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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玩家

加密藝術NFT藝術科技法律漫談—兼談數位典藏到數位生成文|廖凰玎律師(臺灣文化法學會理事長)

當美國數位藝術家Beeple的數位畫作《Everydays:The First 5000 Days》在2021年3月時,經佳士得以 6,900 萬美元拍賣成功,成為加密藝術作品的熱門話題,以NFT(Non-fungible token)來進行交易,此類新型態數位畫作的交易及相關議題的討論,急速加溫,引發人們的熱切和好奇。 Everydays:The First 5000 DaysBeeple的數位畫作《Everydays:The First 5000 Days》在2021年3月時,經佳士得以 6,900 萬美元拍賣成功。(本刊資料室提供)

從藝術與社會間的連動關係來看,NFT所涉及藝術、科技、法律的相關問題,爭相引起跨域專業的交流、認識及合作,例如藝術創作、電腦資訊科技、法律領域等的跨域。這些專業跨域影響所及,也自然會波及到美術館博物館的策展教育推廣,或是各類文化藝術場域和活動,以及藝術市場的收藏投資等。

我周邊的藝術家朋友不時談論到是否要做NFT?我另個周邊的律師同道們在問關於NFT所可能牽涉的法律問題?我到嘉義美術館進行博物館評鑑時,就有畫家以創作表達對於NFT的反思性呈現。在我所任教藝術法規的課程中,藝術設計系的學生會選擇以NFT藝術最為報告主題。有一特別現象是,在律師執業課程或是講座安排上,就不斷有圍繞以NFT所安排各類法律議題講座或是研討會,也有不少這類文章陸續發表。

觀察這些現象,似乎另個新型態世界觀點正逐漸形成中,我們正經歷、在這過程、路途中。NFT究竟是未來趨勢?或只是短暫泡沫而不值一提?

但是,有些確實是已顯露出來,例如NFT作品已做為一種市場的交易品項選項之一,有其獨特性而不同於一般法律合約的智能合約(電腦程式編碼自動產生),管轄法院、準據法更是訴訟上的爭奪戰。此外,所交易買賣的標的物是甚麼?是一組程式編碼?還是種藝術作品?具投資收藏性?受著作權保障?還是專利權保障?這些都引發人們關心且熱烈討論。

我覺得,在太陽底下有新鮮事,NFT的生成過程、機制及交易生態和平台,所帶來差異性,正衝擊著我們所身處的現狀及習慣性的思維。如果從文化研究略加切入,或正有如法國布迪厄所談到慣習、場域、資本的轉化等議題可反思。例如NFT的去中心化,考驗著NFT的監管機制建立、貨幣、制度、政府行政體制;NFT作品的生成,所利用電腦科技演算同時結合藝術美感高階操作,千萬絲縷下,點與線所產生萬千變化的不同演算,加上以即時急速生成的時間差之作品,這些都方方面面考驗著藝術家對於色彩、線條、圖像、氛圍的藝術性,牽動著NFT是一組程式編碼/一串網路數字?還是具有藝術性,可被人們進行美感體驗、感受的作品?似乎,屬於藝術界對於藝術的反思和實驗,又一如往常般上演著,曾經的印象派、普普之於藝術學院,而今或許就是NFT作品之於現今藝術觀點,有些熟悉的場景,或許我們也正跟昔日及曾經提出的不同或是相同的說法一樣。

以下嘗試從NFT監管、著作權法、專利簡略分享。此外,也略談博物館的部分。

NFT監管

在關於資本/資產所產生移動的現象,例如由貨幣、物質性朝轉向非政府貨幣、非物質(網路虛擬)化,新型態與價值之轉向。新世代年輕人所在意的世界,似乎網路已逐漸扮演重要功能和其主要依附所在。NFT作品的生成及交易生態的去中心化,是極重要的代表性特徵,在我看來,這是NFT的專屬本質核心,因此,要如何以中心化價值為核心主導的政府來建立監管機制?簡單來說,NFT作品交易,之所以令人感到驚豔、具吸引人之處,乃在於去中心化所形成及帶來的「獨特趣味和價值」、甚至是種「理念」–反中心主導。究竟政府監管機制所應考慮可能/可適當的涉入程度,及以怎樣的公權力型態、組織或是公私協力等不同方式介入監管,如何是可以不侵蝕到NFT的去中心化?依舊可維持NFT之所以為NFT的理由和要素及條件,這考驗著NFT監管機制的設立。

著作權法的著作?

轉到著作權法面向,NFT作品是否屬於人類精神智慧的創作結晶?抑或是在超強的人工智慧(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所追求的模擬人類下,僅是種數字的程式編碼?甚至是AI如要追求超越人的心理活動、感知、情感、表達、智慧之外,已不是程式編制工程師所能掌控,變成不在人可控之內。越過人類,已非所屬人類原本心智精神。在此之下,因為不被認定是屬於「人類」本身所創作成果,所以不被承認受著作權法所保障。目前,在著作權這部分,有這樣看法和觀點。

在過去,著作權法、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法規範,所被設定的前提是這「智慧」是指「人類的精神智慧的創作結晶」,所以,於法律才因此賦給財產權地位的保障機制。強調人的精神心力有投入同時具備相當程度,這部分對於著作人、著作權的認定上是非常重要。舉例來說,在美國或是國內的法院,於司法實務上對於判斷是否有侵害到著作重製權(俗稱抄襲),會考慮到有無心力投入及程度。基本上,須對於創作成果具備有心力及相當的投入程度,才可被認定是另個獨立原創著作,另種說法是指對著作具有貢獻度。換言之,對於著作,心力的投入程度與比例,是非常重要的判斷基準。這也是智財交易及權利之轉賣與授權的市場建立基礎所在。因此,關於在NFT作品生成過程中,若是將人之心力和人工智慧電腦演算進行比較,這二者,對作品的產生之貢獻度,究竟是人?還是人工智慧電腦?誰為主? 如果無法確認出是人類心力佔主要程度及主導地位者,有可能無法被認定為「人類」本身所創造之著作。曾經,在過往歷史中,攝影並不被接受成為著作法所規定的著作。因為,當時以手作繪畫為藝術品的主要觀點,對於利用機器所產生的照片,只被當作是機器的生產品,並是非人所創作的藝術,因此,無法成為受到法律保障的著作。轉換個說法,就是尚未達到是人類精神智慧的創作結晶。然而,在經過相當時間演化之後,攝影技術性與美學美感的藝術性呈現,已經達到人們可以接受,攝影同樣也是需要人類以精神心力投入,才能創造出具備藝術性的著作。並且在司法實務上,逐漸形成及區隔出,可以判斷是單純機器的生產品,和受著作權法保障的攝影照片之差異,例如政府要求規格化的大頭照的攝影照片,就不是著作權法的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障;最主要就是對於該照片的產生,人的精神心智投入程度不備,基本上是幾乎完全由機器所生產出。

拉長歷史時間的長河來看,法律規範也是在隨著社會時代有所演變,不管是法律上的權利、利益的類型、內容及保障程度,都是會處於調整的可能性。同理,NFT作品是否可成為著作權法的著作,受到著作權法保障,存在變化可能性,而這同時涉及技術、著作創造能力及人們眼光、觀點、價值觀等。可以描述為,這是法律和文化藝術的生成歷程和連結的歷史。當中,法律與藝文界都同時同樣產生思辨和論戰及交流的形成。

智財局最新報告:元宇宙設計專利

目前國內最新法令動態資訊是,智慧財產局在111年6月13日發布的「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報告(TIPO Releases Report on“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etaverse and Design Patents”),這份報告結論:依據現行實務,不論是顯示元宇宙的硬體外觀或數位設計,只要是能透過工業或手工製造的產品(含電腦程式產品)外觀,在我國皆可成為設計專利保護標的,其中,顯示元宇宙的硬體外觀以物品設計(例如 VR 眼鏡)來保護;顯示元宇宙的數位設計以圖像設計(例如NFT外觀)來保護。(註1) 元宇宙設計專利的申請類型。(圖片來源

在國內,智慧財產局是肯定NFT可以申請設計專利,可以依據上述報告中所提供的申請與審查資訊,有特別說明來提醒如何申請及實務執行上應注意的細節處。例如「虛擬物品指的是虛擬世界的物品,這其中還會包括現在很夯的NFT或遊戲寶物等,在申請上可比照申請物品設計專利的手法呈現」。審查上,可注意「設計專利應審酌的事項包含設計定義、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創作性要件,其中對於新穎性及非創作容易性的審查則需要透過檢索先前技藝來達成,也是和元宇宙設計專利的審查比較相關的部分。」更詳細資訊可以直接參照該份報告。

在此設計專利申請上,關鍵是在可視性。例如在智財局報告中就有特別說明提到「設計專利所保護的是電腦程式所產生的視覺結果,例如電腦圖像、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設計專利保護的是可透過視覺呈現的人造物外觀」。

展示的可視性:線上或是線下策展
博物館:從數位典藏到數位生成

作為文化樞紐的博物館,從來不缺需要面對的議題:從古典到當代,在地與全球化,菁英典藏到社會各族群共容,兒童教推到老人樂齡,身障平權到文創授權,公共性、知識性、觀賞性、教育性等等…..。因應新時代各種可能素材、內容、技術、手法、方式等。百變的博物館,美感的美術館,在將實體藏品數位化後,成為數位典藏,除了做為數位典藏圖像授權利用之外,更在疫情期間,形成網路數位策展蓬勃發展,不管各館的網路主題展,或是未來可期待國立故宮博物館5G線上/線下策展,沉浸式、劇場體驗式等。接下來,迎接NFT作品、加密藝術,不管是在策展、論述等安排,及入館典藏的討論或是研究等。從藏品的典藏數位化,到現今NFT數位生成—「生成藝術」(Generative Art)。這些,一樣會涉及上面所提到藝術、科技、法律等跨域範疇。昔日典藏數位化涉及著作權、權利盤點,以及授權利用和公共開放等。現今,在數位生成下,數位藝術的策展,特別是線上數位策展,特別有規劃移展、巡迴展等,可以考慮評估是否進行專利設計權利申請。不管是實體空間策展或是線上策展,可視性是共通,策展論述與設計之間,有著得特的專業文化技術,最終以視覺展現。建議藝文界可以更多瞭解法律權利的相關保障機制,可以作為藝文發展的能量和支持的選項之一。

結語

NFT作品所涉及藝術、科技、法律的相關問題,非常多,除有跨域交錯性,也極具有思辨性。特別是在討論法律如何作為藝術和創作的保護裝置的設計與規劃上,似乎剛好可以回過頭去檢視,或是抽離出來反思,看看原本法律規範的模樣。在藝術市場交易的法律關係,合約、條款、授權、管轄法院、準據法等,確實挑戰著傳統法律,但卻是令人振奮,因為法律始終來自解決人之間往來的紛爭,或是建立連結關係,而法律的適用性正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文|廖凰玎 律師(臺灣文化法學會理事長))

註1:智慧財產局官網,瀏覽日期202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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