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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補助款配額事件‧人民不在場的權力下放

文化部補助款配額事件‧人民不在場的權力下放

9月底,媒體刊出5月時文化部召開的協調會議中,為了護航教育與文化委員會審核文化部預算過關,疑似提撥補助經費給執…
9月底,媒體刊出5月時文化部召開的協調會議中,為了護航教育與文化委員會審核文化部預算過關,疑似提撥補助經費給執政黨的文教會立法委員,傳每人額度250萬元。
爾後,會議紀錄與「補助黃昭順100萬」的便利貼流出;文化部長洪孟啟一度請辭遭挽留;政務次長邱于芸為了自保,對部長寄出存證信函,最後在10月中被免職。近一個月過去,文化部官員人人自危,徹查爆料的「內鬼」身分,並釐清此補助方式不同於「一般補助」,而是「時效性補助」,絕非針對執政黨立委所特別撥用;而關於黃昭順立委的便條,則是補助高雄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於7月10至19日期間舉辦的「發現高雄.閱讀之美」活動。
此事件的核心並不在於究竟是立委的補助配額、關說或居中協調。事實上,補助款配額始終是台灣代議制度上的重大議題,不成文的舊習導致補助款配額始終擺盪在為民服務與中飽私囊兩者之間。但需要區分的是,此處的「補助款配額」與文化部傳出的「補助款配額」乃是不同性質,只是演變到今日,顯然都成為民意代表綁樁與酬庸的可能來源之一。
民代的預算「配額」在台灣代議制度的歷史發展中,逐步演變為民代的預算「建議款」,從立委、地方議員,下至里長公職人員皆約定俗成配有的經費「民代配合款」,包括「中央補助款建議權」、「地方建設配合款建議權」、「工程補助款配額」等大抵皆是。從數百萬到兩、三千萬,這些「不成文的府會往來慣例」在各地不同價,卻不約而同隨著時代不停上升,舉例來說,「發源地」台北縣從1972年左右的30萬,30年間至新北市時代上漲至每名議員約1,200萬,議長與副議長則是1.5至2倍。2000年之時行政院與立法院對「地方補助款」的爭議便來自於此;2008年國民黨團立委都還在商討立委「補助款配額」合法化;近日台南市府會的緊張關係也與「補助款配額」一事相關。這項政府預算在民間普遍被稱為民意代表的「私房錢」,為了管制預算的使用,部分地方政府陸續將「配額款」改為「建議款」,並將固定配額分散到各種公家單位的「經常門」預算中,因此成為使用難以透明化的政府歲出。
民意代表,顧名思義便是反映與代表民意,在文化經費的使用上握有相同的權責。舉例來說,至今擔任連續第八任文化與教育委員的陳學聖立委,早在2003年「第三部門與文化政策國際論壇」即在場表示,「文藝團體在向政府爭取補助時,可以請立委們背書,甚至可以討好的方式讓立委們也參與表演。」(參考徐純,〈政府部門應該如何扶持文化事業?〉,《文化研究月報》)
由此「不成文的往來慣例」出發,便不難理解無論是文化部補助案立委配額,或是立委關說提高藝文團體補助案,或是「時效性補助案」(然文化部網站目前仍查不到本案相關的補助團體名單),皆非文化界特有的運作邏輯與特殊案例。只是文化預算與藝文圈補助費用向來被外界批評為僧多粥少(「一般補助」申請之難、經費之少、核銷之苦),此事便成為藝文團體抨擊的對象,「中華民國視覺藝術協會」(視盟)即為此公開呼籲文化部公開所有「關說」案的名單與金額。
然而,回到整個民代補助款配額的不成文制度上,文化部的「疏通」或政黨利益分配不均並非關鍵。表面上的民意代表與公民團體搶食資源,實際上是失靈的代議制度下,「補助款」以各種公民權(包含文化權)為名義下放到「公民不在場」的資源分配遊戲場。
陳韋臻( 23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