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性與同理心的復歸
在世界各地受到追捧的大貓熊,究竟是因其「本質」討喜,還是人為塑造而成的明星呢?許家維的作品系列「黑與白」講述包括大貓熊和馬來貘在內的「黑白動物」之歷史,其中指出當年WWF(世界自然基金會)選擇以大貓熊作為logo的主要標準之一,竟是黑白印刷可以減少油墨成本。這令人詫異的選擇標準,細想之下,似乎不無道理。畢竟現行的保育乃是以人類對地球資源的永續利用為目的,和經濟考量有著頗為一致的思路。
如果有一天,人們能披著大貓熊皮、用象牙筷子吃老虎肉,這是否象徵著保育的成功?並非危言聳聽。「可否利用動物」的問題,正是把動物視為「資源」的「保育」,與強調動物是道德關注對象(moral patient)的「動物保護」立場之差異。相反地,約翰.巴斯摩爾(John Passmore)於1970年代提出自然保護的倫理必然以「美學價值觀」為主,號召對世界的感性(sensuous)認識(註1)。近年來,亦有「具同理心的保育」(compassionate conservation)受到關注。這種感性的復興,包含了博物學(natural history)、愛德華.威爾森(Edward Osborne Wilson)關於親自然/生命性(biophilia)的假說,也有人從「物種多樣性的衰減將導致文化貧乏」的觀點,論證物種保育的重要性(註2)。然而,從事物的客觀存在、人的感性認識,再到保育的行動主義,其中的跨越及價值推導並不容易。不同的文化詮釋、社會建構,以及審美取向和限制,程度相異地影響了人們的判斷和選擇。
文化與「萌化」、 明星物種的構建
許家維的作品常關注東亞歷史、地域,與政治、人文乃至信仰的交融和複雜性。從2017年《飛行器、霜毛蝠、逝者證言》拍攝進駐人類廢棄空間的蝙蝠開始,近期作品裡的動物也被視為歷史的參與者,「黑與白」系列更以動物為主角。在《黑與白:熊貓》中,許家維和日本「漫才」演員共同創作,以諷刺手法表現「不知道自己可愛」的大貓熊。不過,一反保育人士口中的「林中隱士」形象,牠們更像是粗野的道上兄弟。
既然,「可愛」並非特定動物的本質,人們何以有此感受?諾貝爾生理醫學獎得主康拉德.勞倫茲(Konrad Lorenz)的「生物自我保存」(species-preserving)研究認為,外表有著如同人類嬰孩的大頭顱、位於臉部低窪位置的眼睛,還有較為腫胖的臉頰,短而厚的四肢及笨拙的動作,具有此類特質的動物,能喚醒人類保護幼兒的天性。大貓熊似乎正符應了這種出自人性的關愛之情。此外,人類對動物的偏好亦是文化詮釋下的結果。大貓熊除了「和中國人一樣喜愛竹子」,其黑白分明的顏色也被形容為陰陽的體現,傳達著中華文化強調圓融的處事風格;在進化的過程中,牠們本來是食肉動物,卻逐漸成為以素食為主的攝食方式,也被認為與中國人愛好和平的稟性一致;其笨拙而柔和的外表雌雄難辨,相較於其他性徵或生殖器官明顯的動物,大貓熊令觀者不感到難堪,因而更受到孩童及家長的喜愛(註3)。
然而,大貓熊生存的危機和轉機,似乎皆與從19世紀的歐美開始、進而擴及世界各地的「大貓熊熱潮」(panda boom)有關。相形之下,迄今未能在中國古代畫作中見到對其的描繪。雖然,一些當代研究者試圖找出大貓熊在中國古代的文化地位,稱「貔貅」、「騶虞」皆為其古稱,但說服力卻有所不足。因此,歷史學者夏皮羅(Judith Shapiro)認為,當代中國將大貓熊選為國家象徵,正因為牠們在中國歷史中未曾被突顯。
許家維不諱言,相較於《神靈的書寫》(2016)透過扛乩儀式,以神轎的晃動、聲音,以及神轎與桌的碰撞,神明可以傳達和「寫下」指示,「動物的表達」更難呈現。除了動物考古學和古生物學,人們可能僅能透過動物再現(animal representation)來理解其歷史和文化。雖然如此,許家維認為,藝術家至少可以通過打破人們既定的想像和認識,以荒謬感來呈現多元的歷史和動物觀。
在《黑與白:熊貓》中,大貓熊在各個歷史時期裡都被迫接受人們的命名和指認。在此,動物或是受制/移置於由國家所劃定的場域(如台灣與中國大陸,以及中國的外交政策所指定的各國),或是服膺於不同的利益團體(如西方人捕捉大貓熊到海外展示、台南私人所擁有的馬來熊被塗白以充作大貓熊展示),與其說牠們是自然/保育的象徵,不如說是被擺布的政治/經濟符碼。物種所負載的文化和社會價值是可變的,正如不同時代的審美偏好有所差異。這種情況或許不為保育人士所樂見,但實際上,保育工作正是利用了這樣的現實。
動物與「觀看」的政治性
許家維過去曾在作品中結合傳統藝術、神話等不同的敘事文本。他在「黑與白」中則大量使用歷史照片、文獻和電腦屏幕保護圖片,以現今人們在網路上查找文獻的方式呈現,《黑與白:馬來貘》甚至以如同手機畫面般的直立屏幕播放。另一方面,他將大貓熊的歷史結合了喜劇表演的形式,「馬來貘」主題則參考了動物園導覽員的解說範本,重新編寫為殖民背景下關於藝術和科學的馬來貘歷史,讓演員在新加坡動物園的展區進行演出。在此,動物園的導覽詞或教育解說牌亦是一種文體,「動物園遊覽」也具有了某種形式感。
實際上,正是「動物園空間」限定了動物的活動,也規範遊客觀看動物的視線和對動物的認識。當代動物園可謂是標榜以動物的「美感價值」進行「保育教育」(conservation education),並且以「域外保育」(ex-situ conservation)實踐「物種保育」的典型場所。然而,其亦經常身兼愛國或民族主義教育的功能。進一步言,此類「保育」不斷地為人類社會創造經濟利益,對動物的呈現何能沒有政治性?中國藝術家趙半狄常年在作品中揶揄大貓熊,而成都市甚至在2007年時擬立法「禁止惡搞大貓熊」(註4)。這正是一元的歷史觀下,限制人們對「政治動物」進行反諷和詮釋的典型。
空間即權力。綜觀中西古代的皇家獸苑/獵場,乃至當代動物園的演變,現代動物園路線及展場設計,使觀看動物的視角更為制式化和平民化(註5)。公立動物園中的動物已成公民的共有財產,卻正是因此,動物園如同博物館一般,既要能展現國力,也身負政治任務,對遊客傳遞其背後的國家意識型態。
傅柯(Michel Foucault)對「全景敞視機構」的研究指出,任何社會成員都有權親眼看看學校、醫院、工廠、監獄的運作。在公眾巡視的目光下,這些機構透過「增加生產、發展經濟、傳播教育,提高公共道德水準,使社會力量得到增強」(註6)。動物園不僅相當符合上述機構的特質,且正是作為歷史參與者的非人動物之監獄。
約翰.伯格(John Berger)認為,「動物園只能令人失望」、「在動物園內,沒有任何遊客可以捕捉動物的眼神」,動物的目光望向他方,且已對「注視某物」免疫了。再也沒有任何東西可以成為動物注意力的中心(註7)。傅柯關注的「視覺權力操控下的生命政治」,也可並行不悖地套用於「非人動物」(non-human animals)。在禁錮環境下,動物的「被看」,轉換為自我的心理監視。伯格肯定會同意,動物園裡的動物展示無法引發人的同理心。除非,是一種對無罪囚徒的同情。而另一層關於「信息與手段相衝突」的弔詭則是,動物園乃是以捕捉而來的動物(或其後代)進行展示,呼籲民眾去保護野外的動物。
未經檢視的「多樣性」,及出於偏好的保育
物種保育的背後是對生物多樣性(biodiversity)的維護,但此處「以多為美」的根本思考,和動物園遊覽的「集郵式」心理合流。意即遊客傾向去看到更多種的動物,而不在意對動物的認識和省思的深度。
哲學家莉莉-馬林.魯索(Lily-Marlene Russow)指出,關於物種具有內在價值的觀點,乃根植於認為「多樣性」本身是一種價值的直覺。她批評這種觀點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實際上人們不能判定「亞種(subspecies)和物種是否具有內在價值」,或「一個物種具有多少的內在價值」。首先,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下,「蚊子的內在價值」和「根除其傳播的腦炎之利益」,何者更大?其次,「保護亞種」意味著一個物種裡產生明顯特徵的任何基因變體,都需要加以保護,而這是不可能的,而且將推導出「創造僅有差異而沒有其他目的之怪異物種,乃是人類責任」的荒謬觀點(註8)。
魯索進一步批評了另一種主流的保育觀點,即「物種具有外在價值」。她指出,假設系統作為一個整體,應該受到保護,那一個物種的價值,至少在部分上是由它對這個整體的貢獻來決定的。但是,事實上物種保護經常未經這種計算或考慮,也就是說,人類決定保護何種物種,經常是出於自身的喜好。魯索認為,賦予一個物種價值之理由,實際上是認為物種的單個「個體」具有價值的理由,且價值乃是來自於其美感價值(註9)。譬如,毛色為棕色和白色相間的「秦嶺大貓熊」的數量稀少,或許正因美感價值較低,或至少不比大貓熊更高,而未引起特殊關注。(註10)
當代動物園自命為「新諾亞方舟」,但是,我們如何決定讓哪些動物「上船」呢?人們對動物的認識固然很難不受天性、文化、意識型態和認識方式等濾鏡的制約,進而因為審美偏好而影響了保育對象的選擇。然而,藝術創作某種程度上卻能打破「非黑即白」的選項,帶來新的觀察和想像的視角。
註1 戴斯.賈丁斯(Joseph R. Des Jardins)《環境倫理學:環境哲學導論》,林官明、楊愛民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註2 馬歇爾.羅比森(Marcel Robischon)《從世界變得寂靜開始:物種多樣性的衰減如何導致文化貧乏》,台北:臉譜,2014。
註3 胡錦矗《大熊貓歷史文化》,香港:中國科學文化出版社,2008。
註4 余文龍、宋曉松等〈對惡搞大熊貓說不〉,成都商報,2007-11-14。
註5 埃里克.巴拉泰(Eric Baratay)、伊麗莎白.阿杜安.菲吉耶(Elisabeth Hardouin-Fugier)《動物園的歷史》,喬江濤譯,台中:好讀,2007。
註6 傅柯(Michel Foucault)《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劉北成等譯,台北:桂冠,1992。
註7 約翰.伯格(John Berger)《影像的閱讀》,劉惠媛譯,台北:麥田,2017。
註8 彼得.辛格(Peter Singer)、湯姆.雷根(Tom Regan)編《動物權利與人類義務》,曾建平、代峰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註9 同註8。
註10 值得注意的另一種觀點是,國際知名的博物學家夏勒(G B Schaller)在《最後的貓熊》(1994)一書中認為,這種淺棕色的大貓熊,透過和動物園中「毛色正常的」大貓熊交配,使得「這個突變的基因,有在圈養貓熊中永遠流傳下去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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