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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待反思的全國文化會議

仍待反思的全國文化會議

政黨輪替後的這次會議,幾乎每場都有是否是「大拜拜」,以及究竟會不會有施政後續的質疑。這次的全國文化會議和《文化基本法》草案的巡迴說明與過去不同之一,是由研究者為主的「台灣文化法學會」和「台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團隊執行,而這也照見了文化施政在實務和理論之間的落差。
過往疏漏政策的收帳
儘管在議題分組和邀請對象及組織上,執行團隊構思縝密,但分成六個議題、每場分配兩個議題仍有縫隙,屏東場上以影視新科技和多元族群討論「永續力」及「包容力」,就顯得很不接地氣;而新竹場意欲吸引科技界人士,辦在竹科內則顯得一廂情願。各場出席的地方文化官員,態度落差很大,有積極思考、主動回應者,有些像是為猜題答題而來的,有些則相當嫻熟於責任拋接術。文化議題輕重不一,但許多場次幾乎都由文資議題充飽(暴衝)全場。吾人可能以為文資保存分子的戰鬥力太黏稠堅韌,其實是過去十幾年來,文資政策的倒退和散漫,使得文資於法有據,執行上卻漏洞百出,文資災難星火燎原,而導致不得不臨場「攔轎的冤情」。
全國文化會議和政策白皮書都還在進行中,但各種緩急輕重事件持續爆發:表演團體無法替國外舞台專業者申請合理工作證、彰化的古蹟關帝廟和陽明山美軍宿舍火災、「台南市美術館設置自治條例」違反母法、台東八仙洞遺址拆除危機、台中天外天劇場被審議為不具保留價值、凱道上的原民行動在暴雨夜遭警察突襲、行政院欲將具文化景觀身分的中興新村交由國有財產署執行外包作業……,這些「文化急重症」,都是過去機關之間不溝通、執法程序不思維、中央地方權責不銜接甚至互推卸責,現在必須收回和面對的爛帳罷了。
文化官僚創造的階級意識
以全國文化會議把文化部的公務員催出來,並不是文化部開出執行標案時的初衷。全國文化會議和《文基法》的標案,原始樣貌是一個「全台加外島巡迴的公關及場佈業務」。第一次招標文件公告時,讓不少學者感覺很錯愕。《文基法》是一個憲法層級的格局,制定法律的過程卻是透過標案來完成,情狀不堪。讓我們回望歷史裡各種憲章、人權公約成立的可歌可泣的歷史,再看見公機關只願接手記錄打字的作業,卻能兼做監督學者的角色,不免感受到個體在文化使命感前面對著荒涼的官僚景象。
一旦得標,研究單位瞬間從智庫變成廠商,學者瞬間從公機關的諮詢對象變成被監督對象。本來,出自對知識敬重,我們對於資深與新進研究者不應有階級差異,人文體系更仰賴新舊之間的使命感承傳與創新。不料卻因為標案的任務分配像服務業般的階層,公機關竟也取用不慚使用這種階級差異,對有頭銜的學者屈躬投敬,對資淺的研究人力卻彷彿對待包商的下游,頤指氣使盡出。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對於公機關,全台動員的全國文化會議和《文基法》,核心的任務不是在創造更進階、更實質的平等嗎?為什麼原來應該是一個有智慧的三方合作任務設計,在短淺的視野裡變成階級關係?
學術界「舒適圈」存在嗎?
《文基法》、全國文化會議和文化政策白皮書的進行,捲入的研究者和各界專家近200人,分別擔任諮詢委員、主持人、引言人及分組召集人等,過程中有高度投入的學者專家,也有持質疑姿態者。接案團隊廣邀各研究範疇和專業者,製造跨領域和跨世代的論壇形式,理想上在於製造出三方論壇,在官、民拉鋸關係之外拉出深入中立的角度,然而不同程度涉入文化事務的學者,也展露出很不同的姿態。學術界若是對於自己熟悉的學理過於自信、認為過去的案例可以無限適用於未來、或以援引國外的成功案例來「激勵人心」,很容易疏離現實;而若不與官方「授命」的角色保持距離,也徒失中立和批判的利器。
隨場的文化部人員曾經譏議過「承辦單位的人怎麼可以登記發言?」雖為私下表達的意見,卻足見公務員認為「廠商」不具言論自由,也不在文化施政受惠範圍內。這種荒謬的官僚思維,引發我們更積極捍衛文化政策研究者及文化事務參與者基本權利,紛紛以多重身分爭取論述權。多場的會議中,不少受邀的引言人、主持人和學者以個人或其他團體會員身分發表意見。而這只是反映出身處文化界,大家的角色都是多重且多方擔待的,儘管是學者也難以安坐舒適圈。
全國文化會議台中場次。(全國文化會議提供)
文化基本法:文化法制化的維持現況(status quo)陷阱
在《文基法》多場的專家諮詢會議中,執行團隊為求納入多元觀點,盡量擴大議題範圍和參與人數,讓關注議題擴散,然對於文化施政持有意見和願景,卻生疏於制法脈絡的文化界,感覺無法從字句稀薄的《文基法》裡看到保證;相對的,來自法學界的研究者,對於目前國內急迫待解的文化處境,並無深入體驗,諮詢意見多以法理之間的折衝和援引他國及國際公約的現實為主。在多場文化和法律專業合場的諮詢會議後,我們頗能預期文化一旦進入法制化的程序中,就必須納入因果和行為責任的可計算架構中。如果嚴謹地追隨律法所頒示的尺度,由法律啟動權利而正當化政策,反而讓可以發生的事成為必做的事、讓選擇成為義務;在權與責的架構下,文化的生出轉成,很可能逐漸無法預示未來、排除偶然,而變成無從實驗、不擅創新的日常項目。
目前的《文基法》中上列的重要條文除了個體權利保障、公領域職權劃分外,還有必須精工細做的「文化影響評估」和「救濟途徑」。有這些條文,一部基本法才堪稱具貫徹性,前瞻性,但可想而知將會造成法與法、行政與政策優先性的激烈競爭。而這種競爭,在《文基法》諮詢和說明會還在運作期間,已經引起公部門內部不同層級的權力衝撞了。我們也非常可以預見《文基法》草案在行政院和立法院裡可能會遭受什麼「凌遲」。文化界、政策研究圈在如此的政治翻弄下,是接受法制化下的文化權現況,等待分配,還是繼續自求多福,隨機起義?
以資源分配代替權利:反使文化進入裸命狀態
文化自有政策以來,都是在階級性和差異性極大的選項裡徘徊,有時華麗鋪張、有時捉襟見肘,若要以文化權做為施政的準繩,便需納入所有人的所有文化特徵;若要以物為對象,物物相生但權職取捨便無了根據。文化部經費及尺度龐大的政策,如「再造歷史現場」(六年100億)及「前瞻計畫」(四年214億),便具有重編區域文化資源的影響力。一旦仰賴法規和預算,沒有定位的人與事便無從納入政策恩澤;原本有機多樣的文化生長脈叢,也必須從事先定義,才能成為名有所指的「文化」。
引用阿岡本(Giorgio Agamben)的裸命(bare life)概念,是因用他來自牲人(Homo Sacer)的「可被弒卻不得獻祭」的古代律法,其神聖性的取得是經由以神之名起誓「若違誓言,願受神罰」,做為現代政治的隱喻。即是「以被排除的形式納於司法之內,成為主權決斷的施行對象,而成了赤裸的狀態,被迫面臨『無法』(人人可弒之)與『法』(可移除權利)的存續危機」。政策權力的施用,便是在此兩者之間生產文化的「裸命」階段,施政權力正當性的鞏固,出自於製造文化裡的寵辱殊異的階級。在全國文化會議、《文基法》說明會過程中,不斷出現許多曝曬在(政策之)外,承載艱困記憶的生命和物件,它們的陷溺或是因為弱勢、少數;或是出自歧視和排除的社會機制;或是基於私利與公益的競爭;或是卡在未竟的轉型正義程序裡。例如被統一化的不同條件身障者的文化參與、被邊陲化的特定語言、因少數而被指(定)為弱勢的族群、遭驅逐再驅逐的原住民主體,乃至因地方政策的鬆脫而拉開的落差……,原來應該寵辱不驚的文化聲息,反因為施政而成轉生不得的裸命。
文化施政可以載舟、可以覆舟;我們時而處於體制之內、時而逃避體制;有時主張平權,卻不得不承認差異:在爭取資源時也在排除他人的機會;對權益分配者呼籲公平、也永遠對優劣有意見……。文化任務轉折至今,我們必須意識到,要捍衛文化和藝術的核心價值,如平等、人權、自由、創意,公民要承擔的監督和自覺性,絕不會比公部門少。
文化部的全國文化會議分區和綜合論壇,已經執行了絕大部分,這次的全島行動,動員程度最高的當然是文化部各層各司。上一次的全國文化會議是在15年前(2002年),而文化部成立之後的「文化國是論壇」(2012)的在台上菁英和台下傘兵之間隔出了莫大的鴻溝,導致「文化元年」在文化部成立400天後啟動了「文化部危機解密」沸沸揚揚三天的論壇。政黨輪替後的這次會議,幾乎每場都有是否是「大拜拜」,以及究竟會不會有施政後續的質疑。這次的全國文化會議和《文化基本法》草案(以下簡稱《文基法》)的巡迴說明與過去不同之一,是由研究者為主的「台灣文化法學會」和「台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團隊執行,而這也照見了文化施政在實務和理論之間的落差。與過去不同之二,在於民間文化工作者,許多團隊或個人、商業或非營利組織,在耕耘深度、專業性、工具及策略上,都不可同日而語。執行團隊一再堅持要求文化部各層級必須有足夠人數到席,才組合出全國文化會議、《文基法》說明會及文化政策白皮書搭接的巡迴。其實,這番勞師動眾、工程浩大的會議,最重要的意義不是動員平日居處地方的文化工作者,而是將文化機關的公務員驅離他們的公文日常,面對文化施政的核心需求!
全國文化會議基隆場次上來自民間的呼籲。(全國文化會議提供)
吳介祥(Chieh-Hsiang Wu)( 8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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