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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文資法階段性突破 毀壞古蹟將會坐牢

台灣文資法階段性突破 毀壞古蹟將會坐牢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近期完成《文化資產保存法》的修訂,是自民國71年制訂以來,考量台灣社會語境及文資觀念的轉…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近期完成《文化資產保存法》的修訂,是自民國71年制訂以來,考量台灣社會語境及文資觀念的轉變所作的改變,亦被視為有史以來最大程度修訂的一次。
當中第二章第21條的修訂,將原本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等所定著的土地,得由主管機關「辦理撥用」,修改為得由主管機關「辦理無償撥用」,被視為替許多現因產權及財務議題而陷入僵局的古蹟解套,包含台北機廠、北投中心新村眷村全區保留案,為其重新開啟談判空間。比如2015年經文化部列為國定古蹟的台北機廠後續活化,因遭行政院要求文化部需以401億元向台鐵購買土地而難以推動,經此次修法後有望打開重新協商的空間。
此次修改包含:破壞古蹟、暫定古蹟的刑責從原先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罰金」修正為「得併科罰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另新增處罰破壞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者的罰鍰。同時增加對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獎勵,像是擴大遺產稅的減免範圍,未來租用公有文化資產辦理修復時,修復費用得減免租金,以及其他相關獎勵措施等。
文化部表示,《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通過,未來若經立法三讀,並由總統頒布後,便可正式施行。
今藝術編輯部( 244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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