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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界是勞基法的例外之地?

藝文界是勞基法的例外之地?

《典藏.今藝術》年初受文化部藝術發展司邀請,參與「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正條文草案諮詢會議」,主要是確認目前修法「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規定不變,但經相關把關機制後能「有條件鬆綁七休一」,然為何表演及視覺藝術產業者必須跳開勞基法基本規範的例外?
教育部日前公布「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將校外實習分為一般型與工作型,而為保障工作實習學生實習權益,其工作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的規範。然即有建築界學者反映,建築事務所熬夜趕圖是業界常態,以法規限制實習學生不能加班,學生是否能真切在實習期間體認業界的實景;也有藝文界的教育者反映為收取門票與保持民眾參與度,表演藝術或是視覺藝術的展演、座談通常必須舉辦在一般民眾休憩、下班的時間,才可能達預期的參觀群眾。如一場夜間的表演,演員與劇團行政工作者勢必在半夜裝台與拆台,若限制實習生的加班時數,是否會讓實習學生對於劇場實作流程更加疏離?這些意見的表達,都反應出包括建築、視覺藝術、表演藝術領域,所謂「業界常態」的工作型態有別於一般職場作息。
巧合的是,《典藏.今藝術》年初受文化部藝術發展司邀請,參與「勞動基準法第36條修正條文草案諮詢會議」,主要是確認目前修法「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規定不變,但經相關把關機制後能「有條件鬆綁七休一」,然為何表演及視覺藝術產業者必須跳開勞基法基本規範的例外?以及,目前修法方向是否符合產業需求。有別於會議外的社會氛圍,勞團們正在立法院周邊,表達對於勞基法修惡的陳抗與憤怒,會議內包括表演藝術聯盟、台灣劇場技術協會、紙風車劇團、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畫廊協會產經研究室等,並沒有針對目前勞基法的修惡,所會造成原本勞動、薪資條件就惡劣的藝文行政工作者更多過勞的風險表達關切與抗議,多數單位都關心詢問例假如何可以合法挪移,在劇場、博覽會等活動製作與彩排的密集工作時期,連續上班多少日為合法的範圍?在仍處於對於勞基法修惡憤慨情緒中的筆者而言,這些來自於民間的藝文產業主事者的發言宛如平行世界。
一部分原因也許是出席代表多數為各單位的經營管理者,他們在經費與人力的配置上的思考邏輯,都是如何最大化的利用有限資源。劇場界的代表也列舉包括排練場地的租用,原本就有時間與天數的限制,如何在每天與每星期有效的時間內完整的使用排練場的時間,勢必產生密集與強度極高的勞動周期。深刻細究無論表演藝術或視覺藝術的勞動環境,從上至下有各種會導致過勞的不友善設定,然而為了順利地完成每項活動,所累積的超時工作與密集過勞,是所有基礎藝術行政工作者共同的心願嗎?抑或各級藝文單位在符合勞基法的規範下,是否即因增加成本而難以生存?或是這些主事者是基層藝文行政工作者可以信任的對象嗎?在密集的勞動後,業主是否可以信任與承諾行政工作者們的休息與權益、是否可以得到實質的保障?這些因果相互牽制的關係都深刻體現出在藝文產業生存的無奈。
綜合這些來回討論的需求,評估藝文相關工作需要設定彈性工時應該是勞資共識,然而政府如何在此種彈性中,守護勞工的休息權與健康權是真正的關鍵,是否能有細則為藝文與非典型勞動者提供彈性與尊嚴的可能?是否在這些諮詢會議中能將基層勞動者的心聲也納入考量?「勞工的假是可以累積的,但是健康是無法儲存的。」一個使用人力充斥免洗邏輯的產業,藝術善美的號稱也是偽善的。
張玉音(Yu-Yin Chang)( 341篇 )

現為恆成紙業內容品牌野点(nodate)總監,從藝文網路媒體再度回返紙質與內容生產的實驗。熟悉台灣藝文生態產業結構,並關注跨文化圈的共通困境,致力編輯感官內容的閱讀體驗。近期埋首爬梳台灣刺青產業歷史,前中年的興趣是步行、茶道和花藝。
策畫專題〈為何我們逃不出過勞?藝術行政職災自救手冊〉曾獲金鼎獎專題報導獎。曾任「典藏ARTouch」總編輯、Podcast節目「ARTbience藝術環境音」製作統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