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我國《文化資產保護法》於立法院修法過程中,在有形文化資產中增列「紀念建築」這個項目,根據該法條「紀念建築」:指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紀念建築」本來就是要擺脫原來登錄「歷史建築」慣用的思維,再闢國家歷史保存的另一途徑。這樣的美好善意,行政機關文化部文資局並沒有跟上,因此將「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採用同樣的登錄廢止辦法,而且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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