,也強調「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文化保存義務之履行,有監督義務。」但是行政院卻將公民的公益訴訟權益拿掉,「監督」也淪為口頭說說,而無法實際行動。台灣公民欠缺文化公民與平等參與權,文化權益現狀依舊跟 40 年前一樣,原地踏步。
參考資訊
- 放開那個政府-搶救三井倉庫的民眾參與經驗談。
- 洪致文,《像我們這樣的文化恐怖,份子:文化資產與城市記憶守護筆記》台北:前衛出版社,2016。
註1 依照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註2 文資審議雖然號稱公開透明,但是一般會議僅給予公民三分鐘發言,而關鍵的審議卻完全是閉門,給予地方政府上下其手卻又無法監督的空間。
註3 依《基隆市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暨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條前段規定:「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九至二十一人,副市長為主任委員,擔任委員會議主席。本市文化局局長為副主任委員。」
註4 此段引用基隆文史專家王志仁調查之資料。
註5 文化部雖再三明令,並且在2016年1月14日以「文資綜字第1053000494號」函示:「『列冊追蹤』純屬主管機關依職權所為之行政作為,與所有權人之保存意願無關,亦無涉具保存價值之建造物,得否由所有權人自行保存之問題。……主管機關辦理各項文化資產工作時,均應合法合理以避免過度侵害當事人之權益,並於程序中適時提供當事人專業諮詢。非在表明私有古蹟之指定均應徵得所有人同意後始得為之。」不過2021年桃園京兆堂文資現勘,文化部對於違反前文函釋,以所有權人無意願為由,判定京兆堂不具文資價值的文化局現勘,文化部說詞為「 對外並不發生法律效果」,等同文化部與地方文化局共同謀殺潛力文化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