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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與經紀

藝術與經紀

王嘉驥,策展人暨藝評家。 畫廊和藝術家簽約合作的習慣,在台灣行之有年,但也一直不無問題。覺得在經濟上較為弱勢的…
王嘉驥,策展人暨藝評家。
畫廊和藝術家簽約合作的習慣,在台灣行之有年,但也一直不無問題。覺得在經濟上較為弱勢的藝術家,往往希望和畫廊簽訂經紀約,以每年固定的津貼保障生活所需。1990年代之前,台灣藝術產業的規模很小,藝術家與畫廊簽訂經紀約的情況也相對少見。畢竟,藝術家創作還是有風險的,畫廊一旦簽上經紀約,等於也分擔藝術家簽約期間的創作風險,好壞或成敗都在未定之天。正因如此,作品已經累積多年、過去發表不多,且底蘊深厚的成熟藝術家,往往才可能成為畫廊主動追求的對象。
雖然說,簽約是為了保障彼此的權益,強制性地確保彼此的信用,卻未必就能擔保一切。具體來說,藝術家依約提供的作品能否符合畫廊期待?同時,畫廊除了支付固定的合約金和銷售,是否也努力經營並推廣藝術家的品牌,開拓其知名度的版圖,讓更多的藝術人口認識?這兩項往往難以訴諸具體的合約文字,卻是雙方合作能否長遠的真正關鍵。
畫廊和藝術家的合約關係,僅僅確保彼此的短期利益;能否延伸擴大為比較長久的互信關係,還得憑現實才能檢驗。藝術家創作的力度、雄心壯志、續航力,是否能夠不投市場之所好,這些都是基本的倫理。畫廊在合約關係成立以後,除了經費的支給,是否真正為藝術家付出,成為其立足甚至鼎立藝壇的必要助力,這同樣是核心的價值所在。
理想的合作關係並不容易,因為藝術家和畫廊兩造永遠面臨現實收益和金錢利害的考驗,甚至很難避免相互猜忌和懷疑。尤其是大環境的景氣循環不佳,藝術市場持續低迷的時候,雙方能否共患難,更是莫大的考驗。追根究柢,以目前台灣所見的藝術家與畫廊的簽約關係,絕大多數都是以利益為導向的思維。基本的底線就是,藝術家希望在經濟上取得保障並獲利,畫廊則是期待以較低的成本,取得藝術家作品的專售權,藉此牟利,甚至期待後市。
1990年代前期,台灣曾有少數號稱資金雄厚的新設畫廊,與不少藝術家簽下了經紀約,但是,隨着投機性的泡沫經濟破滅,很多合約無疾而終或不了了之。2008年以來,全球景氣陷入區域性的或好或壞的情況。國際近期的藝術交易市場,則是持續凸顯中國大陸一枝獨秀的現象。台灣也有不少畫廊因為經營中國大陸當代藝術而獲利。面對來自中國大陸強大的買盤,以及台灣此間趨之若鶩的投資客,許多畫廊早已經常性地引進中國大陸藝術家的作品。
中國大陸擁有龐大的內需市場自然毋庸置疑;而且,光從他們近幾年來有增無減的畫廊和藝博會數量,就能看出端倪。台灣畫廊界雖然積極引進中國大陸藝術家的作品並展出,卻很難有能耐與之簽訂經紀約。據我了解,中國大陸因為市場廣大,加上操作的倫理和機制還不成熟,藝術家與畫廊簽署經紀約的做法明顯少見。常態的現實是,畫廊努力與出色的藝術家維持合作默契,相互觀察與激盪;畫廊甚至很難一廂情願地以簽約金限制藝術家的發展與發表。
值得玩味的是,台灣近期有些畫廊反倒積極地與在地年輕藝術家綁約。對於年輕世代與畫廊簽訂經紀約一事,我一直覺得雙方都有必要慎思。原因很簡單,年輕藝術家正值發展階段,在臻於成熟的過程中,應該更勇敢地嘗試與變化。過早與畫廊簽下經紀約,反而容易造成自己的惰性,甚至患得患失,不自覺地投商業之所好,喪失創造性與純粹度。其實,以台灣的現狀為例,政府為了鼓勵青年,持續提供的創作補助與經濟支援相當不少。不但如此,以近幾年的藝術市況來看,青年藝術家只要稍有風格與特色,也很容易受到藏家青睞。以此看來,與其簽訂具有排他性的畫廊經紀約,年輕人不如提供自己更多元的發表機會,接受更多的挑戰。
年輕藝術家與畫廊訂約,相信都是出於階段性的需要,但也應該反思畫廊對於簽約的期待與盤算。一旦簽了約,更要高度自覺,戮力在創作上精進,而不是流俗、鬆懈,以安逸度日。畫廊的天職是商業操作,如果作品不符合期待,再慷慨的畫廊也不會把藝術家當作慈善供養的對象。現實也確實如此:正當某些畫廊積極地與藝術家簽約,也有部分畫廊的經理人對我坦承,旗下藝術家在合約的保障下,作品流於形式與俗套,不但欠缺積極性,甚至已經失去創造的活力。這樣的現象值得警惕,尤須藝術家和畫廊共同反思。
致歉暨更正啟事
本刊302期專欄,由王嘉驥先生所撰〈藝術與經紀〉一文,文內7處「中國」一詞,原應為「中國大陸」,為彌補作者權益特此發布修正文稿,以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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