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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角色形象到聲音表演:IP 真人化的人格權難題

從角色形象到聲音表演:IP 真人化的人格權難題

當虛擬人物與扮演者間連結在一起時,這個人格權是誰的?聲音是一種人格權嗎?名人特殊的聲音該如何保護?

IP 真人化與人格權─從張君雅小妹妹談起

「張君雅小妹妹,恁兜的泡麵已經煮好了,恁阿嬤限妳一分鐘內趕緊回去呷;哪嘸,到時麵若爛去,伊是概不負責!」2005 年維力手打麵這則廣告,可謂紅遍大街小巷,扮演張君雅小妹妹的廣告童星也成為家喻戶曉的人物。維力公司後續也推出張君雅小妹妹系列的商品與廣告。然而,因為扮演張君雅小妹妹的童星與角色間連結很深,與維力公司間針對張君雅小妹妹形象的使用發生訴訟,後續雖以和解處理,但卻引發另一個思考,當虛擬人物與扮演者間連結在一起時,這個人格權是誰的?

張君雅小妹妹是維力手打麵的里長篇廣告打造出來的虛擬人物,形象設定是廣告公司協助維力公司打造出來,並不是維力公司既有的角色人物。扮演張君雅小妹妹的童星是被選擇出來符合廣告公司所設計形象,但因為里長篇廣告紅了之後,維力公司自然也抓住這個商機,參考童星所扮演的形象,打造張君雅小妹妹的虛擬卡通形象,並製作張君雅小妹妹系列休閒零食進行銷售,成為當紅一時的產品。參考扮演廣告中虛擬人物的真人角色再創造出來的虛擬卡通形象是誰的?如果由著作權的角度來看,無疑是維力公司的,但這個虛擬卡通形象與真人有幾分類似,若沒有經過扮演張君雅小妹妹的童星(法定代理人)同意,是否有侵害其肖像權呢?

張君雅小妹妹爭議新聞報導截圖

這個議題很有趣,前述提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經對於以豬哥亮形象為設計的財神卡通圖樣,認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註冊商標而予以核駁。但張君雅小妹妹的特色不僅在臉部的肖像,而是在於其整體形象,包括髮型、服飾等,維力公司以卡通造型註冊商標,本即已不特別強調臉部的特徵,而童星本身又不像豬哥亮是長期以特定形象呈現的公眾人物,反而是借由廣告形象對外成為公眾人物,這個「肖像」的形成,並非童星天生自然的條件,筆者認為即令沒有得到扮演張君雅小妹妹童星的同意,應該也是可以順利註冊。

張君雅小妹妹這個個案算是蠻特殊的肖像權的案例,因為是真人廣告演出先紅了,才另外設計卡通圖像,但真人廣告中的張君雅小妹妹形象,又非原先扮演者既有的形象,而是廣告團隊的發想與設定,並選擇適合演出的童星。與其說是扮演者的肖像,不如說是扮演者剛好比較符合廣告團隊想像中的張君雅小妹妹,所以,才會比較困難主張肖像權,雙方訴訟後來選擇以和解收場,筆者也認為是一個合宜的選擇。

但如果針對一般已經先有IP(像是漫畫或動畫電影中的角色人物),而後來「真人化」,而成為觀眾心目中的「經典」。例如:007 系列電影中幾位飾演詹姆斯.龐德(James Bond)的演員,都成為電影播出後幾年內詹姆斯.龐德的代表,但並不可能主張以自己的肖像取代IP 的形象。甚至IP 的擁有者還會在演員表演的合約裡,限制該演員在電影相關活動之外,非經IP 擁有者的同意,不得以IP 角色的形象進行公開商業活動。這樣的安排也算是合理,畢竟IP 經營是一個整體,若有演員在非經同意的情形下,以IP 角色對外活動,而該等活動與IP 的核心有牴觸或會減損IP 價值,甚至讓演員獲取「超額」的收益,都不是IP 經營者所樂見。

名人特殊的聲音該怎麼保護?

聲音是一種人格權嗎?回到《民法》有關人格權的保護,至少聲音在法律修改之前,不是屬於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特別人格權。

然而,聲音還是可能作為一種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的資料,若是聲音在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情境下被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仍然有可能透過《個人資料保護法》行使權利。此外,在文創領域,聲音有時並不只是作為一種識別特定個人的資料,而是「表演」的一環。《著作權法》第7 條之1 第1 項規定,「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為日本動漫角色人物發聲的「聲優」或是為國外電影進行中文配音的人員,都有可能針對其以人聲進行的表演,主張《著作權法》有關「表演」的保護。然而,這些法律的規範,足以說明「聲音」是誰的嗎?

周星馳在1990 年《賭俠》由石班瑜擔任國語配音,其誇張中帶著細膩的聲線,陸續為周星馳─星爺後續20 部的電影進行配音,成為我們最熟悉的星爺的聲音,被喻為星爺專屬配音員,甚至有不少人誤以為星爺的原始聲音就是這樣。相信不少讀者都還對當年星爺趁著拍《上海灘賭聖》來臺拍攝古道綠茶的廣告還相當有印象,若是少了石班瑜經典配音,即使是星爺親自拍的廣告,恐怕都少了一些味道。然而,反過來,若是只有石班瑜出聲演出,又會是什麼狀況呢?

石班瑜逝世新聞報導截圖

聲音和肖像不同,聲音是可以透過個人的訓練有所變化的。以石班瑜為例,他的配音員生涯中也不僅為周星馳配音,像是古惑仔系列的山雞(陳小春飾演)、《鼠膽龍威》裡的龍威(張學友飾演),觀眾恐怕也沒有發現是同一人所做的配音;反過來,雖然石班瑜為星爺半數以上的電影配音,但像知名的《威龍闖天關》因石班瑜當時喉嚨狀況不佳,即由臺灣知名的配音員姜先誠為星爺配音,觀眾仍然相當能夠接受。因為配音員本身是利用其發聲器官透過聲音從事表演,能夠達到業主的要求才是重點,而不是為了彰顯自身的與眾不同。因此,聲音某程度來說,是否真的能夠代表特定個人,也是有疑義的。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即令是同一個人,聲音也可能豐富多變,若聲音可以代表特定個人,究竟哪一個聲音才足以代表其個人呢?

以為知名動漫《刀劍神域》女主角亞絲娜配音的日本聲優戶松遙為例,其即以可以表現出青澀少女或成年女性的豐富多彩嗓音著名,也曾在綜藝節目上表人一人分飾多角。正如同許多綜藝節目都會找人來模仿張雨生唱歌,某個特殊的聲音,實在很困難說是專屬於某一個人,別人都不能發出相同或類似的聲音。

那麼,周星馳的國語配音是屬於星爺還是石班瑜的?周星馳本身的國語發音並不是像電影中的國語配音一樣,因此,即令聲音屬於人格權的一環,國語配音的特殊人聲,也不應該屬於周星馳。那麼,是否這個國語配音應該是屬於石班瑜?答案恐怕也未必如此。

國語配音作為整個電影對外呈現的一環,配音員作為聲音的表演者,應該是會與電影製作公司(或發行商)簽署契約,契約中應該會約定配音員不能針對其所配音的角色,以該角色的名義進行商業的活動,包括透過聲音的演出。

如果沒有這類的約定,很可能就會出現當周星馳的電影大紅大紫時,配音員使用與電影角色相同的配音表達方式,為其他各種商業活動進行聲音的演出,而獲取超出原先配音員單純透過聲音所能獲取得報酬。所以,前述提到古道綠茶的廣告,必然是在周星馳當時諸多電影的製作公司永盛娛樂(有幾個版本的廣告使用到電影經典橋段與造型)、石班瑜等多方都共同同意的情形下,才能順利拍攝完成。然而,現在在網路上搜尋,很容易可以找到有些以模仿石班瑜星爺配音的人,專門以這種聲線招攬協助他人製作廣告的業務,這時候,誰能夠如何行使權利呢?或許,真實的狀況就是不管是周星馳或石班瑜,都沒有辦法單獨針對星爺的國語配音特殊聲音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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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現職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智慧財產培訓學院顧問、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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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法學士,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現職為達人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RO360 Inc.)獨立董事、臺北律師公會數位服務與資料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全國律師聯合會資安與個資法制委員會委員、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委員會委員、ISO 27001:2022 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主導稽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