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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該補助藝術家嗎?

政府應該補助藝術家嗎?

在我們理所當然說yes之前,不妨先來看看反對的意見。美國在1965年成立國家藝術基金會(National En…
在我們理所當然說yes之前,不妨先來看看反對的意見。美國在1965年成立國家藝術基金會(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s),希望透過政府的補助來扶植藝術創作,可是這馬上受到各州的反對。地方政府認為,聯邦補助會成為一種政策引導,透過補助來影響各州藝術發展,讓藝術家為了補助而失去獨立性。相反的,真正的藝文補助,應該由民間來落實,讓地方有錢的仕紳自己掏腰包,贊助藝術活動。這樣不但可以擴大民間的藝文參與,也讓藝術家與社區有更多的連結。
美國民間贊助非常發達,不論美術館或劇院,贊助工作都是很重要的一塊。美國人喜歡捐錢給藝文單位,而這些非營利組織也是大小通吃,平日還要透過固定郵件與電話,來跟贊助人維繫關係(即使一年只捐十塊美金也一樣)。如果被提名為舞團或交響樂團的董事,等於是社會地位的肯定,不但要固定捐錢,年底的募款餐會也要出錢包桌,平日票劵還要自己去購票,這全然是基於榮譽的行為。
相反的,歐洲則傾向由政府補助藝術家,主要是希望透過政府大力支持,讓藝術家的創作,可以免於商業主導的壓力,能夠保有自由表達的空間。這種想法的興起,一方面是二戰納粹的關係,讓歐洲意識到多元社會的重要性,一種類似猶太裔哲學家鄂蘭(Hannah Arendt)所提倡的複數性(plurality)。另一種思考的角度,是藝術的功能,在於引發爭論。藝術事件引發在公共領域(public sphere)的辯論過程,讓社會不同意見的對立能夠深化,最終產生教化(Bildung)的功能,也就是民眾變得更成熟,有利於民主社會的發展。
這兩種觀點看似對立,但基本立場都是希望維護藝術家的獨立性,至少是一種共識。差別在於,美國民間有藝術贊助的文化,加上免稅的政策搭配,創造了一種全民參與的現象。歐洲雖然主張政府贊助,也不是沒有意識到政治干涉創作的可能,所以解決方案,是提出所謂一臂之遙(arm’s length)的觀念,讓負責贊助的官方基金會保有一定獨立性,不要因為政黨輪替而任意變換補助方向,而是由藝文人士所組成的委員會,透過專業討論來決定補助名單。
不過,國家藝術基金會在1990年初代開始趨於沒落,組織與預算都被大幅縮減,主要是幾個關於同志與宗教的爭議作品,造成各界反彈,認為政府不應該拿納稅人的錢來支持讓民眾反感的作品,強調這些藝術家的創作自由,大可透過支持他們的民間企業來贊助即可。近年來,歐洲經濟的衰退,也造成各國藝術補助不斷被砍,引發諸多抗議。
不論如何,如果當初沒有佛羅倫斯的梅迪奇這個銀行家族的長期灑大錢贊助,文藝復興就不會開花結果。藝文贊助總是基於遠見與善意,而非投資計算。不論民間或政府,總是得有人跳出來支持藝術家。看看台灣民間對藝術贊助的狀況,我們連藝文消費的習慣都還沒有,就知道在這時候,誰該出來支援藝術家。畢竟我們不是美國,不是嗎?
延伸閱讀
馬特爾(Frédéric Martel)著,《論美國的文化:在本土與全球之間雙向運行的文化體制》,北京:北京商務印書館,2013。
鄂蘭(Hannah Arendt)著,林宏濤譯,《人的條件》,台北:商周出版社,2016。
艾賓(Hans Abbing)著,嚴玲娟譯,《為什麼藝術家那麼窮?打破經濟規則的藝術產業》,台北:典藏藝術家庭,2008。
耿一偉( 12篇 )

策展人,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戲劇顧問。(圖片攝影/法國炸影像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