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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文杰專欄】我們的紀念建築要紀念什麼樣人物:由「徐蚌會戰單身士兵墓」與「產婆施周靜江故居」不具文資價值說起

【蕭文杰專欄】我們的紀念建築要紀念什麼樣人物:由「徐蚌會戰單身士兵墓」與「產婆施周靜江故居」不具文資價值說起

【Column by Hsiao Wen-Chieh】What Kind of People Do Our Monuments Commemorate? “Grave of Single Solders in Battle of Hsupeng” and “Former Residence of Midwife Shi-Chou Jing-Jiang” and Their Lack of Cultural Heritage Value

徐蚌會戰單身士兵墓、產婆施周靜江通通被文資會判定不具文資價值,讓筆者思考,台灣保護文資的問題不是缺乏法源,而是我們的保存哲學。為何黨國權貴有關的容易被保留,常民歷史的集體記憶卻不具文資價值?我們的文化資產保存,是不是應該著重本土脈絡的文化資產呢?除了保存所謂具有建築史意義的建築物之外,對於建築物背後的場所意義,是不是也該多一點注重?

2016年我國《文化資產保護法》於立法院修法過程中,在有形文化資產中增列「紀念建築」這個項目,根據該法條「紀念建築」:指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而應予保存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

「紀念建築」本來就是要擺脫原來登錄「歷史建築」慣用的思維,再闢國家歷史保存的另一途徑。這樣的美好善意,行政機關文化部文資局並沒有跟上,因此將「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採用同樣的登錄廢止辦法,而且2017年跟2019修訂《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時,在辦法的細節上,都呈現倒退嚕的現象。

首先2017年《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將登錄基準之一的「具歷史文化價值者」刪除,造成了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建造物無法依法登錄為「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而僅能用建築的角度來評斷文化資產,只把文化資產評斷的方式狹隘化,這也造成了台南文化局以不符合登錄要件為理由,判定湯德章故居不具文資價值。

湯德章故居被台南市文化局文資會以歷經大幅度增改建判定「不具文資價值」後,沸沸湯湯的引爆了《文資法》母法與辦法之間的爭議。對於這樣的衝突,文化部李永得部長表態說:「湯德章的精神就足以使故居具紀念。」接著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文資局古蹟歷建科科長游英俊說:「文化資產保存法2016年修法後新增『紀念建築』項目,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二條規定,『合於歷史建築登錄基準之建造物與附屬設施物,如屬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者,得登錄為紀念建築。』指的是修法前若已取得歷史建築身分,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可登錄為紀念建築,而非紀念建築要先有歷史建築身分。」

被台南市政府判定不具文資價值的湯德章故居。(攝影/蕭文杰)

即便是部長對「湯德章故居價值」有所表示,原本的《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寫的含糊不清也是事實。台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對於這樣的判定,把原因歸咎中央,表示若中央修法,才願意重新啟動審議程序。因此文資局又特別修訂了辦法,增列了2-1條

紀念建築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

一、與歷史、文化、藝術等具有重要貢獻之人物相關,且其重要貢獻與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具高度關聯者。

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且應予保存者。

無奈即使修訂了辦法已經逾半年,不只是湯德章故居遲遲未重啟審議,近日「徐蚌會戰單身士兵墓」與「產婆施周靜江故居」在文資現勘就已經被判定「不具文資價值」,連進入實質大會討論的機會都沒有。這也不禁讓人思考,「紀念建築」應該紀念誰?我們台灣的文資保存哲學又是什麼?

由保存哲學分析台灣「紀念建築」紀念中的爭議

筆者認為文化資產要談「紀念建築」,就必須由台灣社會思考,立足於這塊土地,在何種狀態下,要把一棟建築物歸屬在「紀念建築」這一個文化資產類型上。

蔡瑞月舞蹈社原為日本時代的文官宿舍,這一棟建築其實有多次增建、改建。文資審議結果所獲得的文資身分是保障性最高的「古蹟」,增建、改建並沒有成為不指定文化資產的理由,強調的是蔡瑞月在舞蹈教育與現代舞之推展各方面有不可磨滅的貢獻,足見1999年指定的當下,文化資產的保存觀念就已經不是強調建築物的凍結。

1999年被指定為古蹟的蔡瑞月舞蹈社內部,經常辦理各項活動。(攝影/蕭文杰)

2016年《文資法》修法後,某種程度來說蔡瑞月舞蹈社當然也可以歸納到「紀念建築」這一個類型中,但是「古蹟」不能被任意移築,就台灣的社會環境來看,把蔡瑞月舞蹈社歸納在「古蹟」類,反而比較能避免文化資產動不動就因為「都市開發」而讓步。

另外過去文化資產的類型並沒有「紀念建築」,不過像是鄭豐喜故居,即使建築物本身不具特殊性,依然可以用「具歷史文化價值者」的方式來登錄歷史建築。但是2017年修訂《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卻將此登錄條件刪除。試問類似「美麗島雜誌社高雄服務處原址」這樣的歷史重大事件發生地,其建築本身也不具特色,是否未來就無法用「歷史建築」的方式保留呢?

2013年登錄歷史建築的鄭豐喜故居。(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2007年登錄為歷史建築的美麗島雜誌社高雄服務處原址。(圖片來源:國家文化資產網)

誰該被用社會資源來登錄為「紀念建築」,是一個嚴肅的議題。文資愛好者吳冠毅曾表示:「『紀念』是一種需要非常小心的公開言論,當你紀念一個錯誤的對象,它可能就等同在發表仇恨言論。」筆者亦認同這樣的看法,因為很多事件場址,即使具有歷史價值、建築價值、具稀少性,但是卻不宜「紀念」。

黃杰故居最初是用歷史建築登錄,但是台北市政府行政程序草率,事後被法院判斷「恣意濫用而違法」。事後市府的文資審議並非是將歷史建築的程序補正,而是用紀念建築方式登錄,對於當事人在威權體制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他在臺灣軍事、政治和人權史上的歷史閉口不談。(圖片來源:國家文化資產網)

新北市把杜月笙墓列為「紀念建築」,可是杜月笙的歷史評價褒貶不一,他是以毒品交易起家的幫派大老,生前不曾踏足台灣。杜月笙很值得台灣人「紀念」他嗎?同樣台北市政府把黃杰故居也列為「紀念建築」。雖然黃杰在軍事上有其歷史地位,但是黃杰是負責執行白色恐怖的重要人物。「紀念」黃杰,會不會讓人民思考過去威權統治帶來的傷害?既然「歷史建築」與「紀念建築」在保存的獎勵與相關配套措施一樣,為何杜月笙墓、黃杰故居不是用「歷史建築」來談文資保存,而非得「紀念」呢?

杜月笙墓園目前為新北市登錄的紀念建築。(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徐蚌會戰單身士兵墓、產婆施周靜江故居不值得文資保存嗎?

文資的保存或是歷史的書寫,能否跳脫傳統政治史,能否探討時代感同身受的課題,與所謂集體記憶呢?我們的歷史課本既然能書寫民國史中的徐蚌會戰,代表這是一個重要歷史事件。會戰前胡璉至江西,得省主席方天的協助,一方面透過招兵,一方面到處強行拉伕,徵兵10萬人,部分輾轉來到台灣。這一群人的歷史難道不是台灣近代,談論民國史應該紀載的嗎?能夠敘述這段歷史的單身士兵墓,難道不具價值嗎?

施周靜江故居,此建築因為嘉義縣文觀局文資現勘判定不具文資價值,慘遭拆除。(蘇明修教授提供)
施周靜江故居,內部呈現當時產房之樣貌,(蘇明修教授提供)

嘉義縣朴子的產婆施周靜江(1922-2017)故居,亦被嘉義縣文資會判定不具文資價值。但是這位跨越兩個時代的助產士,接生超過3000位嬰兒,一直保持「從沒有出問題」的紀錄。雲林科技大學副教授蘇明修在其臉書表示:「她的故居暨產房的組合不僅是基層醫療少見的空間型態,具有醫療建築類型學價值。施周靜江助產士跨日治戰後的資歷,以及她在戰後嬰兒潮時期任職衛生所,以其專業及服務熱情,三十多年的職業生涯接生無數,對地方公衛有傑出貢獻。她的經歷及故事是一頁地方醫療史,具有歷史意義。其次,她接受現代的『產婆』養成教育,學習產婆學、生理衛生婦產常識,分娩的學識及實習,相對於傳統以經驗為主的『先生媽』,具有醫療現代化、科學轉型的意義。在未來再利用方面,不僅建築硬體保存良好,相關的歷史文獻、接生設施均可於整理後成為未來展示的重點,在基層醫療文化保存不易的時代,朴子何其有幸,能有一座與生育相關的產婆文化館,不管對家族成員、在地特色的保存,甚至對台灣助產士文化的發揚都會是重要的一步,期待文化主管單位能考量其在基層醫療文化的稀少性,以及上述論述的有形、無形文化資產價值,給予適當的文化資產位階,保存醫療文化資產,促進地方特色發展。」無奈施周靜江故居仍無法被依照紀念建築的方式保留。

1970年興建的江西單身戰士墓,紀錄胡璉所屬部隊曾經參加徐蚌會戰,(吳柏瑋提供)

由徐蚌會戰單身士兵墓、產婆施周靜江通通被文資會判定不具文資價值,讓筆者思考,台灣保護文資的問題不是缺乏法源,而是我們的保存哲學。為何黨國權貴有關的容易被保留,常民歷史的集體記憶卻不具文資價值?我們的文化資產保存,是不是應該著重本土脈絡的文化資產呢?除了保存所謂具有建築史意義的建築物之外,對於建築物背後的場所意義,是不是也該多一點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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