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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文杰專欄】台灣文化資產的「現地」保存困境

【蕭文杰專欄】台灣文化資產的「現地」保存困境

【Column by Hsiao Wen-Chieh】Conundrum with “In-situ”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Taiwan

最近立法院法制局對立法院提出了「考古遺址應以現地保存為原則」的修法建議。筆者肯定法制局在台灣文資環境惡劣的情況下提出建議,認為不只「考古遺址應以現地保存為原則」,其它類型的文化資產也必須如此思考。但是法制局終究是研究與建議的單位,關鍵在於立法委員是否會提案,及能否成案跟三讀通過,而漫長的立法,恐怕也非短時間可以通過。

最近立法院法制局對立法院提出了「考古遺址應以現地保存為原則」的修法建議。法制局除了引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考古遺產保護與經營憲章1990》規定,也舉學者說法,認為考古遺址的移動困難度極高,又容易遭受外來破壞,原地保存可展現的歷史文化脈絡,使得考古遺址的現地展示有其必要性。但現行《文資法》雖然有考古專章,但不論該法或相關子法、函釋都沒有揭示「現地保存」原則。

法制局同時也引用《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表示其設有專章,提出第27條第1項「水下文化資產應以現地保存為原則」,認為現地保存既然為考古遺址保存的基本原則,已被國際肯定。所以建議在文資法規範的有形文化財「考古遺址」類型中設立專章。

筆者肯定法制局在台灣文資環境惡劣的情況下提出建議,認為不只「考古遺址應以現地保存為原則」,其它類型的文化資產也必須如此思考。但是法制局終究是研究與建議的單位,關鍵在於立法委員是否會提案,及能否成案跟三讀通過,而漫長的立法,恐怕也非短時間可以通過。文化資產為何應該強調場所精神與「現地」呢?

文化資產應該注意與土地的關係脈絡

無論是有形文化資產中的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甚至是古物類型的文化資產及無形類的文資,筆者認為都必須是以「現地」保留為優先。

在威權統治時期,林安泰古厝面臨拆遷式的移築,學者楊雲萍在當時內政部的會議中,有風骨的表示:「拆遷保存古蹟之方法不足取,除拆除重建之技術不可克服外,更重要的是文化古蹟之價值非僅在於它的形式,重要的是形成它的歷史及發生的地點。」

而很多人認為,「古物」不就是可以搬來搬去,放在博物館展示甚至出國展覽嗎?為何要強調「現地」保存?以翠玉白菜為例,這個「重要古物」的確也曾出國,但是不是每個文物都適合移動?舉例來說,白河永安宮潘麗水門神彩繪、福隆宮蔡草如雲龍水墨壁畫、南瑤宮「福蔭海山」匾、水上苦竹寺葉王狻狔爐頂等,這類屬於寺廟建築的重要構件,一旦離開「原地」,豈不就脫離脈絡?就像達文西的作品《最後的晚餐》,這一件壁畫是在米蘭的恩寵聖母教堂,而非放在博物館當中。而在大英博物館的希臘文物,即便用盡設計能力,依然不如在最初原址的神殿。

二林穎川堂建築被判定不具文資價值,郭新林彩繪在當時臺灣歷史博物館林崇熙館長、陳靜寬組長、張銘宏協助之下才能異地保存彩繪。(攝影/蕭文杰)
被彰化文化局判定不具價值後,林崇熙館長前往搶救文物。(©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不過即使我們知道文資應該以「現地」保存為原則,台灣的彩繪壁畫未必有原址現地保留的命,例如二林陳宅被彰化文資委員判定不具文資價值,導致郭新林的壁畫必須流落到博物館。而我們也常常在博物館內見到「神像」被典藏展示,但是失去香火與信徒的「神像」總是讓人感到不勝唏噓。

台灣早期媽祖神像被放進了博物館,可是卻失去了原本的信徒香火。(攝影/蕭文杰)

台灣因為開發重於文化,常常有聚落被迫遷移,這些聚落的建築或許無法用「聚落建築群」方式保留,但是區段徵收下的政策,也常常讓聚落內百年文物淪為廢棄物,例如桃園海口聚落內的石敢當,未來也不知道何去何從。另外無形文化資產也有所謂場域的問題,比如繞境活動,這裡的「境」就是場域,布農族的pasibutbut(祈禱小米豐收歌)被歸到傳統表演藝術,但是這樣歸類是只有注意到表演,而忽略場所的現地精神,傳統上pasibutbut是指特定的豐收時間唱的,必須在布農族傳統場域之內。如果沒有了小米田,小米豐收歌就只是一種利用傳統文化的演出而已。

桃園航空城計畫海口聚落遭到區段徵收。人民搬離了,可是百年石敢當無處可去。(攝影/蕭文杰)
桃園海口聚落石敢當局部。(攝影/蕭文杰)
布農族的pasibutbut(祈禱小米豐收歌)。(© 國家文化資產網)

「現地」保存最大問題在地方政府投機取巧

現行《文資法》規範中,文化資是否有能「現地」保留的明確條例?依照《文資法》36條提到:「古蹟不得遷移或拆除。但因國防安全、重大公共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保護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召開審議會審議並核定者,不在此限。」

可是九二一地震之後,台灣《文資法》增加了「歷史建築」,由於「歷史建築」沒有規定規定必須「現地」保留,所以縣市政府遇到可能跟開發有關的文化資產,就登錄為「歷史建築」,接著像模型、玩具一樣搬來搬去。我們遺忘了楊雲祥說的:「拆遷保存古蹟之方法不足取,除拆除重建之技術不可克服外,更重要的是文化古蹟之價值非僅在於它的形式,重要的是形成它的歷史及發生的地點。」

例如台北市前都發局長林洲民兼任文資委員時,於三井倉庫案自創「《文資法》規定歷史建築可以移」的不實說法,因為《文資法》根本沒有這樣寫。而為了開發,新店劉氏古厝群異地重組,竟然被文化局「行銷包裝」成愛護文資打造新北第二林家花園的行動。

工程挖到的考古遺址能夠原址保存嗎?我們的「考古遺址」認定是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遺物、遺跡,而具有歷史、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價值之場域。」這裡的「考古遺址」並非是僅指史前的遺址,而認定與否,還是在於文資會。例如三分子日軍射擊場遺址是年代約百年,但是可以是「考古遺址」指定,可是台北市的清代機器局遺構、番學堂遺構明明都是工程中挖掘出來,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卻認定是「古蹟」而非「考古遺址」。《文資法》規定「古蹟」不能被遮蔽,但是「考古遺址」有時卻因為保存因素選擇回填。清代機器局遺構、番學堂遺構選當時將其部分或是全部回填處理,那台北市文化局以「古蹟」的方式指定,豈不是違反了《文資法》?

台北番學堂遺構,目前已經回填。(© 國家文化資產網)

「考古遺址」的認定在台灣不是文資專業考量,而是取決於是否要開發。舉例來說,榮錦園區旁的原臺北刑務所考古遺址,台北市文化局拒絕公民用「考古遺址」提報文化資產,結果當然無法保留。台南南鐵東移挖出了轉車臺,也沒有審議出是否有文資價值,就被文資會判定切割保存。所以台南南鐵轉車臺既非古蹟或歷史建築,現階段更不是「考古遺址」。桃園火車站進行捷運施工時,意外挖到清朝劉銘傳時期的鐵路遺構,文資委員江芝華呼籲搶救,但桃園市政府還不是讓這樣遺址被消失。如今前市長鄭文燦搖身一變成為行政院副院長,儼然成為文化部的頂頭上司。

即使是國定遺址等級,Blihun漢本考古遺址遭遇蘇花改時,還是採取了搶救式挖掘。(攝影/蕭文杰)

立院法制局提出「考古遺址應以現地保存為原則」的建議固然好,也是良心建議。但後續修法,須是政府機關或立法委員提出,文資團體能找的到足夠的委員連署覆議嗎?如果沒有足夠的公民意識,恐怕根本無法在立法院提案。就算能提案通過,三讀也會是一場艱難的硬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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