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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藝術遇上法律:如何討回疑遭「暗坎」的真品證明書?

當藝術遇上法律:如何討回疑遭「暗坎」的真品證明書?

在成交藝術作品當時,買家因故未能拿到所謂的真品或真跡證明書(或類似名稱的保證書),可否在事隔多年後,回頭向賣家索取呢?
一般民眾或藏家購買藝術品的管道,直接向創作的藝術家購買是其中之一,另一種方式則是向其他的藏家或畫廊購買。如果是前者,通常藝術家會開立一張保證為真跡的證明書;而如果是後者,則畫廊或藏家會轉交原先取得的證明書,或以自己的名義,開立真品保證書或是於合約中保證為真品。
只不過,萬一在成交當時,買家因故未能拿到所謂的真品或真跡證明書(或類似名稱的保證書),可否在事隔多年後,回頭向賣家索取呢?
事件緣起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400號)
某收藏家在民國89到92年這三年間,向專營藝術品買賣的某藝品公司,分69次購買了70幾件的畫作及雕塑品,總金額高達新台幣5,000多萬元,藝品公司當時也依約全數交件。只不過,在兩三年後,該收藏家找上藝品公司,要求對方開立各項藝術品的「真品證明書」,甚至要求在證明書內寫上「該藝品皆為真品」等文字,但這項要求遭藝品公司拒絕。
藝品公司表示,收藏家過了那麼久都沒要求開立真品保證書,如今才回頭來請求,不僅違反了誠信原則,也應視為已放棄相關權利;就算真的要開立「真品證明書」,也應註明「本證書不得轉讓(non-transferable)」等文字,畢竟,國外藝品拍賣網站開立的真品證明書也都有相同的加註。
收藏家則反駁說,藝術公司對於交易的藝術品,本來就負有擔保其為真品的責任,同時也有義務將「藝術品均為真品」的內容形諸文字。再者,藝術品是否有真品證明書,影響收藏家日後轉售之利益甚鉅,因此,即使在交易當下,買家未要求開立證明書,藝品公司也不能硬說對方拋棄了這項權利。此外,藝術公司如果開立了真品證明書,也不能在上面加註「不可轉讓」的文字,來減輕自己的擔保責任。
法院判決
一、藝品公司依法及依約應開立真品保證書。
1. 法院指出:對於藝術品的交易,在買方決定是否購買及雙方磋商價格時,藝術品的真偽都具有決定性的關鍵。所以,一般的賣家在出售藝術品時,為了取信於買家,除了保證該藝術品是真的,也經常會出具「真品保證書」。
2. 既然一般賣家間的交易都存在這個慣例,而且藝品公司還更具備專業的辨識能力和知識,可以判別藝術品之真偽以及價值為多少,因此,買家要求其出具真品證明書,尚稱合理;再說,某些業者甚至是直接向原始創作者取得藝術品,因此更能掌握藝術品的來源跟真偽,而應依約交付「真品保證書」。
二、 在法律規定的15年「請求權時效」內,收藏家都有權請求藝品公司開立「真品證明書」。
1. 在上述情況下,賣家雖有交付真品證明書的義務,但是買家既然在「交易當下」沒有要求開立,事後能否要求補開呢?法院認為,這就需要看請求的當下,是否已超過了法律所規定的「請求權時效」,才能判斷。
2. 所謂的「請求權時效」,是法律賦予人民主張某項請求權的期限,如果超過該期限,被請求的一方可以拒絕履行。前述的期限,原則上是15年,但在部分權利有特別規定比較短的期限(例如:積欠餐廳的飯錢、醫生的看診費等,只能在2年內請求),需要特別注意。
3. 本案例中,法院認為「真品證明書」的請求權利,適用15年的時效,也就是說,只要在15年內,收藏家均可向藝術公司請求開立真品證明書,更何況本事件中的收藏家所購買的藝品都未滿三年,這本來就是他正當權利的行使,並無違反誠信原則。
三、 藝品公司若開立「真品證明書」,不得在上面加註「本證書不得轉讓」。
法官指出,除非買賣雙方有特別約定減輕藝品公司的責任,否則藝品公司不可以在「真品證明書」加註「本證書不得轉讓」等文字,試圖減輕自己的責任。畢竟,相較於收藏家個人所出具之真品證明書,藝品公司所出具的真品證明書,可信度更高,能夠提升後手買家的購買意願。
因此,如果藝品公司在真品證明書加上「不得轉讓」的限制,就會影響收藏家的權利,所以最後法院判決藝品公司有出具真品證明書的義務,且不可加註「本證書不得轉讓」等文字。
既然藝術品的價值不菲,買家為了保障自身權益,應該在交易當下,就要求賣家開立或交付真品保證書,才不至於事後找不到賣家、或遭遇賣家拒絕補發真品證明書的狀況。
律師叮嚀
1. 交易當下要求開立真品保證書
既然藝術品的價值不菲,買家為了保障自身權益,應該在交易當下,就要求賣家開立或交付真品保證書,才不至於事後找不到賣家、或遭遇賣家拒絕補發真品證明書的狀況。
2. 簽約前請教律師最保險
一幅畫作或藝術品的價值,有時甚至比一棟房子還貴。買賣房屋時,消費者都懂得要建商出具所有權證明,並且簽訂合約,載明對方附贈或應交付的附屬物,如室內裝修或家電等。
可是,在藝術品交易實務上,有許多台灣藏家在購買價值不菲的藝術品時,卻經常只簽一張內容簡單的訂購單,甚至是用口頭成交,連任何書面也沒簽;或者在成交時,只將重點擺在買賣價格上,而忽略了明訂其他交易的條件(例如:如何交付、違約如何處理、運送過程中如何保險……等)。
仔細想想,大家在買屋時都懂得簽訂契約,甚至會找律師等專業人士諮詢或擬約,但對於價值高昂、且無任何書面所有權憑證的藝術品,竟不會想要花點小錢找律師擬約,以降低交易的風險,這讓許多國外的大畫廊都深感不可思議!
3. 期限內怠於行使權利不等於放棄
在買賣或其他交易實務上,律師們經常會遇到當事人這樣提問:既然對方那麼久都不行使自己的權利,是否可以主張對方是放棄權利了?從本案的判決,相信讀者們也應該瞭解了,除非是過了法定期限,否則就算當事人有一段時間沒有行使權利,也不能被解釋成放棄了相關權利。在筆者審約跟修改的許多國際英文合約中,甚至會有一個Non-Waiver的條款,主要就在強調:權利人如果在一定期間內,怠於行使其權利,也不能被解釋為放棄該權利。其道理也在此。

【作者簡介】
葉茂林 律師‧博士(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法學博士/碩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曾任教於美國天普大學及台灣數所大學,教授科目包括:著作權法、國際智慧財產權授權、網路法、國際商業交易及中英文商業合約撰擬等。1994及1997年先後獲選為美國德州大學法學院「德州學者」及「少數族裔傑出校友」,並在美國執業多年。
過去曾在台灣的知名法律事務所專任智慧財產權顧問,並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調解委員及修法諮詢委員等職,長達十年之久。目前也擔任多家畫廊、拍賣公司、藝術家以及畫廊協會、國際藝術博覽會業者的法律顧問,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
■ 著有:
《解僱與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e世界的法律初體驗-網路智財權、隱私權、電子商務》
《資訊法律(一)-著作權法與消費者保護法》
《資訊法律(二)-Internet、多媒體、藝術作品與著作權法》
《編採人員v.s.著作權法》
《營業秘密保護戰術-實務與契約範例》(合著)
■ 譯作:《捍衛著作權-從印刷術到數位時代之著作權法》
【本書特色】
1.全新題材: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
2.架構完整&對策周全:六大單元共收錄28篇經典(案例+法院判決+律師叮嚀),從藝術拍賣防雷、買賣及所有權等相關糾紛、偽作贗品交易、仲介委託爭議、失竊毀壞求償,到著作權益維護…針對藝術交易與收藏可能遇上的各種NG狀況及法律糾紛,提出完善對策及預防之道。
3.生動流暢:將判決書變得有如小說般好讀!就算不是法律科班出身,也能輕鬆理解!
更多資訊《當藝術遇上法律:藝術投資收藏的攻防對策》。典藏藝術家庭出版。2019。
葉茂林( 7篇 )

律師/博士(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法學博士/碩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曾任教於美國天普大學及台灣數所大學,教授科目包括:著作權法、國際智慧財產權授權、網路法、國際商業交易及中英文商業合約撰擬等。1994及1997年先後獲選為美國德州大學法學院「德州學者」及「少數族裔傑出校友」,並在美國執業多年。

過去曾在台灣的知名法律事務所專任智慧財產權顧問,並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調解委員及修法諮詢委員等職,長達十年之久。目前也擔任多家畫廊、拍賣公司、藝術家以及畫廊協會、國際藝術博覽會業者的法律顧問,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

相關著作:《當藝術遇上法律:藝術投資收藏的攻防對策》、《解僱與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e世界的法律初體驗-網路智財權、隱私權、電子商務》、《資訊法律(一)-著作權法與消費者保護法》、《資訊法律(二)-Internet、多媒體、藝術作品與著作權法》、《編採人員v.s.著作權法》、《營業秘密保護戰術-實務與契約範例》(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