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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改制爭議】以文物作為外交禮物?從故宮身世看文化遺產、政權和刻意淡化的民國史

【故宮改制爭議】以文物作為外交禮物?從故宮身世看文化遺產、政權和刻意淡化的民國史

博物館不但作為文化遺產的道義責任,也作為各個有歷史恩怨的異國文化體會、寬容與諒解之道。我們只是從「寶物」來看待古文明的文化遺產呢?還是這些文化遺產可以幫助我們消融理解與敵意?
國立故宮博物院。(本刊資料室)

眾所關注的國立故宮博物院(簡稱故宮)日前行政院討論主改議題,文化部接受媒體訪問時,對「由行政院直屬機構改隸文化部」提出部分回應,在月前引起不小朝野兩黨的爭論,眾多反對意見在於「改隸文化部等於降格」、「改名等於催毀故宮品牌」等兩個論點上,這兩個論點,又同時奠基在「不應將故宮問題泛政治化、去中國化的主軸思考」。

故宮議題必然是政治問題,即使在博物學成為文化領域裡的成熟顯學、博物館時代成為現代政府標榜知識系統與文物史蹟有效檔案化最主要的利器,這都無法作為故宮脫離國家史觀和政治定位的免論藉口。如果說討論故宮議題須避免政治化思考,恐怕指的應該是「粗淺的政治意識型態」(所謂藍綠、統獨這種為陣營立場而論的方式)。因為,談到故宮與國家/政黨財產的一致性邏輯,傳統政治立場的統獨兩派,都有嚴重的雙重標準和認知錯異的問題。

獨派陣營既是反對中華歷代宮廷文物作為本國人文史的軸線,卻又因為半個世紀以來的「沉沒成本」,主張即使對中原歷代文物沒有文化上的政治認同,也因為大英博物館作為「全人類的博物陣地」就是無可動搖的前例,所以台灣獨立認同者也可以精神分裂般地宣稱它是國寶。

相對者,則以這幾年受到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簡稱黨產會)追討的國民黨人士,反過來動到故宮文物的腦筋上。他們認為故宮的文物和新店山區藏的黃金既然是蔣介石和國民黨政府搬來臺灣的,那麼這些財產則應該歸屬於國民黨的,仍停留在黨國不分的遺緒之下。

國民黨忽略不提的歷史

回看故宮文物產權在民國初年的政治移轉歷史,則又有雙重矛盾、發生在1920年代的兩個事件。

第一則事件是北洋政府直系軍閥馮玉祥。1924年10月,他發動了「北京政變」包圍並監禁大總統曹錕,聯手與孫傳芳成立「國民軍」,把遜帝皇室逐出紫禁城,將原先於民初《清室優待條件》裡保留「遜清小朝廷」的條件廢除。為避免先前小朝廷發生小朝廷皇室成員溥傑和溥佳夾帶上千件書畫與古籍繕本出宮據有的事情再度發生,第五條條款明訂「清室私產歸清室完全享有,民國政府當為特別保護,其一切公產應歸民國政府所有。」隨之,清室善後委員會決議儘速成立故宮博物院,並擬定《故宮博物院臨時組織大綱》,設立古物館和圖書館,以董事會監督和理事會作為管理制度。

第二則事件則是國民黨革命軍北伐平定京兆地區後,1928年由國民政府接收故宮博物院,旋即由國民政府委員會提案廢除故宮博物院,並籌備規劃「中央逆產處理委員會」用以處理拍賣、移轉故宮文物,並於國民政府首府南京成立中央博物院。當時政府最高決策機關國民政府委員會以懸殊票數通過此一決議,最主要理由在於委員會認為,北京故宮的文化資產為「遜清之逆產」(叛逆之不法財產),因此應以拍賣文物、擺脫舊中國帝制思想,象徵完全脫離清朝廷的統治之意。

當然,戒嚴統治38年的國民黨政府在回溯早期故宮博物院的歷史,上述史實皆是被省略跳過的部分,彷彿1927年之前的16年,北洋政府和清廷遜位共治宮廷文物遺產的「共和時期」不存在、初代的《故宮博物院臨時組織大綱》下的理事會和董事會「共治架構」不存在,甚至,當初代表國民政府結束北洋政府的中央逆產處理委員會,國民黨到臺灣的偏安統治時期,也拒絕承認。彷彿故宮的歷史源頭,只從1934年「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設置開始才存在。

不存在的「國立中央博物院」

時序位列這個刻意被略過的,還有在1933年教育部成立的「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幾位當時的學要翁文灝、傅斯年、張道藩、丁文江和梁思成等人組成的委員會,在北京故宮文物的產權透過政治授權畫入「國立中央博物院人文館」之後,方有如今國民黨強調的1934年「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設置,並議決在首府南京朝天宮成立故宮南京分院。以行政體例而言,無論北平故宮或是南京分院,在行政授權位階均是來自於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這也可解釋,即使到現行(2008年頒布)的法源《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第一條,都還是保留不存在的機構「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

事實上,就連國民政府到臺灣成立的第一個博物館─國立歷史博物館,當時和北平故宮、南京分院也一同位列在國立中央博物院的行政轄屬範圍之下。更不用說,國民黨遷台後的1956年,教育部撥交戰後日本歸還古物以及一批原為河南博物館所藏文物,納入還稱為「國立歷史文物美術館」的史博館第一批館藏品。1957年蔣介石指示將「國立歷史文物美術館」改名為「國立歷史博物館」一事,直至目前休館修繕為止,都還在為這種錯縱複雜的改名與定位混淆之間的半個世紀,苦思未來博物館面貌的布局。

一如史博館同時接收了1927年馮玉祥時代的河南博物館文物,這些歷代宮廷古物的博物館化,官方書寫的也總是跳過了堪稱北洋政府時期博物館派的「軍閥」馮玉祥。然而,後來臺灣的史博館先後位列教育部和文化部的行政隸屬單位,至多是因館藏數量和館舍空間致使編制無法和故宮比擬,這也不是博物館等級高低的問題,而是臺灣在博物館群走向更大光譜、與新型態美術館與展演場館林立的新型態,所不曾真正擬定國家對博物館專業輿圖的規劃所致。

國立故宮博物院展場一景。(本刊資料室)

二級機構首長易受政權更迭異動

1995年大法官解釋「釋字第387號」,明確對憲法第五十四至五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解釋:「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向總統提出辭職。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係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且係出席行政院會議成員,參與行政決策,亦應隨同行政院院長一併提出辭職。」在故宮於政務系統作為直屬於行政院、由行政院長提請院長人選再由總任命,每一任故宮院長的政治任期也都隨著閣揆與各部會首長一同進退,換言之,在現行中央政府組織法之行政系統「二級機構」,也是最受政治權力版圖分配而變化的一環。

隨臺灣政治民主化和總統直選之後,身為二級機構的閣員,受到政治勢力改變的機會,遠大於位列在部隸的專業機構。這可以從總統直選之後,故宮院長人事調動的頻率比部會之下的專業機構還要高。

如果從那些「反對泛政治化/去中國化」的聲浪,不隨內閣總辭的體例而波動,維持並確立博物館專業來看,二級機關和三級機關的身分差別不是在於首長官僚政治力的縮減,而是檢視文化部門的政務官如何維持專業博物館人的自治。

何妨有個「外交部的故宮」?

1970年10月12日至11月14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法國巴黎舉行的第十六屆會議上,整體回顧《國際文化合作原則宣言》,並制定通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Convention on the Means of Prohibiting and Preventing the Illicit Import, Export and Transfer of Ownership of Cultural Property),這項公約旨在加強各國間文化財產交流的作用、強調文化財產的重要性、各國其保護文化財產的責任、各國尊重本國和他國的文化遺產的道義責任、文化機構的作用,也提及相關非法行為對各國之間寬恕與諒解的阻礙。

從故宮在南遷、西遷、遷臺的文物流亡史,如果我們細讀,可以理解那些不為政宣所示的刻板史觀。故宮一事不但可以理解「中華民國」在民國初期的多重面貌,北洋時代五色旗到北伐後的青天白日旗,幾乎先行於宮廷共和暫管時代的第一線,也在戰時優先看出國民黨在戰時撤退的先行指標。故宮需要更廣泛地理解、討論,它現在為何如此,將來可以如此,否則,我們依然停留在1960年代以「故宮精神作為中華文化復興運動」的舊冷戰思維而已。

近年,全球在整體反思後殖民的浪潮,昔日的帝國在輝煌的博物館收藏史也面臨了「文物歸還聲浪」的挑戰,即使在1970年的聯合國教科文公約不溯及既往,在許多人眼中也可能僅徒具「條文的正面呼籲」各國文化遺產尊重和協商等宣示意義。然則,在我們如今重新思考過去不被重視的在地美術史、抑或是在疫情橫陳的年代思考全球共處的環境意義,博物館不但作為文化遺產的道義責任,也作為各個有歷史恩怨的異國文化體會、寬容與諒解之道。我們只是從「寶物」來看待古文明的文化遺產呢?還是這些文化遺產可以幫助我們消融理解與敵意?

那麼,何止改隸「文化部的故宮」可以思考?作為文化與和平國度的信念下,改隸「外交部的故宮」這個選項,也該是能被開放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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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牧青( 111篇 )

藝術新媒體「典藏ARTouch」特約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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