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AI 帶來全新挑戰
首先是創作成果因生成式AI 訓練與應用,產生「價值的變動」。過去,一段影片或一張照片的價值相對固定,在創作完成的那一刻大致依據其創作的目的、所處的市場等,其可能創造的價值大概已經確定。然而,生成式AI 技術的普及應用,創造了新的資料訓練與應用生成新的可能性,文創產業需要釐清、爭取這塊新的蛋糕應該要如何分配,這個議題不僅涉及著作權,也涉及人格權。
舉例來說,一位知名演員在15 年前參與試鏡,當時,她可能以為這些影片僅用於選角目的,隨手簽署所有權利均歸電影製作公司的文件。如果選角沒上,原先最多是在她成名後,這些影片成為粉絲追捧的「出道前」珍貴影像。若電影製作公司將這些影片授權作為生成式AI 訓練,收取一筆額外的收入,演員能夠分配到嗎?若是無法分配到(很可以想像),但又可能面臨到他人利用生成式AI,很容易生成跟年輕的她很像(但又不是她)的影音內容,甚至作為商業使用,她能主張什麼嗎?
事實上,這樣的爭議並非單純臆想,已經是現在進行式。位於舊金山的AI 新創公司LOVO,專注於開發AI 配音技術,該公司聲稱其技術能夠快速生成高品質的語音合成,並吸引了許多用戶。然而該公司取得聲音樣本的方式,是從自由工作平台配音員,再以「研究計畫」和「電台廣告測試腳本」的名義要求他們提供聲音樣本,並告知配音員,這些錄音樣本僅用於內部用途,不會公開使用。
然而,曾提供配音的保羅.勒曼(Paul Skye Lehrman)和林尼亞.賽吉(Linnea Sage)事後發現,他們的聲音不僅被用於內部研究,還被用於公共內容,包括YouTube 影片和Podcast 節目。因此,二人提起訴訟指控LOVO 詐欺(取得錄音時有誤導)、違反商業誠信、Right of Publicity(公眾人物聲音)、著作權等,要求至少500 萬美元的賠償。其中,Right of Publicity 及合約相關爭議進入實質審理,著作權則因美國《著作權法》並未保護聲音而遭駁回。本案應該會是美國有關AI 生成聲音的指標性案例。

其次則是生成式AI 大幅降低創作(或是衍生其他創作)的門檻,強大的跨領域特性,使得人們不再需要先熟悉特定的創作技藝,即可利用生成式AI 或他人既有的著作或其他素材進行創作或改作,這使得既有的著作具有龐大的「再利用」潛力,而且會產生出跨越傳統媒體類型限制的再利用價值。舉例而言,因OpenAI 開放ChatGPT-4o 新的圖像生成功能,吉卜力風格的圖像成為FB 貼文最紅的素材。任何使用者不需要任何的技巧,只需要將照片輸入ChatGPT,即可在簡單的Prompt 操作,生成吉卜力風格的圖像。
相信吉卜力工作室在進行動畫創作時,絕對想不到有這麼一天。現在是圖像,未來會不會直接就可以生成吉卜力風的動畫?恐怕就在不遠的前方,只要算力夠,技術應該不是問題。
然而,除了著作「再利用」的經濟價值分配問題之外,生成式AI 大幅降低創作門檻,同時也帶來新的人格權威脅。泰勒絲的AI仿聲色情影片事件,正是始於粉絲對其早期影片的重製與改編。
2024 年1 月,有多張利用AI 生成的泰勒絲裸照在社交平台X(原Twitter)上迅速流傳。其中一張照片在被刪除前的點擊率達到4700萬次,引發了粉絲和公眾的強烈反彈。儘管X 平台最終移除了這些不雅內容,但在其他平台上仍然可以找到類似的影像。白宮新聞祕書尚皮耶(Karine Jean-Pierre)對此表示震驚,並呼籲國會採取立法行動以打擊這類行為。
事實上,臺灣也有類似的案件。網紅小玉與助理利用AI 換臉的技術,合成119 名公眾人物臉部至色情影片,並在網路社群販售,經法院以違反《個資法》、妨害風化及加重誹謗罪等,判決5 年有期徒刑。本案並促使立法院於2023 年增訂《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意圖營利而製作、散布、販賣不實性影像,最重可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加強保護個人性隱私與人格權,可說是對AI 技術不當應用相當快速的立法。
相較之下,具有指導性質的《人工智慧基本法》,可說是讓我們等到花兒都謝了。行政院院會在2025 年8 月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其中第3 條揭示人工智慧之研發與應用原則,與人格權有關係者包括「二、人類自主性:應支持人類自主權,尊重人格權等個人基本權利與文化價值,並允許人類監督,落實以人為本並尊重法治及民主價值觀。」「三、隱私保護及資料治理:應妥善保護個人資料隱私,避免資料外洩風險,並採用資料最小化原則;在符合《憲法》隱私權保障之前提下,促進非敏感資料之開放及再利用。」相信在未來《人工智慧基本法》立法通過後,會再透過修法的方式落實前述有關「人格權」在AI 時代相關的保護,恐怕較著作權議題更值得文創產業從業人員留意。
美國田納西州的《貓王法案》(Ensuring Likeness Voice and Image Security Act, ELVIS Act)或許可以作為AI 時代可能立法模式的參考。
田納西州是美國鄉村音樂的重鎮,其首府那須維爾(Nashville)即是音樂工業的發源地,Taylor Swift 也居住於此。1977 年貓王過世後,為了處理「貓王」艾維斯.普里斯萊形象未經授權商業使用問題,田納西州制訂實施了《個人權利保護法》(Personal Rights Protection Act),本法就是田納西州對公開權提供法定保護的主要法律依據。2024 年,田納西州進一步制訂了以貓王命名的《貓王法案》,這是美國首部專門針對 AI 技術、全面保護個人聲音與肖像的州法。其突破之處在於,明確將可識別的「聲音」納入受法律保護的財產範疇;禁止使用 AI 未經授權地模仿他人聲音;並且,法案的打擊範圍不僅僅是使用者,還延伸到了提供 AI 聲音生成工具的開發者和平台。
本法最特殊的地方,是直接打擊技術的提供者,亦即本法不僅僅針對使用AI 生成假聲音的「使用者」,更向上游延伸,追究那些「發布或提供」用於侵權的軟體、工具或演算法的「技術開發者與提供者」,任何人均不得以分發、傳輸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主要目的在於製作特定個人的未經授權的數位複製品(包括其聲音、肖像或形象)的算法、軟體、工具或其他技術、服務或裝置,因此,無論是未經授權的發布他人的聲音或形象(Likeness)、為了商業目的而未經授權的使用他人的聲音或形象、發布、散布或傳輸一個其主要功能是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製作特定個人的聲音或肖像的軟體、程式或演算法,全部都可能要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且全球的AI 公司,無論總部在哪,只要其服務觸及田納西州居民,就必須遵守本法規定,更重要的是,直接針對技術來源的打擊,將可避免平台業者以自己只是平台,並非侵權行為人而脫免責任的藉口。
AI 時代的Right of Publicity
2024 年2 月,歌手威肯(The Weeknd)和德瑞克(Drake)的AI 仿聲歌曲《Heart on My Sleeve》造成轟動,這首AI 合成的歌曲未經授權就使用歌手的聲音特徵,最終環球音樂成功要求串流平台下架這首歌。YouTube 平台上也還可以找到許多AI 生成特定歌手的影音,像是AI 孫燕姿、AI 周杰倫,甚至還有AI 孫燕姿翻唱周杰倫歌曲。如同前述有關美國Right of Publicity 相關案例的介紹,未來這類透過生成式AI 生成模仿他人的作品,Right of Publicity 將會成為訴訟的核心。

不過,在我國尚未透過立法創設類似Right of Publicity 的情形,透過人格權只能處理少數的案件,例如:未得孫燕姿、周杰倫的同意,當然不能以其等名義發布作品,這會涉及姓名權的侵害。但如果只是聲線近似的翻唱,暫不考慮訓練階段著作權問題的話,又不使用知名歌手的姓名,是否就可以閃過人格權的問題而自由使用?
畢竟,從另一個角度來說,類似的聲音特徵如果沒有法律的規定作為依據,亦不適合由特定人獨占。但這樣解釋的話,對於創作者或知名人士其實相當不利。
然而,筆者認為這些挑戰並非無解。透過完善的合約架構,我們能在法規還在追趕科技發展時,先行建立明確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在肖像授權合約中明確規範AI 技術的使用限制,或在代言合約中詳細約定數位分身的使用範圍,都能讓雙方在面對新興應用時,有所依循。一份好的合約不該被視為創作的束縛,而是保障各方權益的重要工具。此外,網路平台業者對於AI 生成內容的態度,也會是可以應用的工具,目前有不少平台業者紛紛針對使用者或合作夥伴所上傳的內容含有生成式AI 的內容作出限制,或要求必須揭露。甚至未來隨著AI 管制的法律通過後,創作者或人格權的權利人,也都有更多的機會因為AI 透明性的要求,而了解自己的著作、個資或其他人格權利是否被用於特定AI 訓練或提供服務,進而可以積極地行使權利。
然而,即令我國尚未承認Right of Publicity,但名人的聲音與一般人的聲音僅能作為個人識別終究不同。就如同周星馳的聲音一樣,還蘊含著透過長期的商業活動所累積出來的「識別性」,這類「識別性」具有相當高的商業價值,即令未註冊商標,仍然可能被當作與特定名人聯結的關鍵因素,若不給予一定的保護,除對於該名人本身不公平之外,亦可能造成社會正常交易秩序的破壞。
以OpenAI 在2024 年推出能夠即時語音互動的新模型--GPT-4o,撞聲女星史嘉蕾.喬韓森(Scarlett Ingrid Johansson)為例。有用戶注意到GPT-4o 提供的合成語音─ Sky,與喬韓森為2013 年電影《雲端情人》AI 語音助理配音的聲音非常像,在網路上引發討論。而喬韓森也發布聲明表示2023 年9 月OpenAI 執行長奧特曼曾向她發出邀約,希望她可以為GPT-4 配音,但她思考後沒有同意,甚至在發布前兩天奧特曼還再度詢問其經紀人是否有意願與OpenAI 合作,因此,得知此事其難以置信。OpenAI 雖然明確否認並沒有使用喬韓森的聲音進行訓練,而是另外一個專業女配音員的自然聲音。但該公司也旋即將「Sky」的聲音選擇下架,表示確實不應該讓 AI 的聲音刻意模仿名人的聲音。
這樣的案例如果發生在臺灣,有辦法可以處理嗎?如果如OpenAI 公司主張,確實就是另外找人來錄製真人語音並作為生成式AI 訓練使用,而非以名人的聲音直接訓練,恐怕《民法》有關人格權或是《個人資料保護法》,都難以在訴訟中獲得有利的判決。
不過,我們還有《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22 條第1 項規定,「Ⅰ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二、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女星喬韓森的聲音,因為電影《雲端情人》AI 助理莎曼珊的聲音,而成為最佳AI 語音的「代表」,只要聽到類似的聲音,就會想到女星喬韓森,這即可能屬於前述《公平交易法》第22 條所保護的「表徵」,若可能讓消費者誤解女星喬韓森與OpenAI 公司合作或提供聲音供其訓練生成式AI,則即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2 條侵害他人表徵,而得禁止其繼續使用及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甚至OpenAI 公司還以「Sky」為該AI 語音命名,亦有攀附《雲端情人》或引導他人與《雲端情人》中喬韓森以聲音扮演的AI 語音助理間的聯想。《公平交易法》第25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此種刻意在商業上影射的行為,亦可能構成第25 條的違反。
賴文智(Wenchi Lai)( 7篇 )追蹤作者律師。現職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智慧財產培訓學院顧問、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監事。
相關著作:《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經紀合約書》、《當文創遇上法律:個資、名譽與肖像》等
蕭家捷(Hsiao , Chia Chieh)( 2篇 )追蹤作者東吳大學法學士,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現職為達人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RO360 Inc.)獨立董事、臺北律師公會數位服務與資料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全國律師聯合會資安與個資法制委員會委員、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委員會委員、ISO 27001:2022 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主導稽核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