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藝術創作形式快速變化、智慧財產權與授權爭議頻仍、藝術市場交易日益複雜的背景下,臺灣藝術界與法律界的對話需求愈發迫切。然而,藝術法並非單一學科,而是高度跨領域且具實務應用性的法律領域,需彙集各方專業合力推動。它本質上是一個跨域公共基礎建設,牽涉稅務、境內外流通、開業實務、鑑定鑑價、永續、藝術家權益保障與勞權等多重面向。

8月15日,「台灣藝術法學會成立大會(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於東吳大學城中校區崇基樓7樓1705會議室舉行,這是臺灣首個聚焦藝術文化法學研究的專業組織,集結眾人之力而成立。此次成立大會選址東吳大學舉行,具有特殊象徵意義。大會主席由籌備會主任委員李佩昌律師擔任,其致詞表示東吳大學與臺灣藝術法領域的早期發展具有深厚連結。
2018年3月26日,東吳大學即舉辦「藝術品交易之法律爭議及風險控管研討會」,為少見的藝術產業與民事法律界合辦之研討會,於今看來已是一個深具意義的歷史檔案,可視為第一場有關藝術法的研討會。當時由東吳大學法學院教授黃陽壽、鄭冠宇擔任主持人,李佩昌律師與中華民國畫廊協會台北藝術產經研究室執行長柯人鳳就藝術品交易的買賣契約爭議與案例,暨藝術鑑定及鑑價在全球藝術市場應用現況,進行報告。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林信和、臺灣文化法學會秘書長廖凰玎律師,就自身承辦相關案件之經驗做分享。東吳大學法學院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陳汝吟和觀想藝術中心副總經理周秀美,各別就其專業之學術界與產業界發表最新觀點。
接著,2019年6月6日舉辦「無價之寶?!藝術品鑑價實務與民法相關問題研討會」、2019年10月週三之10月9、16、23、30日「當代熱門議題講座 主題二:藝術品與法律」、2020年「公共議題與法律論壇(第一回)藝術與法律的交錯」,加上東吳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范文清、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朱健文等人陸續投入,有志之士們持續在公眾領域推動相關議題講座,於藝術法領域耕耘。
李佩昌說明成立初衷,「藝術法是多種專業與法律的結合。我們期許『合眾人之力,為藝術助力,作藝術後盾』,集結法律專家、藝術家及藝術企業家的力量,為臺灣的藝術文化法學、法制及藝文環境的發展和革新有所助益。」他多年來看見大家各自努力、各有專業,希冀成立平台組織,可以將分散在各處的專業者、實務經驗與案例知識聚集起來,透過眾人之力的參與分享,未來才可能形成一個有厚度的藝術法社群。

「藝術法學會要做些什麼?第一個當然是藝術法學。第二個,我們是希望可以促進位制度的革新,再來是一個整體的法治環境可以更友善產業跟友善藝術家,維護藝術家權益,這是我們學會的成立宗旨。那主要的任務有哪些呢?有法學、有法治、有智慧財產、有藝術資產交易安全、爭議解決跟事業創新,有科技、人工智慧、有永續、有國際流通、有稅制、有行政管理、經理經濟制度跟工作者的權益保障。」
李佩昌並舉在2018年「全球華人藝術網」爭議事件,而產出的「藝術經紀四大合約」即是合眾人之力的成果展現。當時透過中華民國畫廊協會附設台北藝術產經研究室,結合臺灣文化法學會、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等民間組織及律師事務所攜手研議而成,當然是期待成為藝術產業發展的堅實後盾,今天在座的都是光明正義的力量,也是我們同在這裡的原因。
從2018年在東吳大學舉辦的第一場藝術法研討會,到今日成立大會的落成,這條路走了近八年時間。成立大會現場匯聚了法學、藝術、文化政策等各領域代表人物,共同見證這個醞釀多年的組織正式成立啟動。
黃陽壽教授在致辭中指出,台灣涉及藝術文化及創作者權益的法律相當多元,涵蓋創作獎勵、文化資產、智慧財產權、展演空間與藝術教育等多個層面,一般統稱為「藝術法」。
他引述《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國家應保障教育、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隨國民經濟發展適時提高其待遇。他進一步說明,現行相關法律體系的核心根本法為2019年6月5日公布施行的《文化基本法》,旨在保障國民文化權利與藝術表現自由;其他重要法律尚包括規範公共藝術創作權益的《文化藝術獎勵及促進條例》、保障古蹟文物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以及引領全民美學素養的《藝術教育法》等。他強調,「當然,不免還會涉及民法、行政法、刑法交錯規範的適用,會牽涉到這些不只是藝術法的問題。過去臺灣不乏優秀的藝術家和專業的法律人才,但兩者之間往往缺乏一個系統性的對話平臺。今天臺灣藝術法協會的正式成立,正好填補了這樣的一個長期的空白。臺灣藝術法協會未來一定能扮演好橋樑的角色,不僅能為藝文界解讀法律。更能為立法及政策提供最前瞻性的建言,共同推動臺灣歷史文化法學的蓬勃發展。」
林信和資深律師分享歷時九年、涉及561位書畫藝術家授權爭議的「全球華人藝術網」訴訟案件。該案件源於相關人士以不實方式取得藝術家授權同意書,導致包括藝術家本人及展出畫廊皆蒙受損失,甚至遭索賠。經過長期法律程序,最終促使相關繼承人宣告放棄所有透過爭議方式取得之著作財產權及授權文件,案件目前仍有部分訴訟後續程序尚待處理。
他特別提及,這麼多的藝術家中,朱銘先生是個重要例外。因朱銘表示授權事務非本人處理,而是由基金會處理。一聽到基金會,將有律師介入,全球華人藝術網董事長林株楠便主動撤退,朱銘也就沒有簽署該同意書。這個細節暴露真正的防禦機制,不是藝術家本人比較懂法律,而是其背後有基金會治理與法律顧問把關。林株楠能說服個人藝術家,卻不容易穿透有法律顧問與組織程序的基金會。林信和表示透過此案例,充分凸顯藝術產業亟需專業法律支援的迫切性,也印證了藝術法學會成立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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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現場並邀集多個藝文相關團體代表。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理事長蔡雅庭表示,該工會長期關注勞權與工作環境,並持續推廣智慧財產權相關議題,期待未來能與協會有更多交流,協助第一線了解創作者處境,讓創作者的想法能更快與藝術法接軌。

視覺藝術聯盟理事長沈伯丞則指出,藝術家與藝術領域長期以來對法律概念較為陌生,過去訴求往往偏向感性表達,他期盼協會未來能與之加強合作,在理性與感性之間搭起堅實橋梁,讓台灣藝術產業與藝術法能夠齊頭並進。
表演藝術聯盟秘書長李孟融也提及,藝文界過去在法律養成上多仰賴前輩教導,此次藝術法學會的成立對於建立法治觀念具有重要意義,期盼未來能有更多合作機會,提升演藝團隊與藝術家對法律的認識,進一步促進整體環境發展。
中華民國畫廊協會理事長陳菁螢致詞,肯定藝術法學會成立之意義。她提及過去十年間畫廊業者與法律專業人士的合作經驗,並以「全球華人藝術網」爭議事件為例,說明藝術授權與版權問題對畫廊經營造成的實際衝擊。她表示,期待藝術法學會的成立能協助建立更完善的著作權、授權及所有權相關法律規範,讓藝術家與市場雙方都能獲得應有的保障。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博物館研究所教授廖仁義以搭計程車的經驗幽默切入,透過司機對北藝大表演、電影、美術、體育等誤解,說明外界常把藝術工作簡化為畫圖、跳舞、拍電影;但藝術生態實際上還需要行政、管理、美術館營運、市場服務與法律協助。他歡迎藝術法學家加入藝術工作者行列,都是藝術服務業,並強調藝術家的「感性」與法學家的「理性」相結合能有花火,將能為藝術工作者權益保障帶來正面效益。

大會最後順利完成各項議程及第一屆理監事選舉,理事長由李佩昌當選,其於會後發表感言,由衷感謝所有關心藝術文化發展的朋友們,並表示各界的支持與祝福是學會發展的動力,還請大家不吝支持指教。未來台灣藝術法學會將積極開展藝術文化界產、官、學、研之跨界合作,歡迎踴躍加入,共創藝術法的嶄新篇章。

第一屆理監事名單:
理事長
李佩昌,台北律師公會文化藝術法委員會首任(第29屆)主任委員、第 30屆主任委員,台灣信託協會文化藝術及智慧財產權信託委員會主任委員,六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理事
1.陳汝吟常務理事:東吳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副董事長。2.卓心雅常務理事:作家,筆名 Aris 雅豊斯,台北律師公會第 30 屆文化藝術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寬和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3.范瑞華理事:全國律師聯合會第 3 屆常務理事,台北律師公會第 29 屆理事長,政治大學法學院兼任專技副教授,總統府法規委員會委員,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
4.王萱雅理事:台北律師公會第 30 屆稅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全國律師聯合會第 3 屆稅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
5.劉碧旭理事:台灣藝術史學會第 1 屆常務監事,國立台灣藝術大學美術學系、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美術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6.朱健文理事:東吳大學及台灣藝術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7.劉承慶理事:電影監製/製片,台灣藝術大學兼任講師,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8.吳漢鐘理事:正修科技大學視覺傳達設計系副教授,文物修護研究中心化學分析組組長。
9.劉文仕理事:東吳大學兼任專技教授,台灣偏鄉兒童教育基金會董事長,嘉義興華中學董事長。
10.徐佳緯理事:日內瓦藝術法基金會會員,英國皇家特許仲裁學會會員,歐盟資訊隱私專家(CIPP/E),博仲法律事務所律師。
監事
1.宋皇志常務監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及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中華無形資產暨企業評價協會理事長。
2.黃慧萍監事:文匯法律事務所共同創辦人/合夥律師,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3.石隆盛監事:中華民國畫廊協會永續辦公室主持人,藝科智庫執行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