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藝術評論》(Arts Reviews)每年11月,都會出版特刊《百大藝壇有力人士》(Power 100),去年前十名中,就有五位是策展人(第三名漢斯(Hans Ulrich Obrist)、第五名塞洛塔(Nicholas Serota)、第七名羅瑞(Glenn D. Lowry)、第八名溫伯格(Adam D. Weinberg)與第十名芭卡姬芙(Carolyn Christov-Bakargiev))。許多展覽的海報,也把策展人的名字放得比藝術家還大。但策展人是藝術家嗎?
要問這個問題,得先釐清另一個問題,那就是什麼是藝術家。一旦問題往下挖,我們會發現地基一點也不穩,藝術家的定義,牽涉到藝術(品)的定義。但當代美學的百家爭鳴,還有不斷挑戰藝術定義的新作,都顯示無法找到一條可放諸四海的藝術定義。
找不到定義,並不代表該事物不存在─我們無法定義愛,但不代表愛不存在。我們得從定義的泥沼中跳出來,換個角度思考。我們先看看贊成與反對的立場怎麼說。
反對策展人為藝術家的理由,通常有三種:一是策展人沒有參與到涉及媒材的創作過程,而是展示活動。二是策展人雖然提供論述,但這不涉及感官,不屬於藝術範疇。最後是策展有大部分工作跟行政協調有關,這不是藝術家在做的事。
贊成策展人可以是藝術家的,則主張策展人統合個別藝術家的創作而呈現一個超越個別作品的事件體驗,這也是一種創作。第二是很多計畫型作品,藝術家也沒有參與實際創作,而且建築師與導演同樣是負責統合,他們都能被承認是藝術家,所以策展人也可以是藝術家,畢竟策展一樣需要創意。最後一種看法,是能當上策展人,通常對藝術與美學有深刻理解,讓他對主題、藝術家與展覽形式的選擇,都是進行一種藝術判斷後,所產生的結果。
其實,策展人是否為藝術家,並不是一個是非分明的知識判斷,而是有歷史演變的過程,與策展人的角色變化有關。的確,早期策展人只是負責館藏展示與收藏的館員,但到了20世紀60年代末之後,策展人的主動性增加,擔負起形塑一個藝術事件的關鍵角色。
20世紀30年代的巴黎超現實主義運動,香奈兒與夏帕瑞麗(Elsa Schiaparelli)都在這個圈子混,但當年服裝設計師根本不被視為藝術家。到了1980年代後,陸續有美術館推出服裝設計師的展覽,他們也開始被承認是藝術家了。另外,當代藝術的觀念化,對於將策展人視為藝術家的趨勢,也有推波助瀾的作用。所以,誰敢保證以後美術館不會有關於策展人策過的展為主題的展覽呢?
或許強調藝術的本質,已不是這個時代需要再去堅持的事,但更廣泛去觀察藝術從生產到消費的過程,可以讓我們對藝術活動有更多認識。不要定義愛,要去愛。
延伸閱讀
漢斯(Hans Ulrich Obrist)著,《策展簡史》,台北:典藏藝術家庭,2015。
丹托(Arthur C. Danto)著,《在藝術終結之後》,台北:麥田出版社,2005。
貝克(Howard S. Becker)著,《藝術界》,南京:譯林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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