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楊俊台北當代藝術館(簡稱當代館)事件衍生的藝術界各種輿論爭議,在幾個階段的論戰之後,已明顯有烏賊戰的問題。本篇針對最後一波關於事件從胡永芬專文批評「諮詢委員球員兼裁判」到秦慧珠市議員在議會質詢時「展覽製作費視為策展人所得的利益輸送」引發喧然大波為背景,試著討論究竟這中間關於藝術界習以為常的「公正的把關機制」、「藝文專業自治」、「法規與專業倫理」有什麼樣的混用和定義需要釐清。

美術館自製展覽應受《採購法》約束?
近年策辦台電公共藝術案獲得不少好評的侯力瑋,在胡永芬10月4日臉書〈覆鄭美雅提問〉的留言談到:「以一檔展覽而言,如果經費來自於北市文基會超過50%以上(詳政府採購法第4條),依現行法規其實都已進入政府採購法規範之範疇,需受審計機關審計及監察機關糾舉。文中提到的策展人由諮詢委員提名推薦,其實在文化藝術採購辦法中也有相關規定可適用,但不管是特殊的文化藝術採購辦法或是傳統的政府採購法等,本質上都是從經費來源比例決定要不要遵守該法規,迄今尚無例外之情形。」
事實上,若像國營事業、政府機關在看待策辦展演活動,像是台電公司、地方政府文化局、中央政府文化部等單位,確實是以「採購行為」面對民間企業、法人單位,而以《政府採購法》或政院甫公告的《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看待之。後者為前法的特別規範,而有「個案管理」得視個別「招標案」的載明需要。然而,若以文化機構屬性,尤其像台北當代藝術館類屬於博物館系統,則此案應該介定為「美術館的自製展覽」,所以更適切的法規理解工具,應該是《博物館法》及其相關子法,而並非以《政府採購法》或特別規範的新法《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理解。
《博物館法》第4條條文是:「(一)博物館依據設立宗旨及發展目標,辦理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展示、人才培育、教育推廣、公共服務及行銷管理等業務。(二)前項業務,得視其需要延聘學者專家組成專業諮詢會,廣納意見,以促進營運及發展。(三)專業諮詢會組成與運作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所以這是關於博物館、美術館等機構在不同專業項目需求而授權成立諮詢委員會的法源依據。
於是自然不可將美術館長年有工作節奏的自製策辦展演,視為需要個別公開招標面對「廠商」的業務,除非像是美術館面對自身機構沒有常設工作團隊可以處理的土木興建、機電工程、改建擴建、或者是臨時非常態性質活動的工作項目,才會基於《政府採購法》公開提出標案需求。
藝術界的諮詢委員會─「審查」與「非審查」原則的釐清
前段所摘述的《博物館法》第4條中的第3項,因而有文化部所制訂的法規《博物館專業諮詢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當中的第2條界定了博物館在「諮詢委員會」的幾種功能,列有四種任務:
一、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審查及鑑價之審議。
二、博物館重要發展計畫之諮詢。
三、博物館之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展示、教育推廣及經營管理等業務之諮詢。
四、其他人才培育及行銷推廣等博物館重要業務之諮詢。
也就是說,同樣名為「專業諮詢會」,第一條涉及《博物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是指作品典藏系統的「購藏」、「議價」、「捐贈」、「鑑價」等事宜,所以像美術館典藏委員的諮詢會議,涉及明確的「審查」及「鑑價」的審議,即為明確的審查項目。
亦即在《博物館專業諮詢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4條規定的「審查委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涉及作品典藏、收購的館務資產行為,明確界定了「審查委員須利益迴避」。而諮詢委員會也包含了前段關於博物館館務發展計畫、研究、展覽、教育推廣、經營管理或行銷推廣等業務諮詢,這說明了:博物館四大功能的諮詢業務,可以單有顧問性質,也可以有審查性質。名為諮詢委員會的設制,自然包含了部分審查機制:如典藏諮詢委員,或是獎項審查、公開申請(open call)的審查、館務大型工程招標的審查,這是另一個需要釐清的關鍵。
誠然,在中文語意的複合使用狀態、業界或政府體系的文化習氣,很容易將定義或概念類似,但法理規定實有細緻差異的部分做出混淆視聽的理解。值此,我們自然不能將分明是機構主辦邀請的客座策展人或團隊視為廠商,也不可能認為美術館自製策劃展全數都需要被諮詢委員會「審查」。尤其歷年來,當代館只有小廳或地下街場地的展演機會有提供「徵件」,大廳的展覽若從未公開徵件,那又何來「審理」?如果有,那勢必也只有極少數人有這樣的訊息,這麼一來可能更窄化了「專業審理」和「專業自治」的授權代表性,淪為另一種名義上開放的遮羞布。
雖然當代館楊俊案從一年多前的檯面下爭鬥,今年年初漸在展覽開辦前後的逐漸浮出檯面,到七月底楊俊控訴駱麗真在臉書影射羞辱藝術家,到後來的各種白熱化和不斷岔題、甚至演變成輿論戰與議會攻防為工具的烏賊戰,實已讓事件不但沒有實事求是的究責或分析,無限度和不適切的擴張議題戰場,也著實傷害某些很體質本位的議題。
藝術界面對爭議事件將「價值理性」和「工具理性」混為一談,在議題上或而滑坡,或而偷換概念,實在需要藉由當前的案例再次釐清。藝術界面對資源的有限和珍貴,「價值理性」自然讓我們追求公正、權力的公平、菁英競爭場域的拔選是無私或陣營裙帶的,而體制規章和法治為「工具理性」,它是在價值理性面對仍然需要決斷狀態的適度制約和折衝。因而我們盡量避免只有聲音大的拳頭大,有資本的才有地位,有市場的才有生存位置,或是過度傾向特定群體或專項的得以囊括資源。
於是,我們也可以藉此思考,藝文機構法人化的前景和困境是什麼,為何當代館20年的歷史,最讓藝術界津津樂道的展覽品質是在她「公辦民營」的前面7年呢?我們面對專業自治的「價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到底錯亂了多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