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嘉驥,策展人暨藝評家。畫廊和藝術家簽約合作的習慣,在台灣行之有年,但也一直不無問題。覺得在經濟上較為弱勢的藝術家,往往希望和畫廊簽訂經紀約,以每年固定的津貼保障生活所需。1990年代之前,台灣藝術產業的規模很小,藝術家與畫廊簽訂經紀約的情況也相對少見。畢竟,藝術家創作還是有風險的,畫廊一旦簽上經紀約,等於也分擔藝術家簽約期間的創作風險,好壞或成敗都在未定之天。正因如此,作品已經累積多年、過去發表不多,且底蘊深厚的成熟藝術家,往往才可能成為畫廊主動追求的對象。 雖然說,簽約是為了保障彼此的權益,強制性地確保彼此的信用,卻未必就能擔保一切。具體來說,藝術家依約提供的作品能否符合畫廊期待?同時,畫廊除了支付固定的合約金和銷售,是否也努力經營並推廣藝術家的品牌,開拓其知名度的版圖,讓更多的藝術人口認識?這兩項往往難以訴諸具體的合約文字,卻是雙方合作能否長遠的真正關鍵。 畫廊和藝術家的合約關係,僅僅確保彼此的短期利益;能否延伸擴大為比較長久的互信關係,還得憑現實才能檢驗。藝術家創作的力度、雄心壯志、續航力,是否能夠不投市場之所好,這些都是基本的倫理。畫廊在合約關係成立以後,除了經費的支給,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