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位台灣前輩藝術家因為陸續捐出代表作品給高雄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高美館),而遭到國稅局追稅,以2006年實施的「最低稅負制」為法源,將作品金額超過600萬的部分,課徵20%的稅率,也就是說,假設藝術家捐出一件1,000萬的作品,隔年他在報稅時,就必須先申報所得1,000萬,在扣抵掉600萬捐贈的抵稅額度之後,仍將為剩下的400萬「收入」,額外付出80萬元的稅金。此消息一出,不但讓該位藝術家幾個星期以來「吃不下,也睡不著」,也讓高美館的館長謝佩霓擔心,會影響藝術家或收藏家捐贈藝術品給美術館的意願。
高雄市立美術館外觀。(本刊資料室)
所謂「非現金捐贈」,是指除了現金以外的捐贈行為,而受贈單位則會開立收據供捐贈者申報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使用,但由於衍生出諸多浮濫取巧的弊端,例如購買市價很低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簡稱公設地),或是瀕臨倒閉的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給政府,一方面刻意提高捐贈的金額,但實際物件的價值卻見仁見智(如公設地的抵扣金額在2006年之前,原以公告現值計算,約為市價的五倍之多),藉此「假捐贈真逃稅」,故而政府才會在2006年為了規避因捐贈而發生的節稅舉動,祭出許多法令限制。然而,謝佩霓認為公立美術館有其嚴謹的組織和捐贈辦法,且經市政會議通過,館方的專業也能夠判斷所接受的作品是否具有文化資產價值,應不違背實物捐贈用以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所以應該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的規範:「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的限制」,進而全額抵稅且無上限;同時,國立台灣美術館、台北市立美術館則表示未曾發生類似的追稅事件,故而謝佩霓正積極與稅務機關溝通當中,希望能為此案例找出合理的解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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