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一位在紐約大學法律碩士畢業、之後又到上海復旦大學取得法律博士學位的好友非常興奮地告訴我,她帶著首次來台的大陸同學們逛博物館商店的趣事,以及在紐約念書時過展覽而不入、但卻專程前往紐約大都會博物館商店採購禮物的美好回憶。的確,紐約大都會博物館商店以精美的藝術商品聞名於世,而同樣位於紐約的MOMA博物館商店也成為引領潮流、特色獨具的權威設計專賣店,吸引人們前往尋找設計類書籍和設計性商品。
由此可知,博物館商店從原先提供服務和博物館設施的概念出發,如今具備獨立性質,已成為與一般參觀民眾很重要的接觸介面,從原先占據博物館中小小一角的賣店,到今日位居博物館中最好區位、最大空間的獨立部門,透過出版品或創意商品,以軟性、豐富、有趣的方式和面貌來傳播知識、滿足觀眾的需求,不論是參觀展覽的經驗和記憶、研究成果、教育產品、博物館形象、文化行銷等博物館的核心功能,皆可透過博物館商店加以整合、延伸,與民眾的生活產生連結。而其所產生的營收也為經費每年以數百萬、上千萬元幅度不斷遭政府削減的博物館提供支援。博物館商店自己甚至也成立了國際性的專業協會,讓博物館、商店、廠商參與,以了解經營博物館商店的方法,朝向專業的社群發展,並非過去所謂的賣店或禮品店。博物館商店在博物館經營發展中的角色日益重要、地位日益提升。
不僅發生在國外,這樣的需求與轉變在當今台灣的博物館發展中同樣存在,只是計畫永遠趕不上變化,僵化老舊的法令永遠追不上博物館發展的腳步,在台灣的博物館多屬公家機關的情況下,具備營利性質的博物館商店與原先公部門的組織規章和法令依據皆不相符,法令之外,組織內部人力也是另一個問題,由於博物館商店的經營是必須要強調出博物館的專業角色,如何在原有組織架構中無中生有,如何讓專業人員進入博物館商店經營發展,都是台灣現有的博物館相關法令規範無法對應的。台灣的博物館經營者很早便發現發展博物館商店的重要性與必要性,於是在既有組織架構與法令下權宜應變,像是聘用專業經理人,運用許多約聘僱或組織館內現有人力,非常克難。
目前台灣的博物館商店有三種經營模式,一是員工消費合作社,二是委外辦理,三是自營。員工消費合作社是由博物館員工自由認購股份,並以其所認股額負其責任,成為員工消費合作社社員的同時也是股東;員工消費合作社成立宗旨,是透過幫助員工消費、解決日常所需以為員工謀福利,股本、資本額小,因不需經營賣店,故人力需求也很少,與由專業人力投入企圖讓商店成為隱形博物館,並透過商店的平台以不同方式發揮博物館核心功能的博物館商店,二者在概念完全是兩回事,以經營員工消合社的概念來經營博物館商店,人力與資金等資源上便產生困難。
由於企業存在的本質就是營利,是要為其股東賺取最大化的利潤,要求外部廠商將博物館核心功能的發揮置於謀求獲利之前,既不合理也難以達成,於是對博物館而言,由可管控的內部員工組成的博物館員工消費合作社以廠商的角色來承接博物館商店的經營,博物館核心功能的發展必將優先於營利,因為這個商業機制的存在是為了去支持博物館的營運與發展,與外部廠商的優先順序是不同的。
由於員工消費合作社此一人民團體成立的原始精神即為員工謀福利,故而現行法令在盈餘分配上高達75%是給社員,10%是公積金,5%是公益金,10%作為理事及事務員酬勞金,目前公立博物館為了避免爭議,在社員分配部分往往訂立上限甚至取消,並令之轉型為非營利性、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代辦業務的雙重對內(社員)及對外(遊客及非社員)餐飲服務與紀念品販售功能的合作社性質機制,並調整提高公積金和公益金的分配比例。公益金是要投入公益事業,公積金是要投入未來社務發展,由於博物館商店發展具備投資性,像是裝潢的更新、商品的開發等皆須要社運基金的支出,如期望吸引具備遠見的優秀人才前來,並鼓勵持續開創、投入,皆需要提供足夠條件和實質獎勵。公立博物館的預算皆須於一年前提報,但有些展覽訊息或出國洽展需求往往十分即時,並非一年前就已經知道,故而博物館商店回饋給博物館的經費,便能支援這一部分的需求。
委外辦理是博物館商店經營最單純的方式,但也是最消極的方式。採取委外辦理,博物館只是收取定額的租金,並與廠商維持政府採購法的契約關係,不論是租金或者營收百分比的收入皆十分有限,營利將成為重點,也無法限制廠商不要販賣與博物館屬性不合的商品,更遑論延伸博物館核心功能的任務。
自營的方式則是在博物館年度預算內以專案提報方式進行,第一次提出成本效益評估的營運計畫書之後,每年提報下一年度的經營計畫,此作法能徹底發揮博物館的核心功能,但是所有營收獲利全數上繳國庫則無法回饋到博物館,無法達到支援博物館經費和臨時性支出的功能,人力本身也是個問題,如果採用非組織內編制的人員,只能以一年一聘的方式,晉升、加薪、福利皆無法比照正式人員,既不易聘請到優秀人才,也無法長期加以培育,人員的流動性大,如果是博物館員工,雖穩定性高,但博物館的人事成本便會增加,在政府赤字過大、不斷精簡人事的現實下,幾乎不可行,即使要將博物館組織變更排進立法院議程也是遙遙無期的事情。
從上述可知,在企圖發揮博物館核心功能和開闢財源的積極性和發展性考量下,目前台灣的博物館能夠採用的經營方式,有其歷史成因的不得不然與權宜措施,各自也有其優缺點,期待隨著環境的日益成熟,未來法令上能與時俱進,博物館商店因此能有更理想的經營方式,如此將有助於博物館自身的發展,台灣的藝術文化環境也能因此更加提升,同樣是全民的福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