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美術館擴建新館的事,在臺北藝文界及建築界喧騰已久。不久前的一場招標說明會,整件事情終於浮上檯面。本來應是一場讓各界鑼鼓暄騰、同聲慶賀的重大建設,卻在來自不同方面的異議聲中,讓這個案子案蒙上了層層的陰影。
不同於常見的爭議,或發生在競圖出爐後結果出人意表,或發生在工程結束時「品質」出人意料,北美館擴建案的爭議卻發生在工程招標的起始點。

各方的爭議可以分成三個部分:一、發包策略採取統包模式;二、先期規劃的強力主導性;三、政策操作的斧鑿痕。
1、 發包策略採取統包模式
當主辦單位正式確認以「統包」模式執行本案時,很多人的心理是徹底的涼了。「統包」(Design-Build,俗稱「Turn-Key」)的意思就是設計與營造同為一體,共同承攬工程,分享利潤。營造與設計在「統包」工程扮演的資金比重,前者遠遠大於後者;出資重的,自然會是主導人。像北美館擴建這樣涉及40幾億的大案,卻沒有建築師有能力主導。如果找不到營造廠搭配,連入場競逐的門兒都沒。而要找到營造廠夥伴,除非你是明星建築師,而且懂得「配合」營造廠的「興趣」,否則沒有營造廠會來找你。那也就是說,一般的建築師即便有再高的熱情、再多的創意,也只能靠邊站。雖然營造廠並非都是壞人,但不管多有理想性,在許許多的「節骨眼」上,營造廠不可能放棄自己追求利益的「興趣」,任建築師盡情發揮。
這個案子的履約押標金就是新臺幣5,000萬元。光這一點,哪一個建築師擺得出這樣的陣頭。
近年來「統包」工程越來越常見。究其原因,不外乎:
1. 簡化行政程序──把原來「規劃設計監造」與「工程」兩個標合而為一,少了一次招標作業,可有效縮短行政程序,省了很多事;對習於把事情做「完」而不是作「好」的公部門,是一大利基;
2. 縮短設計時程──設計時間越短越好,儘速竣工結案。至於圖說詳與不詳是統包商團隊設計與施工間的事;只要作到要的面積,業主無須(也懶得)過問;
3. 減少施工爭議──像數量不足廠商要求追加等常發生在施工過程的爭議,在統包工程就可免了,自己怎麼畫就負責怎麼蓋起來。
沒錯,統包確實有好處!但大家也都知道,它的好處,偏偏也是它的壞處。什麼壞處?不言可喻,是拿「設計的強度」作為代價。廠商將本求利的生存本能固然會影響設計的「含金量」,光簡化設計過程與縮短細社時間,就足以影響設計的強度。讓我們來看看這個案子給了設計建築師多少時間:
● 基本設計成果報告書及圖冊(含BIM): 決標翌日起120日曆天內提送:
● 細部設計成果報告書及圖冊(含細部設計全階段詳細價目表及單價分析表): 基本設計報告書及圖冊核定翌日起90日曆天提送第一階段細部設計( 至少應包含假設、地下擋土工程)
這樣的工作時程,連小學校舍的設計都嫌短了,更何況是美術館設計。
更可怕的是,這麼複雜的案子、還待整合各方意見,但建照申請作業時間給的是:
● 建造執照:決標翌日起450日曆天內完成申請。
2、 先期規劃的強力主導設計發展
很多人不解,那麼大的公園,為何要把活生生的建築硬埋到地底下,然後用通風管等構造物給建築「插管」維生。如果是因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有關建蔽率及高度的限制,可以是理解。但變更都市計畫是臺北市政府為達到建設目標常用的手法──像社會住宅,北美館擴建案這麼重大的案子,難道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的正當性還不夠嗎?市政府為了鼓勵「都更」或是「民間參建」,也常推出獎勵容積、放寬高度等等手法,難道就不能為本案也「想出」什點解套的辦法嗎?
埋到地下的另一個說法是為了創造「林間美術館」的意象。這個點子並非不好,但必須解決衍生而來的諸多問題。埋到地下而不求它解,這樣重大決定似乎是很早的時候就作了決定。這樣的決定,也早早在真正的建築師進場前就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通過了「都市設計準則」。意思就是說,未來的統包建築師只能在既有的設計準則框框內完成「設計」!統包的建築師似乎只剩下完成建照「簽證」的工作!這是不是扼殺了更多的設計「潛能」?「林間」也好,「生態」也罷,能達到那樣的目標的方式,有很多可能,但鎖定了地下化的方案,顯現了主辦單位的意圖強力主導的態勢!

事實上,以「先期規劃」強勢主導後續設計方向,是常跟著統包一起發生的。「主導設計」,表面上或許是要「協助」縮短統包廠商設計的時間,但也不能不讓人懷疑,其實是不信任統包廠商的設計結果(能力)。像這樣的以先期規畫主導設計的作法,在過去諸多社會住宅等案是屢見不鮮的!
3、 政策操作的斧鑿痕
在公布的統包契約樣稿中,很清楚的要求統包廠商:
● 主體新建工程(含機電、內外裝修、專業設備、景觀等): 主體工程開工760日曆天內竣工
本案地下兩層地上一層,開挖深度近16公尺,開挖面積超過2萬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超過4萬平方公尺。全部結構設備裝修景觀要在760天內完成,而且不扣除周休二日及國定假日,近乎是限期完工。在這樣缺工缺料,物價飛漲的市場行情下,真不知誰敢進場。
不合理的營建時程加上前面提到的不合理的設計/請照時程,很容易給出一個印象:這是為了達成某個政策目標而排定的時程。當然,我們也可以理解,市府為此案催生許久、外界也殷殷期盼能早日落成、更不希望夜長夢多、因為改朝換代而中途生變。但這樣的「趕」法,是近乎「揠苗助長」。最後的結果,不僅定時落成的期望落空,更容易掉進品質不良的坑洞裡。
另外,還值得擔心的是,依照統包合約「設計/請照」的計畫,是分段執行、分段完工。為了依規定時間拿到建築許可,很可能是先送局部。未完成全面的審查就搶著施工,這就很容易發生未完成變更設計先行施工的狀況。如果是同一個「朝代」,大家憑「默契」辦事,問題可能不大;但如果換了朝代,後朝不承認前潮的「默契」,那問題就大了!這樣的事殷鑑不遠,臺北大巨蛋發生的種種「未按圖施工」問題,就是類似的背景下發生的,不可不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